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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即將出臺的《居住證暫行條例》,加強和改進來京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起草了《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草案送審稿共三十一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法律性質和適用范圍
一是暫住登記的法律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我市立法草案規定:“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是法定義務和申領居住證的基礎”(第七條)。
二是居住證的法律性質。依據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并結合我市實際,我市立法草案規定:“居住證是來京人員在京居住的證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務和便利、參與本市社會事務的憑證”(第三條)。
三是居住證制度的適用范圍。確定為非本市戶籍在京居住的中國公民(統稱“來京人員”),不包含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第二條)。
二、證件申領和證件管理
一是申領條件。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已滿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村)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第八條)。
二是有效期限和簽注制度。居住證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可辦理簽注,有效期延長一年;逾期未簽注則證件的使用功能中止,補簽后使用功能恢復,但連續居住年限自補簽之日起重新計算(第十四條)。
三是相關法律責任。居住證作為一種法定證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其領用、使用等環節設定了法律責任,可處以警告和罰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對偽造、變造或買賣證件的,可處以拘留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
四是證件收費。依據中央有關要求和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居住證“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換領、補領應當繳納工本費”(第二十四條)。
三、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
依據國家征求意見稿,并結合我市實際,在我市立法草案中設定條款:
一是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相關公共服務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二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來京人員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保障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相關公共服務和便利,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相應標準、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
三是積分落戶。根據本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四、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一是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責任。應加強對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做好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各項保障工作(第四條)。
二是主管部門責任。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第五條)。
人社、工商、住建、教育等部門配合公安機關根據職責分別負責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相關證明的審核工作(第五條)。
三是相關部門責任。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民政、衛計、交通、司法行政等部門按職責分別做好與居住證制度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第五條)。
四是社會團體和基層組織責任。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居住證制度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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