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人的7大誤區,莫讓善意成為傷害
前幾天小編推薦了一篇文章《如何讓別人無法拒絕你》,其中從求助者的角度,討論了如何利用尷尬的力量讓陌生人接受你的幫助請求。若和本文對照閱讀,一定能給你更多啟發,讓你看到幫助行為的正反利弊兩面。畢竟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幫助與接受幫助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幫助人是付出,卻也收獲著快樂。但是,幫助人又是一件“技術活”;如果我們不明所以,有時會陷入“幫助人的誤區”。本文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幾天前的一個黃昏,我帶著孩子在鄰近的小區內玩耍。一個小男孩走在我前面,他的媽媽還在后面,隔著有好幾米遠。小男孩不過3歲,腳下是一處臺階,他正在將搖搖車往上抬,想要越過去。我沒有伸手去幫助他,只是在一旁觀察。不一會兒,經過努力,他順利地將車子抬了上去。這時他的媽媽也跟上來了。
如果我是個熱心的大叔,我一定會不自覺地上前去幫助他;但我之所以沒有那樣做,是考慮到:這也許是他努力一下就能完成的。因此,我默默地看著,決定是否要上前幫助。現在想來,這是對小男孩表達尊重和關愛的一種方式。
小時候,老師們教導我們要“樂于助人”或“助人為樂”,那時懵懂的我很是不明白:為什么幫助人會快樂呢?今天,我確乎常常體會到助人的快樂了。
記得曾讀過這樣一句話,大意是,并不存在完全不考慮自己而去救助他人的行為。如果有的話,那甚至可以說是一種不健康的心理,或一種人格缺陷,因為它泯滅了自我。
當我們幫助人卻不考慮自己是否有此能力時(有時會因此讓自己處于危險中),這一行為至少不值得提倡。比如,如果我們不擅長游泳,卻去救一個落水者!妒ソ洝分姓f,“在你的能力范圍內去幫助人,上帝才會喜悅。”
這是幫助人的第一個誤區:即超出自己能力范圍去幫助人。
第二個誤區:勉強自己、不情愿,從而也不快樂地幫助人。
假設這樣一種情形:一個年輕人下班后擠上地鐵,拖著疲累的身軀,這時走上來一位老人,對于年輕人來說,要不要讓座?如果他讓座,他可能是不情愿的,因為他自己在那時其實也非常需要這個座位。
在這種情形下,我的主張是:先不用讓座。把讓座的“機會”留給身邊其他乘客——因為不大可能大家都像你這般疲乏吧。你沒有必要不關愛自己,而過多承擔了所謂的社會賦予你的期望。正如亨利·克勞德博士所說:“施絕對是比受更有福,可是,假如你的給予不能在內心結出喜樂的果實,你就必須重新檢視這條動機律了。”
假如你沒有上述情況,我當然主張你主動讓出這個座位來(事實上,我自己也常常會這樣做)。
第三個誤區:在別人不需要幫助的時候提供幫助。
仍以讓座為例。據說在西方一些國家,若是讓座給老人,他們常常不接受,有時甚至會有些不悅。原因是他會覺得你把他當成弱者,當成需要救助的人。當然,由于文化的差異,在我國就與此大不相同。
從這里可以概括出一條原則:即幫助人必須以對方需要為前提。若對方不需要你的幫助,你硬要幫助,這便是強加——而且這多半是滿足助人者自己的需要。
最近一個網友對我說,她的一個朋友亟需幫助,原因是那位朋友缺乏安全感和歸屬感,長期有一種孤獨感,問我有什么好的方法?當我陳述了自己的意見之后,她仍然追問我:“那他怎么樣才能治愈自己呢?”我并不認為她這樣的舉動是合理的,于是委婉地告訴她:“如果他來問我,我想,我會與他認真探討一下。”
第四個誤區:認為幫助人一定不能收取報酬。
這里要區分正式的助人工作和非正式的助人活動,以及經營性的助人行為和公益性的助人行為。
從廣義上說,醫生、律師、電腦工程師等的工作都是在幫助人,都屬于經營性的助人行為,而經營性的活動當然是要收費的。但這里又有個問題:為什么助人還可以變成經營性的行為呢?試舉幾例分析之:
·幫助鄰居拿東西上樓(非正式助人,不收費)
·為路人指路(同上)
·為同車的乘客讓座(同上)
·為別人介紹對象(有時會收取一定報酬)
·幫別人家看孩子(若是長期、固定的委托,則通常會收費)
·幫助處理婚姻矛盾(若是親友關系,當然不收費;若是由心理咨詢師來完成此項工作,則屬于正式的助人工作,需收費)
·幫助處理家庭糾紛(若是社工來做,不收費,但社工所在的組織會支付給社工報酬;若是心理咨詢師來做,需要收費。)
·幫助解決心靈上的煩惱(若是牧師來做,不收費,但所在教堂會支付牧師的工作報酬;若是心理咨詢師來做,需要收費)。
由此看來,并且所有的助人活動都不收費。在正式的、規范的、經營性的專業助人活動中,是少不了收費這個環節的。
第五個誤區:幫助人并同時為他負責。
我們鼓勵助人者全心全意地助人,而不是留有遺力,或者半心半意,但從來不主張助人者要為被助者最終的生活負責。
“我們必須對(to)別人與為(for)自己負責。”(亨利·克勞德語,注3)關于這一點,在《圣經》中的“加拉太書”第六章中有非常完美的闡釋。
“你們應彼此協助背負重擔,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拉太書》第二節)很多時候,別人的重擔太大了,他們沒有足夠的力量、資源或知識,來承受那些重擔,因此確實需要別人的幫忙。幫助別人承擔他們無法承受的重擔,這正是博大的愛,也是對別人負責的表現。
可是,第五節也說:“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每個人都有只有他自己可以擔當的責任,是我們每天都必須自己負責和設法解決的。
正如存在主義心理治療師歐文·亞隆所說:“(任何人)不論從別人那里得到多少支持和指導,必須承擔對自己生活的最終責任。”
第六個誤區:允諾幫助卻不能全心投入。
有些人會輕易許諾幫助人,事后卻不能全心去幫助他。這實際上反映了他的幫助不是出于完全自愿和真心的。
有人曾提出忠告:“如果無法100%地全情投入,就不要幫人。”他的理由是:當你沒有相應技能或時間的時候,幫忙確實常常是幫倒忙。本來別人可以找到更好的幫手,但因為你的介入,他們錯失或耽誤了那樣的機會。在某些情況下,你的善意會傷害到別人。
第七個誤區:犧牲自己或家人的利益去幫助人。
一般人都不會這樣做,特殊的職業如特種兵、消防人員除外;如果誰這樣做,而且不收取任何報酬,這是值得質疑的行為。
數年前,深圳有位著名的歌手叢飛,曾在十年之中為178個孩子捐資助學300萬元,令深圳市民為之感動,被譽為“好人叢飛”。然而,等到他自己身患重病時卻無錢醫治……雖然我敬佩叢飛的`這種精神,但是這一行為的動機卻不妨分析一下。
據叢飛自述,他出生于遼寧省的一個貧困家庭,在他小的時候,他的學習成績很好,可是因為交不起學費,挨過老師不少批評。有一次,他又沒能把學費拿來,被趕到教室門外。那天,天氣并不冷,風也不大,天上還有太陽,可是他站在教室外面,越站越覺得冷,冷得直打哆嗦。后來,他才意識到這是內心的害怕與恐懼,怕從此再也不能上學……他說,“后來只要有人說起交學費的事,我就會想起小時候站在教室門外打哆嗦的情景,那種感覺,真是太恐懼了!”
正是在這種動機的驅使下,他成名后,“全力以赴,幫助那些失學的孩子重返校園”成了他的堅強意志和行動。我們固然要崇敬叢飛這種捐資助學的精神,但問題是:當一個人不顧自己及家庭的利益卻要去幫助人時,這是可怕的。叢飛的第一個妻子正是對他捐資助學的事很有意見,竟毅然決然地與他離了婚。
如果我們每個人都對自己負責任,每個家庭都負起自己的責任,每個機構都擔負起自己的使命,那么,我們在向社會奉獻愛心的時候,又何須犧牲自己及家人的利益呢?因為我們的“給”是出自愛心的,而不是出于恐懼;是完全在我們的能力范圍之內的,而不是超出了我們的能力。我們需要謹記,“真愛應該只會帶給人幸福,不可能使人沮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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