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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高溫補貼發放通知
什么是高溫津貼? 市人社局有關人員介紹,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 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深圳高溫補貼發放通知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和《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從6月起,深圳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今年的發放標準和往年的一樣,仍為每人每月150元。違規用人單位將面臨最高1萬元的罰款。
據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此外,按照規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據了解,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最大限度保障高溫津貼切實使用到高溫勞動者身上。
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么辦?
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這一觀念誤區,市人社局提醒: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求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此外,勞動者還可撥打12333投訴咨詢電話主動維權,勞動監察部門會保護維權者的身份信息。
2016深圳高溫補貼標準
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
東莞地區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6~10月需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每人每天6.9元。
2016深圳高溫補貼領取人員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 元; 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人體對高溫的反應
33℃-汗腺開始啟動,在這種溫度下工作2~3小時,"人體"空調-汗腺開始啟動,通過微微 涔汗散發蓄積的體溫。
35℃--散熱機制立刻反應。這時,淺靜脈擴張,皮膚微微出汗,心跳加快,血液循環加速。對個別年老體弱、散熱不良者,需要配合局部降溫。這個溫度也是啟用室內空調的起始溫度。
36℃--人體"自我冷卻",一級警報溫度。在這個溫度中,人體便會通過蒸發汗水散熱,進行"自我冷卻",此時,一定要注意補充含鹽、維生素及礦物質的飲料,以防電解質紊亂,同時還應采用其他降溫措施。
38℃--多臟器參與降溫,二級警報溫度。一旦氣溫升到38℃,人體汗腺排汗已難保持正常體溫,不僅肺部急促"喘氣"以呼出熱量,就連心臟也要加快速度,輸出比平時多60%的血液至體表參與散熱。這時,降溫措施、心臟藥物保健及治療均不可有絲毫松懈。
39℃--汗腺瀕臨衰竭,三級警報溫度。汗腺疲于工作,已經無能為力并趨于衰竭,這時很容易出現心臟病猝發的危險。
40℃--大腦顧此失彼,四級警報溫度。高溫已直逼生命中樞,以致人頭昏眼花、站立不穩,這時人必須移至陰涼地方或借助空調器降溫。
深圳高溫補貼標準:
深圳高溫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若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據悉,從6月起,深圳市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給高溫作業勞動發放高溫津貼,今年發放標準和往年一樣,仍為每人每月150元。違規用人單位將面臨最高1萬元的罰款。
【注意】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按照規定,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深圳高溫補貼領取條件: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和《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深圳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深圳高溫補貼每年六至十月可領。
如果公司沒有發放高溫補貼勞動者應該怎么辦?
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哪些勞動者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呢?
據了解,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或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或者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均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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