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夏天,孩子溺水事件頻見諸報端,溺水,已然成為少年兒童意外傷害的一大“殺手”。在這一起起悲劇背后,是父母掩面痛哭的淚水,一個個家庭難以撫平的創傷。
上周,記者走訪了市中院民三庭,幾位辦案法官梳理了近兩三年審理的孩子溺水案件,分析其中幾起典型案例的案發原因及其中的法理,希望能警醒各方,但愿這樣揪心的意外不再發生。
留守幼兒家門口出意外
年齡:2歲至4歲 事發地點:化糞池、觀賞池
典型案例:居住在廣東的父母將未滿2歲的女兒放回玉林娘家,交給外婆外公照顧。20xx年6月14日15時許,孩子被發現溺死在鄰居家新建房子旁邊的化糞池內,外婆把孩子抱回家中,旁人幫打了120和110,但孩子還是經搶救無效死亡。
父母長期外出廣東打工,把未滿3歲的兒子放在興業縣某學校爺爺居住的家,由爺爺奶奶照顧。2012年5月30日上午,奶奶發現孩子不見后,經尋找在學校內的觀賞池發現頭向下背朝天的孩子。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父母均不在家,博白一名3歲男孩由奶奶照看。20xx年11月18日下午,家屬發現男孩掉落鄰居家附近新建的化糞池,后被撈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判決:在法院判決中,民事責任是根據雙方的過錯來劃分。事發的化糞池、觀賞池由于沒有在周圍采取防護措施或警示標志,相關的責任人為此承擔了10%至30%不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受害人一方則承擔了主要的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于監護人疏于照看,監管不力,對年幼的孩子未盡到監護責任。
法官:發生此類溺水意外的,大多是和老人留守在農村家中的孩子,他們的父母外出打工,而照看孩子的老人本來精力有限,加上農活、雜事多,無暇顧及,導致意外的發生。
父母撫養教育孩子是法定義務,因此即使是為了生計要外出打工,在將年幼的孩子交給留守農村的老人時,作為青壯年的父母也應該多考慮一下老人的身體狀況及孩子的成長問題,更應該多承擔起其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