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需要使用通知的情況越來越多,通知大多屬于知照性的下行公文。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寫一份恰當的通知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1
地稅繳通[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你(單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應納稅款元,限年月日前繳納,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元,與稅款一并繳納。
逾期不繳將依法處理。
特此通知
稅務機關(公章)
年月日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2
xx實業(深圳)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已被查封,所有人員均無法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節》第一百零六條精神,我局對你公司存在欠繳稅款的行為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深地稅坪限繳20xx3001號公告),并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至滿30日即為送達。
特此公告
深圳市xx新區地方稅務局
年三月二十六日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3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在限定日期內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行政文書。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是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前繳納應納稅款的書面通知。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在限定日期內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行政文書。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是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前繳納應納稅款的書面通知。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人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其稅款。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文所稱賠償責任,是指因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給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可有效防范和制約納稅人偷逃稅款行為,保障其應納稅額足額入庫。
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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