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三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追求意識不斷提升,有各項事務需要申請書,申請書不同于其他書信,是一種專用書信。寫申請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 篇1
一、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業、住址、電話等);
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三、申請事項;
四、事實和理由;
五、證據材料。
醫療事故申請鑒定步驟
1: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第一步是要作醫療鑒定的;這是發生和確認醫療事故的主要構成要件;也就是劃分責任的合法的有效證據。
2:第二步是要確認該事故屬于哪個等級(分四個等級)
3:處理意見應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4:根據國家《醫療事故處理條列》第三十七條----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也就是說超過1年后;法律不予保護(不受理)。
醫療事故的鑒定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醫療鑒定的時間期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后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
鑒定結果不屬醫療事故申請鑒定誰出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鑒定費;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才出鑒定費。由此可見,在出鑒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為什么會出現醫療機構申請鑒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反而要承擔鑒定費用的情況呢?
有關專家說,這符合法理原理。因為在醫療糾紛的事實主體中,有過錯的只涉及一方,即醫院;而即便該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也不存在過錯。所以,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誰有過錯,只能是“誰申請,誰付費”。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 篇2
申請人:xxxx信,男,現年xx歲。住址: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系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xx人民醫院
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南康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朱啟英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20___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20___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 篇3
申請人 :
性別:女 民族:漢 工作單位: 住址: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醫院院長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XX年10月 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XX年10月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XX年10月 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XX年10月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F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XX年10月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XX年10月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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