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下面是YJBYS網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憲法的手抄報圖片以及相關的學習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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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憲法的資料】
作為國家脾根本法,憲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點,又具有與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1、內容不同。憲法作為一個國家隊的根本法,它確立了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公民的基本權力和基本義務、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的關系。憲法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憲法實施的保障機制等等。法律、法規在內容上也涉及憲法所規定的各個方面的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但是,法律、法規必須以憲法是有關規定為基礎,不得與憲法規定相抵觸。
2、效力不同。我國現行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現在任何法律、法規必須基于憲法而產生,法律、法規的內容應當符合憲法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時,為了維護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權威性,應當宣布有問題的法律、法規違憲。
3、創制程序不同。憲法創制一般需要經過特殊的程序。從制定憲法的過程來看,憲法制定者應當是屬于一個國家統治階級的人民,憲法制定權也只能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或者個人都無權制定憲法。人民制定憲法的方式通常表現為一部新的憲法的制定必須由一個國家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參與議論、提出立憲的建議,然后通過特殊的程序予以通過。
根據憲法授權行使修改憲法或者解釋憲法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特定的主體,必須依照憲法所規定的嚴格的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的程序,才能對現行憲法作出修正或者解釋。如我國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法規的創制程序相對于憲法的創制程序而言就比較簡單。制定法律、法規或者解釋法律、法規的,一般是由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專門的立法機關或者是享有立法職權的國家機關、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法規時享有較大程度的立法自由裁量權。
4、監督、調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作為根本法的憲法一般是由憲法制定者直接來監督實施。在具體監督實施憲法的實踐中,憲法往往將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授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者是專門的國家權力機關。因此,在憲法實施的實踐中,為了保障憲法的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只有憲法明確授予享有憲法監督權的國家機關或者是特定的主體才可以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其他的非授權主體只能在履行自身職責的過程中承擔保障憲法實施的意務,而不能代替憲法制定者來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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