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學學習方法探討
一、關于法學的學習
刑事法學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刑事法學學習方法論論文。在學習方法上,有著共同的方面。因此,對於整個法學的學習,也談一些學習的感想。
(一)法學是淺薄之學
1、法學是現實之學。以法學為志愿的學生多少有一點現實主義的選擇,或者說雖然選擇的時候不是這樣,但是學習的過程中會逐漸培養起現實主義的習氣。這是因為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面向的主要是司法領域。任何其他方面的就業,都是從屬性的。在司法領域富有權力和利益,這是不容否認的。但是它解決的主要問題,往往是非常具體和瑣碎的。不管是刑事司法,民事司法還是司法的任何其他方面,都是和社會上最惡劣的事、最刁蠻的人聯系在一起的。所以,從是司法領域各種職業的人,往往也會有兩種結局,一種是經不住耳濡目染,與最刁蠻的人為伍,也變成刁蠻無比;另一種是所謂正直的人,不得不在社會上樹立許多惡人以為敵人,甚至成為這些敵人的犧牲品。在全世界都是這樣。有人說我去保持中立,學得圓滑,巧妙。那樣的人也是有的。不過,還是處於這兩種類型當中。
2、法學是淺薄之學。世界上的許多法學大家都認為,法學不是能夠廢寢忘食熱衷于之的學問,也不是能帶來革命性的思想變革和世界歷史性的大發現的學問。自古以來,法學界沒有產生過能和阿基米德、康德、馬克思?韋伯相媲美的學者。和自然科學界名垂青史的學者比較,即使是最偉大的法學家的功績,也顯得非常遜色。要想在法學的研究領域有所成就,就必須要從事跨學科的工作,或者和自然科學的發展想聯系,或者和社會科學的其他部門相結合。有人固守法學領域,說我嚴格遵循學科的劃分原則,那他就只能逞一時之強,而沒有永久的價值。所以,拋棄世俗的觀念,進行跨學科的作業,在學術方面才能有所成就。
歷數我們法學中耳熟能詳的思想家,無一不是得了跨學科作業之利。這樣的例子甚至中學生都能舉的出來。你能說那些人只是法學家嗎?與其說他們是法學家,不如說他們是哲學家或者社會學家,經濟學家等。
3、法學是循序之學。但是,要說法學的知識體系的廣博,它又是無限的.,象永持續不斷的大海,也象滿天星斗的夜空,在我們面前展示開來。我們面對大海與蒼穹的時候,貪欲和禁欲交替,絕望和熱衷沖突,總是容易有所動搖。不過,法學的學習要逐漸積累,聚沙成塔,積腋成裘。想找到投機取巧惡方法是沒有的,F在世界各國,學生作弊是很普遍的現象。平時作業的時候互相抄襲,考試的時候互相幫助,甚至畢業論文還要剽竊。
網絡的興起,更是為剽竊提供了無限的資源和無比的便利。根據西方學者的不完全統計,有至少250個英文網站為學生提供作業和畢業論文作弊的有償,服務。我的研究發現是,中文網站或者說設立在中國大陸的網站也開始了這樣的服務。鑒于我不能親自去考察真相,我不能點出它們的名稱,也不能提供它們的網址。
當然剽竊和作弊不單純是學生的專利,為人師表的大學教授,天下獨尊的科學院院士卷入作弊和剽竊的例子也不勝枚舉。我在國外期間偶爾也查閱一些有關剽竊的案例,發現有很多海外的中國人也因為剽竊而被揭發甚至起訴。這是非常不幸而令人尷尬的事情。是不是我們的什么體制促成了這種弊端呢?
但是我們是學習法學的,法學是研究規矩的學問。研究者和學習者都不遵守規矩,這種學習和研究有什么意義呢?
(二)法學是靈性之學。
1、擺脫死記硬背。
從中學時代起,就形成一種說法:“文科的學習就是死記硬背”。這是一貫的做法。在大學的學習中,有必要拋棄這種落后的觀念。教育體制,也應該朝著避免這樣的弊端而不是促成這樣的弊端的方向去改革。但是,現在的一些所謂的改革,實際上使我們已經很落后的考試制度雪上加霜,以改革的名義,作了復古的事情。
過去的大學教師,一上講臺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教學生如何做筆記。他們教學生各種層次的標記符號,一、二、三、四,(一)、(二)、(三)、(四),1、2、3、4,(1),,(3),(4),等等,等等,F在看來,這種做法沒有多少好處。這個背后代表著一系列的機械運動,老師在教材里寫著,在黑板上抄著,在嘴里念著,學生照貓畫虎,在筆記上抄下,下課后背著。老師還威脅學生說,我要考的就是你們的筆記。學生們把做筆記、背筆記當成就是學習。你們能學到什么呢?還有的老師不把學生聽不聽作為課堂教學質量的尺度,而是把多少學生在做筆記作為衡量的標準。這種要求不也有些偏差嗎?
2、靈活思考。
概念只是思考的工具,它本身沒有什么目的。比如說法學的許多術語,是大家共同游戲的規則,最終的目的則是用自己的頭腦去思考,去在游戲中贏對手。因此,完全理解這些規則,而不加以利用,還是毫無意義。利用過程中,必須在自己的頭腦中具有法學的思考軌跡。特別是要求政策判斷的思考軌跡,以及理論思考的軌跡。
有些中國的大學教授,不僅把概念就當作是學問,而且把概念就當作是確立威嚴的基礎。我參加過一次某所大學舉辦的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面試的問題是連珠炮式的八,九個名詞解釋。當然他要求的是把他的主張回答出來,而我是從另外一所大學的研究生院畢業的。不得了啦,要是我上了這個教授的博士,那日本的教授,芬蘭的教授,還有中國大學里面真正的法學教授,還能承認我的價值嗎?
我向來主張法學不是一臺機器。法學中的概念也不是機器的零件。法學是一個有機體。概念是它的器官。我就想給那個大學教授提出一個建議,你把自己的身體器官都分開來看看,你還能不能來主持考試。這個道理是一樣的。哈特寫了一本叫《法的概念》的著作,德沃金也有《法的帝國》的著作,都沒有得出什么叫法的定義。你一個教授,竟然在一本教科書里面羅列了至少1,000個概念。相形之下,才能發現這里面的問題之所在。試想,如果蘇格拉底,柏拉圖,孔子,孟子,都是來建立定義的人,那他們還能為我們所敬仰嗎?
3、否定權威。
不知道從什么時候起,學術界開始講究起權威來了。甚至於在握當了大學教師的時候,就有人說你是我們這里的某學科的權威。我認為,所謂權威是不存在的。我們必須用發展的,批判的眼光去看問題。
法學,一直就被西方學術界當作保守的學問。要是樹立權威的話,這里面國家的權威、學術的權威、現實的權威、通說的權威、實務的權威等等,甚至在有些國家和地區還有黑-社會的權威,在法學的學說和理論中,也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權威的情況。
在我們的課堂上,教師可能還有出題,打分的權威。就象我舉的大學教授招收博士的例子,他那樣作是完全合法,合理,甚至合情的。我沒有指責他。
但是,在法學中,所謂權威應該服從理性。學生應該多疑問、多收集信息、多思考,在理論的光芒照耀下進行價值判斷。
4、心理平衡。
法學是實踐的學問,要求結論的妥當性,領教理論,反省政策。唯我獨尊,是宗教界的事情。法學只在社會中存在,是研究社會的學科。
我們說權威不存在,并不是說因為我們不是權威而產生嫉妒。我們要作的事情,是向有一技之長的教授們學習。學術界還是有很多頗有建樹的教授,在那里辛勤耕耘著。他們從來沒有因為我們不稱他們權威而苦惱。他們的成就放在那里,社會承認,歷史記載,是人類的精神財富。我們在長者面前還是要畢恭畢敬——這是東方人的傳統。在西方,師生是平等的。在教授面前就象在同學面前一樣,那時另外一種文化。
5、理論與實踐。
法學有強烈的實踐性目的,但也有對法學的錯誤認識;蛘吒盍褍烧,或者過分強調任何一方而忽視另一方,這些情況都容易發生。不去實踐和急于去實踐都是不可取的。
教師會提供許多實踐性的素材,會分析案例,甚至田野調查。學校會提供更多的有組織的活動,包括旁聽法庭審判,參觀一些司法設施,組織模擬司法,或者在司法機關見習等等。這些都是在學習理論的同時培養對司法的實際認識的環節,也是一個從課堂學習到實際操作的過渡。
(三)幾點技巧
1、全局之學。
學習法學要以全局的態度去對待。我們不提倡只知概念不懂系統的做法——不要拿著一些法學的器官去渲耀說,“看!我們掌握了法學了!”在學習中,概念要理解,理論也要很好地把握。在讀書的時候,就要精讀和通讀并用。
在開始法學學習之初,如果單純去思考,思考就成了空想,從空想到妄想,一步之遙。去思考應該基于一定的概念,理論和事實。因此,首要的事情就是把基本的書通讀一下。這樣才能對這個機體而不是器官留下一個整體的印象。
2、理性之學。
在學習過程中,要展開理性的討論。這與因世界觀而發生的矛盾有別,也與吵架不同。對於前者,不要因為意見分歧而隨意地把對方當作敵人,在一些問題特別敏感的國家,還是應當注意。比如在德國,對於法西斯主義,在美國,對於恐怖主義,在中國,對於分裂主義,等等,要因時因地而遵循禁忌。對於后者,年輕的學生可能也會因為在辯論中處於優勢與劣勢而產生激動。這些,都是應當避免的。
3、自由之學。
傳統應試教育方式剝奪了思考的自由。全世界的教育都在檢討和改革進程當中。我認為要在有一定壓力的情況下,以最小的努力,換取最大的效果,博覽群書,跨學科作業。
二、刑事法學的學習
(一)明快之學。
犯罪給社會帶來了揮之不去的陰影。犯罪是灰暗的,研究犯罪的學問刑事法學也是灰暗的。有多少學生,把厭惡刑法的理由描述成是因為刑法是灰暗的。犯罪之對于成年人,就象漆黑的夜晚之對于幼兒。幼年的時候,只知道夜晚的黑暗,而不知道社會上的兇險。在沒有接觸刑法之前,犯罪好像離我們非常遙遠,好像事不關己的樣子。長大了,發現漆黑的夜晚并不可怖,而兇險的社會才真正令人們的靈魂噤若寒蟬。
我們會逐漸看到,明快的世界里面黑暗無處不在。過去,我們可能沒有看見,F在,開始不得不去看。但是不要因為進入這個黑暗的世界而把人生也塑造成灰暗的。學習法學的人,要力爭保持脫身于灰暗之外。這樣,需要有一個堅強的信念,那就是正義的信念。
我在芬蘭住在離北極8公里的地方,冬天的時候黑夜很漫長。但是我走在昏暗的燈光下,就想著,什么時候這些燈滅了,我就能看到太陽。我不能想這些燈再亮一些,再亮一些。它們只是為了人們在沒有太陽的時候能夠見到光明而設立的。法律也是這樣。
(二)弱者之學。
學習刑事法學,要置身于弱者的立場。誰是弱者?多數情況下,犯罪被害人是弱者。但是,另外一方面,犯罪人也可能是弱者。因為犯罪發生在一種社會或者國家的制度范圍內,刑罰是社會或者國家對于犯罪的反動。我們將來要為弱者提供服務,不僅為被害人,而且為犯罪人。這樣在我們心目中,不應當具有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具有的那種對於犯罪的仇恨。如果我們遇到犯罪,我們也會仇恨,這是正常人的態度。但是我們面對的不是仇恨和報復,而是理性的懲罰,讓犯罪人得到他應得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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