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教育費附加減免規定
日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發布,進一步擴大了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免征范圍。如今免征范圍有了新變化,那到底是哪里變化了,納稅人如何才能享受免征優惠?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
財稅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新政解讀
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兩項規費;
2、所屬期從2016年2月起執行;
3、減免金額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這里是包含10萬元。超過10萬元,如100,000.01元的,全額征收(按季納稅參照執行);
4、按季度申報今年一季度時,在沒有新政策前,按照30萬元銷售(營業)額進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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