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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單位職工休假制度條例全文

        時間:2020-10-26 14:28:13 制度 我要投稿

        2016年事業單位職工休假制度條例全文

          休假是每個員工應有的權利,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年事業單位職工休假制度條例全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16年事業單位職工休假制度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

          職工連續工作(連續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2、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與勞動者的工齡掛鉤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于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標準應按照法定標準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3、職工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計算辦法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案例釋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畢業時開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問:小王應當從什么時候起開始在B公司享受帶薪年假?根據《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小王進入B公司時,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當具備了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我們還可以計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天數。當年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5、除由職工本人因個人原因不休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應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1)如果用人單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帶薪年假的義務,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勞動者個人原因放棄休帶薪年假,且應當是書面證據。2)未休帶薪年假工資一般應當在當年度支付,否則就可能構成拖欠職工的工資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帶薪年假一般應在一個年度內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證據。

          6、離職時帶薪年假工資結算

          勞動者離職時,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資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法律規定不能扣回。為了避免帶薪年假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將離職的員工休滿當年度應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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