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校教育來看,影響其應有功能發揮的主要問題有:
(1)教育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升學率,忽視或放松了對學生的思想教育。目前看,還有許多學校沒有實現從“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根本轉變,不少學校教育還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片面追求升學率。學校、班級三、六、九等的劃分,被劃為“另類”的學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極大的傷害,破罐子破摔,有的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在違法犯罪的在校學生中,這樣的學生占據多數。
(2)教育方法簡單粗暴,教育內容脫離學生實際。有些學校領導和教師教育水平不高,不了解改革開放形勢下青少年學生的特點,不善于把握學生身心發展的年齡特征,不懂得寓教于教學、活動和管理之中,不會抓住良好的教育時機,仍然采取封閉式、程式化、模式化的簡單說教的方式來教育學生,用歧視、體罰、甚至推出學校的辦法來對待差生。有些教師平時不認真備課,上課時不是照本宣科,就是不著邊際地海吹一通,學生聽得乏味,進教室就是感到精神壓抑。特別是學習成績較差的學生,他們在學校中常常是低人一等被人瞧不起,對那些脫離實際的教學內容有著一種更為激烈的抵觸情緒。由于在學校他們得不到應有的關懷和重視,他們就會到社會上尋找安慰和歡樂,其中有不少人因結交壞朋友而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3)學校生活枯燥單調,少數教師師德不彰。青少年時代是人生的一個黃金時代,這一時期的青少年身心成長迅速,精力充沛,求知欲旺盛,他們需要七色陽光,需要豐富多彩的學校生活,然而有許多學校就連這些最起碼的需要都滿足不了,枯燥單調的學校生活使得青少年學生感到生活于其中實在是太沒勁了,于是乎,他們常常將自己旺盛的精力發泄到不該發泄的地方,一失足成千古恨。
(4)教育教學分離,校內外教育脫節。教師教書育人,校內外教育一致,是學校教育取得理想效果必不可少的因素。然而現在許多教師只教書不育人,甚至對學生中出現的一些不良苗頭往往也視而不見,采取不管不問的態度,這實際上等于害了學生。校內外教育脫節表現得更為明顯,常常是教師對學生在學校外的情況一無所知,而家長對孩子在家庭外的情況也漠不關心,只是當孩子出了問題時,他們才會感到大吃一驚,埋怨孩子怎么會這樣,而忘記了自身應該擔負的教育責任。此外,受市場經濟的影響,有些學生還存在“讀書不如趁早賺錢”的思想,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沒能及時跟上,這些學生流向社會就很容易成為“犯罪預備軍”。
(5)加強以學校為中心的社會、學校、家庭聯合教育。下大力氣辦好普通學校,改變現行中小學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快慢班”作法,正確對待后進生、雙差生,減少學生輟學失學現象;進一步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加強學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發揮學校對青少年教育的主要作用。進一步強化學校、家庭和社會的“防線”作用,通過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如何加強對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謂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個人為減少被害的可能,進行自我保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方法,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條的規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識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過加強文化修養和法律知識,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應通過法律途徑,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未成年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規范。
實踐證明未成年人一旦養成了種種不良習性后要矯正過來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費更大的力氣,因此,未成年人就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和學習中,處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規范,遵重社會公德,從小養成良好習慣加強自我修養,自我調節、自我完善,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
(二)、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意識
自尊、自律、自強是一種積極的人生態度,也是未成年人進行自我防范和贏得社會保護的途徑。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墮落,外界再怎樣幫助,也是無濟于事的。
(三)、增強辯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學好知識,豐富社會生活經驗,鍛煉各種能力,才能對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還要加強鍛煉身體,增強體魄,這樣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時候,及時逃脫或者進行正當防衛,不至于受犯罪行為的隨意侵害。
(四)、加強未成年人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未成年孩子對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講的,還必需懂得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應該采取哪些措施。
第一、中學生要以躲避免受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為自己的首要任務,不提倡中學生去同違法犯罪分子面對面博斗,比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設法擺脫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報警。
第二、如果中學生發現自己正在或已經受到非法侵害的就應該采取正確的途徑解決。如及時向學樣、家庭或者其他監護人報告,由家長、老師或學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報告。
遠離違法、犯罪,健康成長,自覺刻苦地學習文化、科學、法律等方面的知識,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第17條做了年齡及犯罪行為種類上的限制!缎谭ā返1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意思就是凡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的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我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因體力、智力已相當發展,并有一定社會知識,已具有分辯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實上的識別能力,但由于年齡尚小,智力發育尚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犯以上規定的八種犯罪,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法律對未成年人加以保護的同時,也給予了一定的懲罰。如果實施犯罪行為時年齡雖未達到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界限,國家法律還是有懲罰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處罰、送勞動教養、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