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廣普通話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第四條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第五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第九條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第十一條規定:“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第十三條規定:“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規定:“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第二十條規定:“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干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十四條:“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2.推廣普通話的意義
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中,大力推廣、積極普及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有利于克服語言隔閡,促進社會交往,對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普通話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廣普及普通話,營造良好的語言環境,有利于促進人員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統一的市場。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方言的國家,推廣普及普通話有利于增進各民族各地區的交流,維護國家統一,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語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載體。語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質的基本內容,推廣普及普通話是各級各類學校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推廣普及普通話有利于貫徹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戰略方針,有利于弘揚祖國優秀傳統文化和愛國主義精神,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信息技術水平是衡量國家科技水平的標志之一。語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載體,語言文字規范化是提高中文信息處理水平的先決條件。推廣普及普通話和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動中文信息處理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3.推廣普通話的方針和政策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1986年國家把推廣普通話列為新時期語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務,1992年把推廣普通話工作方針由原來的“大力提倡、重點推行、逐步普及”調整為“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在強化政府行為,擴大普及范圍,提高全民普通話應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踐證明,這個工作方針符合現實需要,對全國推廣普通話工作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普通話是全國通用的語言,國家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行、積極普及普通話,并逐步提高全社會的普通話應用水平。
各民族語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教學的學校開設漢語課程,應當教學普通話。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漢語的場合,要推廣和使用普通話。
在處理普通話與漢語方言的關系上,堅持社會語言生活主體化和多樣化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備普通話應用能力,并在一定場合自覺使用普通話;另一方面承認方言在一定場合具有其自身的使用價值,推廣普通話不是消滅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