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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最近大家的關注點,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關于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對于最受關注的搶生界定問題,廣東省衛計委有關負責人30日下午向媒體表示,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廣東省率先完成計生條例修訂,根據新的條例,2016年1月1日前搶生二孩屬于違法行為。
30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全票通過了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這是全國第一個完成條例修訂的省份。該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與新修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稐l例》同時確定了婚育假期的具體調整。
獨生子女父母不再發“光榮證”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如果我還是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能否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
答:按照國家確立的“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對新條例實施之后,即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個子女且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取消二孩審批改為登記制
問:有的夫婦在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了二孩,是否還要給予處理?
答:對于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生孩子還要不要審批?
答:新條例規定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通過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準確掌握生育信息,重點加強優生優育、避孕節育、婦幼健康的咨詢指導,落實免費的衛生計生服務項目。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目前,具體的登記和審批辦法正在抓緊制定,爭取盡快出臺。但這不會影響群眾的權益,在辦法出臺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即可。
問:根據“全面兩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雙胞胎,還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計生法》和省條例的規定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三孩”等待國家意見
問: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外,新條例對特殊情況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考慮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一二項作了相應規定:因子女死亡,現家庭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時,第十九條的第三項規定了“其他符合法律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殘的情況相對特殊,其生育狀況比較復雜,相應的再生育條件須進一步論證,待國家出臺指導意見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體規定。
問: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未在60日內補辦登記的,要征收2倍的撫養費。新條例是否有所調整?
答: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新條例適當減輕了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即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問:新條例實施后,群眾是否還需要上環結扎?
答: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和新條例均已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刪除了原來關于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及相應處罰。但上環結扎作為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如果群眾自主自愿選擇的,衛生計生部門將繼續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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