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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核申請書

        時間:2024-07-03 16:32:41 常用申請書 我要投稿

        復核申請書

          在人們物質精神需求不斷增長的今天,申請書與我們不再陌生,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愿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復核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復核申請書

        復核申請書1

          申請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xx

          被申請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交通警察支隊x縣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時在220國道x縣xx園飯店門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在莊景雷,莊景雷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xx無證駕駛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無牌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3、xxx侵犯xx的路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4、xx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xx按照規定路線行使,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公安部出臺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 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總之,xx市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002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復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復核申請書2

          申請人:張xx,男,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路1xx號院xx號樓xx號。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第0xxxxxxx號),特申請復核

          事實理由如下: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

          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應寬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摔倒,在摔倒過程中,李應寬被摔倒在王文富駕駛的無牌壓路機下,王文富駕駛壓路機在停機過程中,壓路機滾筒將李應寬壓死,因此壓路機不是制動向前慣性滑動致李應寬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壓死摔在壓路機滾筒后李應寬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應當是駕駛人員臨場慌亂,采取措施不當導致的死亡后果。同時根據您大隊查明事實是:兩機動車沒有相撞。因此申請人懇請責任事故認定法定機關重新準確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

          二、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形成原因認定事實不準。

          交通事故現場圖記錄的是:李應寬駕駛的摩托車是由北向東行使,距南側路邊1.7米處制動滑印跡長15.8米?梢娎顟獙捲谙虮毙旭傔^程中發現與其行駛方向對面有壓路機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東行使回避與其行駛方向迎面而來,向南行駛的壓路機,并緊急制動。因此李應寬并非遇緊急情況不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同時,李應寬駕駛摩托車時速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認定書在沒有體現的情況下,就認定李應寬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認定事實不準。

          三、由于認定事實不清和不準,因此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明責任不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警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或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正是由于施工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命令性規定,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才使得李應寬發現問題后采取向東回避行使并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仍無法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申請人懇請交警部門對人命關天的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復核申請書3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復核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

          申請人:劉x(死者宗xx之妻)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區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志,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造成的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羅廣國在事故發生前并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痹撌聦嵱须p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并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不能成立,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4

        xx評估公司:

          貴司為棗林后街4號院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依規則,西城區房屋征收辦公室是貴司的評估委托人,復核申請人是估價利害關系人。復核申請人就現已察覺的問題,提出復核申請,請貴司依法、依規認真復核、答復。

          第一,關于評估方法的選定及運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后稱《估價規范》)4.1.3規定:“當估價對象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估價方法進行估價時,宜同時選用所有使用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不得隨意取舍,當必須取舍時,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并陳述理由。”

          《估價規范》4.1.2規定:“當估價對象的同類房地產沒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估價對象或同類房地產沒有租金等經濟收入時,應選用成本法”;“估價對象具有開發或再開發潛力,且開發完成后的價值,可采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測算的,應選用假設開發法”。

          貴司現在采用“比較法”,請具體說明舍去“成本法”與“假設開發法”的原因和理由。

         。ǘ豆纼r規范》4.1.2規定:“估價對象的同類房地產有較多交易的,應選用比較法!辟F司“分戶報告”的估價對象,系棗林后街4號院,這是一個臨街的獨立院落,擁有9間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是無期限的),院內還有一間六、七十年代既已存在的自建房。

          “京宣國用(20xx)字第00336號”土地使用證載明:復核申請人所有的兩間東房(平面圖2號),其地號為“0407003020”,“建筑密度”及“容積率”為“0.6309”,房屋的“建筑物類型”為“平房”。《估價規范》4.2.3規定:可比實例的選取“應與估價對象房地產相似”。但貴司評估中搜集的交易實例,選取的可比實例,均為商品樓房。沒有搜集平房院落的交易實例,沒有選取平房院落的可比實例,為什么?

          若是沒有平房院落足夠的交易實例,就單一地選用“比較法”,似與“比較法”的選用規則不符!若是有平房院落足夠的交易實例,卻不從中選取可比實例,為什么?

          貴司目前搜集的交易實例,和確定的可比實例,其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是棗林后街4號院的5倍以上,按照容積率的定義,棗林后街4號院單位建筑平米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數量,是目前可比實例的5倍以上,1.3或1.4的“價格系數k”,是否足以調整這一土地使用權數量的相對關系?請予說明。

          依復核申請人的常識,造成基準價格嚴重失真的原因,是商品房樓板并非平房院落土地的“類似房地產”。平房院落的首要價值體現在土地使用權價值上。而商品房樓板恰恰在土地使用權價值上,不具有類似性。請貴司對此進行專業、理性的獨立分析和說明。

          第二,報告信息遺漏。

          《估價規范》4.2.2規定:“搜集的交易實例信息應滿足比較法運用的需要”,應包含“交易價格”、“成交日期”、“交易目的等”。分戶報告中沒有相應信息?請予補充。

          《估價規范》4.2.5規定:“可比實例及其有關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虛構……并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可比實例的名稱、位置……”分戶報告中沒有相應信息?請予補充。

          《估價規范》4.2.8規定:“進行市場狀況調整時,應消除成交日期的市場狀況與價值時點的市場狀況不同造成的價格差異,將可比實例在其成交日期的價格調整為在價值時點(20xx年3月19日)的價格。并應在調查及分析可比實例所在地同類房地產價格變動情況的基礎上,采用可比實例所在地同類房地產的價格變動率或價格指數進行調整,且價格變動率或價格指數的來源應真實可靠! 分戶報告中沒有相應信息?請具體說明棗林后街4號院的“分戶評估報告”是如何依據上述規則進行市場狀況調整的?

          《估價規范》4.2.9規定:“房地產狀況調整應消除可比實例狀況與估價對象狀況不同造成的價格差異,包括區位狀況調整,實物狀況調整,和權益狀況調整。” 棗林后街4號院,是一個臨街的、獨立的完整院落,土地使用權無期限。分戶報告中沒有相應的調整信息?請予補充。

          第三,關于估價原則。

         。ㄒ唬豆纼r規范》2.0.4規定:遵循不同估價原則的評估價值,應符合“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的規定,“評估價值應為對各方估價利害關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價值或價格!辟F司以商品房樓板模擬等數量的平房土地,不符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符合被征收人的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棗林后街4號院落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是被征收房屋的首要價值。貴司用商品房樓板模擬等數量的平房土地,造成了評估對象價值內涵混淆不清,對被征收人造成不公。

          (二)目前的可比實例的“標準價格”,僅為價值時點市場普遍報價的一半,用這樣的基準價格(50819元/建筑平米),很難在價值時點(20xx年3月19日)上達成實際交易。用基準價格買不到可比實例所說的房子!

          因此,在復核期間務請貴司對棗林后街4號院落,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估價;氐焦纼r原則的軌道上來。

          第四,關于“估價目的”下的相應規則。

          《估價規范》5.3.4規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應符合下列規定:1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包括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其他不動產的價值;2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是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值……”產權置換房屋差價的結算,就建立在這一評估的結果之上。

          現復核申請人,欲選擇產權置換,卻缺少“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信息。如何解決?請貴司一并給予答復。

          第五,關于房屋重置成新價的估算。

          磚木平房的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計算公式為:“房屋及附屬物重置成新價={【屋面分數 屋架分數 頂棚分數 地面分數 (墻身分數 門窗分數)*柱高差率】*標準間數*成新折余率 裝修分數*成新折余率 設備分數*成新折余率 附屬物分數*成新折余率}*分值 附屬物據實估價”。請具體說明如何運用這個公式的?分數、分值、差率、折余率等是如何確定的?

          第六,申請人建議。

         。ㄒ唬┢椒吭郝涫浅R姷慕灰最愋,建議選取同一地區或類似地區平房院落作為可比實例。

         。ǘ┮勒铡秶型恋厣戏课菡魇赵u估辦法》第十一條、十四條及《估價規范》的相關規定,請分別土地使用權價值,房屋重置價值,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值,做三方面分類、分項評估,以便利于對照理解。

         。ㄈ┰黾訄蟾娴恼f明力是評估中介機構的職業責任,因此貴公司有責任使用具體陳述,而非概括、籠統的語言,就復核申請人提出的問題認真做出符合執業精神的復核答復。

          謝謝合作!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5

          申請人:xx,男,漢族,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xx鎮那秀村楊沖組,公民身份號碼:xx,系駕駛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xx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駕駛員,現押于xx市看守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由:申請人與xx(死者)交通事故,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法申請復核,

          申請請求:

          一、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撤銷對申請人的刑事偵查立案并無罪釋放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20xx年01月12日12時30分許,申請人駕駛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xx市大瑤鎮南川社區村道由西往東行駛至環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轉彎,在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身已經全部進入環城大道且車頭已經到達道路中線,其它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駛的車輛已經停車避讓左轉的贛xx車輛時,xx駕駛的湘xx輕型廂式貨車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嚴重超速(該路段最高限速為30Km/t,湘xx號車速在60Km/t以上)行駛,并在沒有任何制動的狀況下,直接與申請人駕駛的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造成xx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顯然,本次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于xx嚴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車輛轉向暫時不能通行的情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請人為了幫助xx家屬獲得民事賠償,在制作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對xx駕駛湘xx號車嚴重超速(超過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車輛已經停車讓行的狀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xx應該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而贛xx號車按交規進入左轉彎,且車輛第一軸左右二輪已經超過中線,不能預見且無法避讓湘xx號車嚴重超速,并在發現前方不能通行時,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直接與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因此,xx沒有違反交通法規,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任何責任。下面,申請人就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法違規處簡要敘述如下: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xx號車車速進行確認,顯然是故意,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作為交警,應當知道導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車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別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xx駕駛的湘xx號車車速沒有超過該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會發生本次這樣嚴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確定湘xx號車車速,是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標,而被申請人故意回避湘xx號車車速,顯然不符合交通法規的.規定,明顯有失公平,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xx號車是否采取制動進行確認,僅輕描淡寫地認定湘xx輕型廂式貨車左前輪胎面磨損嚴重,不符合GB 7258—20xx《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條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從本次交通事故來看,如果xx駕駛的湘xx號車沒有超過限速,且采取制動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但從現場沒有剎車痕跡來看,xx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沒有對湘xx號車采取任何制動措施,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請人故意隱瞞xx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的事實,從而認定申請人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三、被申請人沒有對與湘xx號車同向車輛司乘人員進行調查,從而隱瞞申請人駕駛贛xx車輛進入左轉,同向車輛已經避讓的情況下,xx駕駛湘xx號車嚴重超速且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與申請人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錯誤認定申請人的責任分擔,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為此,特依法申請復核,請復核機關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下,依申請人之申請請求作出復核決定。

          呈:

          湖南省長沙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辯護人:

          二0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復核申請書6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此

          簽名:xxx

          日期:年月日

        復核申請書7

          申請人:徐X,男,土家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址:XX縣XX鎮太坪,聯系電話:

          申請人:曹X,女,土家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 ,住址:XX縣XX鎮太坪

          申請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2、依法認徐X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8月14日,輝駕駛湘GC65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從XX鎮開往Y市方向,7時50分,當車行至S306線519公里加327米永順縣青坪鎮龍關村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黃剛駕駛的湘G16905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輝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20xx年8月25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永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違章超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定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1、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與事故承擔負主要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

          2、違章超車,存在疑點,沒有兩輪摩托車徐X所超的'車輛基本情況記載(如所超車輛類型,牌號,車主等情況的證據)。僅憑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而確定輝違章超車,證據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兩車的碰撞點位置沒有確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沒有充分的證據。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報告和交通事故車輛撞擊痕跡來判斷事故的形成,為何我方也沒有收到關于兩車痕跡鑒定報告書以及技術鑒定報告書。更沒有解釋兩車碰撞現場無大車剎車痕跡的原因,現場大車無剎車痕跡,為什么還要定摩托車司機輝主要責任。

          4、XX縣交警大隊在處理此次事故過程中,在程序上存在違規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同時,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從事故發生起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鑒定結論及其他任何關于此次事故的證據材料,系違規行為。

          綜上,申請人對此次X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而向貴支隊申請復核。請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8

          申請人:xxxx

          被申請人:xxxxx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xxx的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采取鳴笛、并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采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并沒有采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9

          申 請 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返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復核申請書10

          申 請 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X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倍勒瘴覈兜缆方煌ò踩ā芳啊秾嵤l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XXXXXX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復核申請書11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系xxxx牌電動車駕駛人,聯系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xx,系xxxxxx轎車駕駛人,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系電話:xxxx。

          申請事項:申請人xxxxxx因對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的xxxxxx公交認定[xxxxxx]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1、xxxx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xxx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不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xxxxxx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依法申請復核。

          事實及理由: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駕駛xxxxxx牌電動車,由xxxxxx往xxxxxx方向行駛,xxxxxx時xxxxxx分,行至xxxxxx,當時申請人xxxxxx已經打了左轉向燈,可由于被申請人xxxxxx系醉酒駕駛xxxxxx號轎車,且車速較快而與申請人駕駛的xxxxxx牌電動車相撞,造成申請人xxxxxx、乘車人xxxxxx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這個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被申請人xxxxxx違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所致,已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故被申請人xxxxxx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而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卻作出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認定,這有違法律規定。為此,申請人特書面向xxxxxx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望予以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附:

          1、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xx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xxxxxx公交認字[xxxxxx]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

        復核申請書12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xxx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x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x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梢哉f,如果車輛不交給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x_年第x_期和x_年第x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钡谒氖䲢l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币虼水斒氯松暾堉匦抡J定即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13

          申請人:xx

          性別:

          年齡:xx歲

          民族:

          籍貫:xx鎮人

          地址:現住xx。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xxx。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疤右荨奔词翘与x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錳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講肇事人楊錳事故發生后,酒氣沖天,為逃避酒后駕駛取材脫離事故現場。依據法律規定,肇事人楊錳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xx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xx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xx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xxx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xxx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支隊

          申請人:xxx

        復核申請書14

          本人參加了青島大學20xx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對初試中以下科目的成績存在疑問,自愿申請對其進行復核并交納100元/科目的費用。

          考生姓名:

          聯系電話:

          考生編號:

          復核科目代碼及名稱:

          交納費用: (元)

          考生本人簽字: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復核申請書15

          申請人:趙,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現住云南省曲靖市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系“云D-”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云Q”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云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云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云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痹摲蓷l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1、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xx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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