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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醫院定向就業協議書
甲方: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 (學生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 (乙方簽約時未滿18周歲填寫)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
為加強農村衛生人才培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教育部、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于開展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發改社會〔2010〕1198號)等文件精神,甲乙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定向就業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并共同遵照執行。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協議中“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是指為重點充實鄉鎮衛生院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全科醫療的衛生人才,依據農村衛生隊伍建設發展需求而實施的醫學生免費定向培養,要求志愿并獲準接受免費培養的學生須按本協議約定完成學業,取得畢業資格(有畢業證書,下同),并按本協議約定定向就業。
第二條 乙方清楚知悉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的內容,志愿參加“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 項目,并承諾:
(一)完成 (學校)以下第 項高等醫學教育取得畢業資格;
1.專業: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制 年;
2.專業:臨床醫學專業專科,學制 年;
3.專業:中醫學本科,學制 年;
4.專業:中醫學專科,學制 年;
(二)一經取得畢業資格即服從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鄉鎮衛生院(或鄉以下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定向服務單位)定向就業且在定向服務單位連續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簡稱服務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負責在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完成學業取得畢業證書后為乙方提供聘任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務單位就業。
第四條 負責督促定向服務單位與乙方及時簽訂崗位聘用合同,納入編制管理,并協調有關部門,為乙方到定向服務單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條 有權對乙方的履約情況進行管理,對乙方在校期間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有權督促乙方于畢業后及時到定向服務單位工作。
第六條 有權建立乙方的誠信檔案,公布乙方不誠信記錄,并將乙方誠信情況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享受補助生活費。
第八條 乙方在學校發放就業報到證15日內,按時到甲方(即定向服務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到,辦理就業相關手續。
第九條 乙方到定向服務單位工作后,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管理。
第十條 在服務期內,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規定的節假日及公休假,工資福利待遇,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
第十一條 在服務期內,應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 乙方在服務期內不得變更執業地點,不得改變服務單位;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可在本省(區、市)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流動。
第十三條 乙方在服務期內,享有同定向服務單位職工同等的進修學習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學、培訓、調動等為由提出不履行服務期限的約定。
四、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乙方在校期間考核結果達不到學校授予畢業證書條件或因可歸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除外),致使乙方無法按時取得(按時取得是指在本協議約定的學制期限內,?谱凿浫≈掌3年,本科自錄取之日起5年)畢業資格的,甲方有權選擇:
(一)解除本協議,要求乙方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
(二)在學校允許延期畢業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乙方盡快取得畢業資格并于學校發放就業報到證15日內到甲方報到。
如甲方選擇上述第(2)種方式,乙方承諾超過學制年限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許的延長期限內取得畢業資格,或者出現其他甲方認為不適宜到定向服務單位服務的情形,甲方仍有權選擇按本條第(一)種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棄學籍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退還已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無法定或約定的正當理由,畢業后未按本協議規定時間報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時間到定向服務單位工作,經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1個月后乙方仍未報到工作的,乙方須應甲方要求立即退還已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并支付甲方相當于前述教育費用50%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約定服務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單方面與定向服務單位解除聘用協議,或因違反定向服務單位規定,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被定向服務單位依法解聘等情形),從離開崗位之日起,乙方應當按每少服務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還教育費用(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并支付甲方相當于前述教育費用50%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服務期內變更執業地點或改變服務單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從離開定向服務單位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務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還教育費用(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并支付甲方相當于前述教育費用50%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 乙方無法定或約定的正當理由,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到甲方報到或未履行完成約定服務期限,或者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退還教育費用及/或其他違約責任,該不誠信行為將被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條 甲方未履行為乙方提供就業崗位的責任,在乙方到甲方報到1個月后,甲方無正當理由仍未能提供就業崗位的,乙方有權自行另謀其他就業職位,而無需就其另謀職位的行為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協議終止與解除
第二十一條 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第二十二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否則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已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并支付甲方相當于前述教育費用50%的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申請,甲方應予同意:
(一)在校期間,經校方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專家集體診斷,并出具書面診斷書,確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服務期內,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專家集體診斷,并出具書面診斷書,確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醫療衛生職業。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規定或政策變化、自然災害、戰爭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協議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雙方無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約定與法律、法規及“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相關政策規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部分條款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無效的,不影響協議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因本協議引發的一切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交承擔乙方培養任務的高等學校,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補充,其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署后生效。
附件:經簽署的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經簽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乙方簽約
時未滿18周歲時提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約時未滿18周歲時簽署)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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