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是什么?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就是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國務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決定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到擬設企業所在地工商分局辦理。
企業核準登記(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指南 |
事項名稱 |
企業核準登記(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
辦事類別 |
行政許可事項 B類 |
辦事依據 |
《行政許可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登記程序規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
受理機構 |
縣工商局注冊分局(政務中心) |
決定機構 |
縣工商局 |
辦理條件 |
一、 企業名稱預核準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含有“專業合作社”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二、公司設立登記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出資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出資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2014年3月1日起,企業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三、公司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類型、營業期限、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股東、股東或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四、公司注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股東決定解散;
2、被依法宣告破產;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五、分公司設立登記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六、分公司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包括名稱、經營范圍、營業場所、負責人)。
七、分公司注銷登記
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被隸屬企業撤銷。
八、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登記
1、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企業管理的財產或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
4、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或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國家規定數額并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
8、經營范圍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營業單位設立登記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十、非公司企業(含營業單位)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期限、增設/撤銷分支機構、資金數額)。
十一、非公司企業(含營業單位)注銷登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
十二、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十三、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包括名稱、住所、投資人、經營范圍、出資額及方式)。
十四、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合伙企業設立登記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六、合伙企業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包括名稱、住所、合伙人及出資額、經營范圍、合伙類型、合伙事務的執行人)。
十七、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十八、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
1、有五名以上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成員;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十九、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資總額、業務范圍)。
二十、農民專業合作社注銷登記
1、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
申請材料 |
一、企業名稱預核準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二、公司設立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9、住所使用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三、公司變更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關于登記事項變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或決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公司注銷登記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4、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五、分公司設立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六、分公司變更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分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分公司注銷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
4、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场⒎、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企業法人組織章程(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5、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6、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
7、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9、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辦理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
11、申請開業的企業法人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出資人經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取得的分支機構核轉函。
九、營業單位開業登記
1、《營業單位開業登記申請書》(企業法人蓋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法人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企業法人登記機關出具的分支機構核轉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企業法人出具的《資金數額證明》(企業法人蓋章);
5、非法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企業法人出具,加蓋企業法人公章);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營業單位的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審批的項目,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8、營業單位地址的使用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營業單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非公司企業(含營業單位)變更登記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十一、非公司企業(含營業單位)注銷登記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场⒐;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二、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的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十三、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
1、《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投資人簽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營業執照正副本。
十四、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
十五、合伙企業設立登記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證明;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出資的,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0、辦理了名稱預先核準的,還應提交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或者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六、合伙企業變更登記
1、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合伙企業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新的經營場所證明;
5、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發生變化的,提交其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繼任委派書。
6、合伙企業變更企業類型的,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普通合伙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提交由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構頒發的各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7、合伙企業修改合伙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杰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伙協議的約定作出修改合伙協議的決議;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入伙協議以及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的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9、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出資的,提交全體合伙人對該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10、申請變更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1、變更合作企業名稱,辦理了名稱預先核準的,還應提交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3、營業執照正副本。
十七、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1、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伙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八、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證明;
6、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7、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稱;
8、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9、住所使用證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1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文件。
十九、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5、變更成員出資總額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出資成員簽名或者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清單》;
6、變更住所的,還應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證明;
7、變更業務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8、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二十、農民專業合作社注銷登記
1、清算組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注銷登記申請書》;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解散決議,或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
3、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確認的清算報告,或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4、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清算組刊登公告的報紙或其復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8、有分支機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證明;
9、成立清算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注銷登記,除應提交上述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的文件,以及清算組成員、負責人名單。 |
辦理程序 |
一、審查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審查員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1、負責咨詢服務工作;
2、負責受理審查工作,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檢查核實的,負責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檢查核實;
4、參加重大(疑難)登記事項合議審核會議
5、負責資料錄入
(三)時限:5個工作日(名稱預核準為即時)
二、決定
(一)崗位責任人:核準員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1、負責審核工作,并依法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2、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核實情況依法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3、參加重大(疑難)登記事項合議審核會議。
(三)時限:15個工作日(名稱預核準為即時)。
三、發通知書或發照
(一)崗位責任人:窗口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打。ǖ1項)或準予注銷通知書打印(第4、7、11、14、17、20項);其余為執照打;
2、發放《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第1項)或準予注銷通知書打。ǖ4、7、11、14、17、20項);其余為執照打印。
3、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材料整理歸檔。
4、收取登記費(第4、7、11、14、17、20項注銷登記不收費)。
(三)時限:10個工作日(名稱預核準為即時)。 |
辦理期限 |
30個工作日(名稱預核準為一個工作日)。 |
收費標準 |
一、企業名稱預核準不收費。
二、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
三、變更登記費:100元;增加注冊資本的按設立登記費標準收取。工本費:營業執照副本10元/份;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補換執照50元/戶。
四、公司注銷登記不收費。
五、登記費:300元/戶;工本費:營業執照副本10元/份。
六、變更登記費:100元;工本費:營業執照副本10元/份;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補換執照50元/戶。
七、分公司注銷登記不收費。
八、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工本費:營業執照副本10元/份。
九、登記費:300元/戶;工本費:營業執照副本10元/份。
十、變更登記費:100元;工本費:營業執照副本10元/份;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補換執照50元/戶。
十一、非公司企業(含營業單位)注銷登記不收費。
十二、登記費:300元/戶,工本費:營業執照副本10元/份。
十三、變更登記費:100元;工本費:營業執照副本10元/份;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補換執照50元/戶。
十四、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不收費。
十五、登記費:300元/戶,工本費:營業執照副本10元/份。
十六、變更登記費:100元;工本費:營業執照副本10元/份;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補換執照50元/戶。
十七、合伙企業注銷登記不收費。
十八、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不收費。
十九、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不收費。
二十、農民專業合作社注銷登記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2000]湘價費字第23號文件。 |
表格下載 |
一、《企業名稱登記申請表》.Doc
《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Doc
二、《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doc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doc
四、《公司注銷登記申請表》.doc
五、《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表》.doc
六、《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doc
七、《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表》.doc
八、《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表》.doc
九、《營業單位開業登記申請表》.doc
十、《非公司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doc
十一、《非公司企業注銷登記》.doc
十二、《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doc
十三、《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doc
十四、《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doc
十五、《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doc
十六、《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doc
十七、《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doc
十八、《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doc
十九、《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申請書》.doc
二十、《農民專業合作社注銷登記申請書》.doc |
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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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渠道 |
縣工商局注冊分局 |
責任追究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規定執行 |
辦公時間及地址 |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9:00—下午5:00
辦公地址:縣政務中心(凱樂大酒店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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