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停發、追回管理辦法
很多北京市民都十分關心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問題,下面搜集了《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停發、追回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覽!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停發、追回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民老齡發〔2016〕349號
各區民政局、老齡辦:
現將《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停發、追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8月30日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停發、追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管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和《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京政辦發〔2009〕104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通過北京通—養老助殘卡享受的政策性補貼。
第三條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統籌管理。北京市民政局法制處和北京市民政綜合執法監察大隊負責指導協調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資金追回工作。各區民政局、老齡辦負責對管轄區域內存在誤領、冒領情況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發放賬戶實施停發及追回工作。
第四條 對誤領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或以虛報、隱瞞、偽造證件等非法手段冒領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追回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區民政局、老齡辦應向誤領、冒領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實際持有人進行追回。誤領或冒領人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近親屬、其他共同居住人員,或代老年人持卡的福利機構。
第六條 北京市養老服務與信息管理平臺結合殯葬數據和市衛計委死亡證明等數據顯示老年人去世的,各區民政局、老齡辦應秉承屬地管理原則,組織相關街道(鄉鎮)在30日內進行核實,并留存核查記錄。
第七條 老年人去世、戶籍遷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條件的.,應于出現上述情況的第二月停發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第八條 街道(鄉鎮)連續6個月無法與已享受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及其近親屬取得聯系,無法確認老年人生存狀態的,應報告所在區民政局、老齡辦,由區民政局、老齡辦做出暫停發放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決定。
暫停發放后,老年人出現并要求繼續享受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所在街道(鄉鎮)應負責組織人員在30日內進行核實。經確認老年人確實生存的,提請區民政局、老齡辦做出繼續發放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決定,并補發暫停發放階段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但是補發時間最多追溯到確認當年的一月。
第九條 已享受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去世的,老年人近親屬或其他代管卡人應在一個月內主動告知其北京通—養老助殘卡辦理地的街道(鄉鎮)。
第十條 老年人因戶籍遷出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條件的,老年人、其近親屬或其他代管卡人應在一個月內主動告知北京通—養老助殘卡辦理地的街道(鄉鎮)。
第十一條 街道(鄉鎮)自行發現或有信息來源反映,老年人已去世或戶籍遷出等原因不再符合繼續享受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條件,而實際持卡人還繼續領取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街道(鄉鎮)應組織人員在30日內核實,留存核實記錄。情況屬實的,各區民政局、老齡辦應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停發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決定,并向老年人家屬或生前居住的福利機構送達《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停發決定書》。
誤領居家養老服務補貼金額100元以上的,各區民政局、老齡辦同時送達《居家養老服務補貼退還通知書》,要求實際持卡人退還誤領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第十二條 存在以虛報、隱瞞、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冒領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情況的;或者經主管部門通知,仍拒不退還誤領部分補貼的,區民政局、老齡辦應立即開展調查,收集冒領證據,約談當事人,制作《約談筆錄》,確定當事人的誤領或冒領行為以及金額,送達《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責令退回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退回誤領或冒領的養老助殘補貼。
誤領、冒領情況經區民政局、老齡辦確認,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可通過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賬戶扣繳或者以現金追繳等方式追回其非法所得。
冒領金額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追回資金存入各區財政局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專戶,繼續用于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發放,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十四條 冒領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退回冒領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并且在復議、訴訟期限內也未提出復議、訴訟請求的,在復議、訴訟期限屆滿后,區民政局、老齡辦應向冒領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催告書送達10日后,冒領人依然未退回冒領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區民政局、老齡辦應制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書》,并準備相關證據材料,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老齡部門,各街道(鄉鎮)、居(村)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服務工作,規范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停發、追回等管理工作,確保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精準發放。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老齡部門應加大對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服務工作的宣傳力度。讓老年人、老年人近親屬及其他代持卡人更好地理解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工作的重要意義,自覺遵紀守法,樹立誠信意識,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工作,及時主動申報持卡老年人相關信息,協助政府做好服務。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財政專項資金被挪作他用或流失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區民政局、老齡辦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落實細則,并上報北京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民政局、市老齡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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