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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談對新《安全生產法》的理解與認識

        時間:2022-07-21 03:26:44 學習心得體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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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對新《安全生產法》的理解與認識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由第13號國家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與原《安全生產法》相比,新法新增加了17條,修改了59條,新增和修改的條數占了一大半。這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揭開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

          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雖然企業在落實責任方面主流是好的,經過近年來的努力,面上的工作有很大改觀,但仍有部分企業想方設法逃避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主體作用,想方設法減少安全投入,壓低生產成本,致使作業場所條件惡劣,設備和工藝陳舊落后、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下;部分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嚴,落實不力、不硬,培訓教育跟不上,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很嚴峻。二是監管職責不清。部分鄉鎮、部門領導和企業負責人,重經濟發展,輕安全生產的傾向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安全生產工作仍停留在口頭上、會議上、文件上,抓貫徹落實不夠。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在一些領域、一些地方仍有死角,部分群眾對安全生產的認知仍停留在對重特大事故的關注上,而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道不多,自律意識淡漠,違規和違章現象經常出現。三是重點領域隱患仍然較多。從安全生產大檢查所反映的情況來看,道路交通、煤礦、公共聚集場所、危險化學品、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等重點領域和重點部位事故隱患仍然存在,受煤炭行業停產整頓和資源整合政策的影響,在投資壓力的共同作用下,工期緊張,造成企業業主和管理人員的急躁心理,影響企業安全管理和煤礦目標任務推進;非煤礦山地質條件復雜,機械化程度低,安全保障水平低;人、車、路之間的矛盾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隨著招商引資力度加大,全縣重點工程建設也是不容忽視的監管重點。

          通過近段時間認真系統地學習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使我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同時,對上述問題作了一個很好的回答,對于做好今后的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和堵塞安全生產漏洞,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概括說新《安全生產法》修改從立法主旨上有三大亮點:一是彰顯“以人為本”理念;二是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亮紅燈”;三是改變監管方式“出硬招”。有以下四方面點體會:

          第一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明確了企業主體責任。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第五條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新增了17條,其中有9條提到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占新增條數的52.9%。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共114條,其中有71條提到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占總條數的62.3%。概括起來,新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作出了四個方面的重要規定:一是明確委托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規定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四是新《安全生產法》增加的第二十二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

          第二方面,新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鄉鎮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前沿防線,加強鄉鎮安全生產監管,夯實基層、打牢基礎,實施安全生產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

          第三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大幅度提高了處罰力度。

          一是在隱患排查治理上可采取“雙罰”。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在隱患排查治理的執法方面,比以往更加嚴厲。原《安全生產法》在執法程序上,一般是在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中,發現隱患和問題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在整改前一般是不進行行政處罰的。而新法較原來有了較大變化,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一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除責令改正外,可以同時進行行政處罰,逾期未改正的還要進行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這樣極大地增強了新《安全生產法》的震懾力,為安全生產執法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二是加大了對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規定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8項罰款處罰,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通過學習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我們很容易得出結論:凡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的“起步價”從原來的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封頂價”從原來的500萬元翻番至2000萬元,這是我國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規定的罰款數額最高的,使企業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不可承受之重”。通過嚴厲的處罰,一方面通過強化事前預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過重拳出擊,讓企業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進而倒逼企業切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動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消除安全生產隱患,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產安全。

          第四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措施手段更加強硬。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增加了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的查封權和扣押權。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可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決定得到執行。以上措施對于及時制止、糾正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預防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是非常有力的,為保障安全生產執法的正常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知法才能守法,新《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任重而道遠,我們要把學好用好新《安全生產法》作為當前的重要任務,用實際行動將新《安全生產法》變“紙面上的法律”為“行動中的準則”,在民眾頭腦中牢固樹立“違犯《刑法》是違法,違犯《安全生產法》也是違法”的思想,真正把依法治理的法治思維變成依法辦事的具體行為,努力學法、知法、用法,迅速掀起學習、宣傳、貫徹熱潮,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法治化進程,全面提升生產經營單位本質安全,為我縣的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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