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學生的學歷公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證明學生的學歷包括在公證機關的業務范圍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學歷證明書,主要用于公民去域外學習或謀職,其目的`是預防有人冒充,避免引起懷疑。學歷證明,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方式辦理:1.畢業證書。對學校發的畢業證書,可辦學校印鑒和校長印章屬實證明。2.學校臨時出具的肄業證書,可由公證處換發學歷證明書。3.學校成績單,可由學校出具,公證處證明學校印鑒屬實。按照國際慣例,在域外使用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辦理領事認證。學歷證明書如由公民持往域外使用,也需經領事認證。如某大學一畢業生,欲到外國自費留學或就業,他的大學畢業證必須經我國公證處證明,由公證機關制作發往域外應用的公證文書,再由公證機關代當事人向我國外交部領事司申請認證,經領事司認證后,轉有關國家駐華使館或領事館認證;也可經我國駐有關國家使、領館認證后,申請該國外交部認證。這樣做,是為了使在我國境內已公證證明的畢業證書能為另一國境內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其效力。【怎樣辦理學生的學歷公證】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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