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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近年來,青島市主要建立了兩種醫療保險制度:
一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該制度將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從業人員、退休人員以及個體從業人員納入覆蓋范圍,目前市內七區參保人員達到145萬人;
二是在全市農村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目前參保人群達到430余萬。但在城鎮當中,部分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及其他無業人員還沒有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今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對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進行了研究部署。青島市政府確定將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作為2007年要辦的十件實事之一,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青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191號政府令印發執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是我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使我市城鄉各類居民的醫療保障都有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對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都有積極意義。
《青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時間及適用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青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91號)從2007年7月1日實施,參保居民從10月1日起享受相關待遇。該辦法適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黃島和城陽七區。即墨、膠州、膠南、萊西、平度五市,參照《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分別制訂本統籌區域的居民醫療保險辦法,適當的時候納入全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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