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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溫津貼通知
今年我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與去年相同,其中針對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標準為240元/月,室內勞動者為160元/月。發放時間仍為6月至9月。如下為江西高溫津貼通知,歡迎閱讀!
江西高溫津貼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中央駐贛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經濟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結合物價上漲和勞動者工資增長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將原“夏季防暑降溫費”改為“高溫津貼”,同時對高溫津貼標準、發放時間進行適當調整,并按規定改變高溫津貼的列支渠道,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從2012年起,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增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增到160元。
二、適當擴大發放時間范圍。從2012年起,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
三、按規定改變列支渠道。從2012年起,將高溫津貼納入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企業發放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列入單位部門預算。
四、用人單位除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還應當為全體在崗工作人員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藥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費用在“勞動保護費”中列支。用人單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為由抵扣應發放的高溫津貼。
五、用人單位應高度重視本單位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要嚴格按照安監總安健〔2012〕89號文件要求,認真遵守并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發生,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六、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2012年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高溫津貼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據《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高溫津貼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通知下發之前未向勞動者發放或未按本通知規定標準發放今年6月份以來的高溫津貼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發或補差,超過一個月仍未補發或補差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七、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特別要重點檢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交通、園林、水利、環衛等領域和苦臟累險等一線生產崗位,督促用人單位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八、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下發的《關于調整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勞〔2006〕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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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2017江西高溫津貼標準
1、發放月份由3個月擴至4個月
經調整,高溫補貼的發放時間范圍從原來的7、8、9三個月擴大到6、7、8、9四個月。
2、發放標準提高一倍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整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整到160元。
3、并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4、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防暑物資并不屬于高溫補貼。高溫津貼具有法律強制性;而清涼飲料費是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物資充當高溫補貼。
5、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6、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職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或用人單位拒發,可撥打市勞動保障服務熱線“12333”進行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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