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我國提出的推廣普通話的方針是:“大力提倡,重點推行,逐步普及”。八十年代以后,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對新時期推廣普通話的方針作了必要的調整。1986年,國家教委和國家語委召開了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國家語委在工作報告中指出:“50年代確定的‘大力提倡,重點推行,逐步普及’的推廣普通話工作方針是正確的,……但是,形勢變化了,推廣普通話工作要有新的進展,工作重點和實施步驟也必須作些調整。重點應當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應當更積極一些。”報告還提出:在本世紀內要努力使普通話成為教學語言、工作語言、宣傳語言、交際語言,并提出衡量普通話水平的三個等級。
1992年國家語委正式將新時期推廣普通話工作的方針調整為“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調整后的方針保持了同原方針的連續性,準確地反映了國家職能部門貫徹《憲法》有關規定的態度和工作力度,也恰當地表述了現階段在推廣普通話工作中,如何兼顧和協調普及與提高的要求。 在調整后的推廣普通話方針指導下,推普的范圍更加廣泛,由重點在南方方言區推行發展到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由重點抓學校發展到既抓學校又抓社會;由重點糾正語音發展到對詞匯等方面提出規范要求。推普的要求更加明確具體。1994年公布的《普通話水平等級標準》,使普通話的水平有了較為科學的、可以操作的量化手段和衡量尺度。對教師、廣播、電視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等專業人員及師范院校畢業生提出了普通話等級要求,并開展了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這些舉措說明,推廣普通話工作已經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普通話手抄報花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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