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安部制定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為履行治安義務,特向 城關水陸 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一條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不得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條 違法行為的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人(簽名) 年 月 日
承租人(簽名) 年 月 日
民 警(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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