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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治安管理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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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治安管理責任書【1】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24號令,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一、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1、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公安機關對租賃的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3、城鎮街道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4、出租的房屋,其建設、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5、私有房屋出租,出租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出租人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居住證;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三、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1、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2、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3、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6、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
1、出租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2、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及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滅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4、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6、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由縣公安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罰款;
7、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五、大武地區派出所主要職責:
1、貫徹公安法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向出租、承租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以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2、對出租單位、個人的出租房屋承租人員進行監督、檢察、管理督促落實防范措施;
3、及時受理各類違法犯罪案件,預防、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4、清查外來人員底數,并辦理有關手續;
5、對違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予以處罰。
居住證治安管理責任書【2】
根據呼圖壁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的《呼圖壁縣出租房屋登記備案實施辦法(試行)》呼社綜委〔20XX〕4號文件精神,為加強房屋租賃市場和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明確房屋出租人在社會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正常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房屋出租人(托管人)應履行的責任義務:
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履行房屋租賃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1、積極配合社區和社區警務室對出租房屋實施的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及時交納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金,主動向承租人宣傳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督促其自覺遵守。
2、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必須查驗承租人有效證件、便民聯系卡、擔保書等;
3、出租人或受委托人應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3小時內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所在地社區綜治工作站報告;督促或帶領流動人口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并辦理居住證。
4、督促承租人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本人計劃生育、計劃免疫、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情況;
5、如發現承租人穿著非傳統服飾、各類蒙面罩袍和青年男性蓄大胡須等情況及時向社區、警務室報告;
6、堅決禁止一人登記,多人居住;
7、如發現出租房屋內從事賭博、吸毒販毒、制假造假、窩藏罪犯暴恐分子等違法活動的因及時向社區民警、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查處;
8、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后,應于變更或解除之日向所在社區綜治工作站、警務室辦理租住人員注銷等手續。
9、出租人每季度不少于兩次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10、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從事旅館、餐飲、娛樂、網吧、作坊等經營性活動的,出租人應當要求其在開業前辦理消防及工商業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11、自覺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詢問,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出租房屋實施的管理。
二、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租房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1.出租房屋未領取《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出租的',由派出所查封該出租房屋,3個月內禁止出租。用于個人或家庭居住的處300元以下罰款;用于員工集體宿舍的并處月租金2倍以下罰款。
2.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管人、經營業主)不履行責任義務,三小時內未向社區或包戶干部報告承租人、從業人員變更情況的,由社區民警對房東進行訓誡,社區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在《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中扣除10分,扣除50-100元的治安責任保證金,造成影響的,行政拘留。
3.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社區下發《整改通知書》,進行警告,第二次出現類似情況的,由社區民警對房東進行訓誡并扣除100-200元治安責任保證金,每發現一次,在《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中扣除10分,年內被發現累計達到3次的,吊銷《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整改驗收合格后重新發放《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
4.房屋出租人對承租人(雇傭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并扣除全部治安責任保證金,吊銷《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證》,責令停止出租,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5、小賓館、小旅店、招待所、留宿的洗浴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接入旅店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不按規定接入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對無證經營的情節較輕的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停業;對不如實登記有效身份證件,未上傳信息的處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并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實的責令停業整頓。
6.出租屋內發生地下講經等非法宗教活動或藏匿暴恐分子,發生危安案(事)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并依法追究責任。
三、表彰獎勵
積極配合社區和警務室工作,認真履行房東職責,在季度星級評定中,可評為三星級出租房屋,連續四個季度被評為三星級的出租房屋,可以參與鄉鎮優秀出租房屋的評選,也可以以社區為單位進行優秀出租房屋的評選表彰,表彰資金可以在本年度扣除的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金中支取。
公安派出所:(簽章)
社區綜治工作站:(蓋章)
出租人:(簽章)
受委托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經辦人:
經辦人:
出租屋地址:
聯系電話:
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本責任書一式3份,派出所、社區綜治工作站、出租人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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