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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通用7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1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 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 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 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 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2
為了加強古魯瓦克派出所轄區旅店業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開設營業性旅店、旅館、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經營,合法經營。
二、開設旅店業必須自覺接受古魯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檢查,每年同派出所簽定治安責任書。
三、旅店必須建立如下幾項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內容逐人登記,如不按規定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2、做好旅店財物保管制度。
3、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報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員及住宿旅客應遵守規章制度。設置門衛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對旅店管理中負責檢查督促上述幾項制度的落實,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及時掌握情況,堵塞漏洞,經?偨Y經驗教訓,對不按制度辦事的`,一經檢查發現,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整頓處罰,對執行好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五、旅店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據情況對旅店負責人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及危險品帶入旅店不報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內進行非法同居、賣淫、吸食毒品、販賣毒品、傳播淫穢物品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3、發現旅店內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被公安機關通緝人員,隱瞞包庇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4、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5、旅店工作人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
6、旅店內留宿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外地人員從事商業性及其他勞務活動的人口,住宿時間在一個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暫住人口登記手續的。
六、經檢查發現不按責任書規定執行,視情節追究旅店負責人、承包人、當事人的責任。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3
為貫徹落入《消防法》,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人民生命財產和集體物資的安全,結合本公司實際,特訂以下制度
一、根據《消防法》條例精神,搞好消防工作
二、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全面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依靠職工提高防火警惕,遵守消防法規,積極參與消防工作
三、任何人發現火警的時候,都應迅速準確的報警,并積極參于撲救,火警電話“119”
四、分管消防的負責人要經常對職工進行防火知識的宣傳,定期對消防重點部位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組織更換消防滅火藥劑和調充實各類消防設施,負責火警事故處理,提出處理意見,組織義務消防員的培訓
五、義務消防員要熟記防火重點部位及消防設施的配置、滅火方法,積極參與訓練,發生火災積極組織撲救
六、消防器材及專用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挪作它用,違者從嚴處理
七、對認真執行消防規定、在預防和撲救中成績顯著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的責任人和班組,給以扣獎、賠償、罰款等處理,對造成重大火災事故和后果嚴重的報請公安機關并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4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加強旅館業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證旅館業業的合法經營和旅客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此暫行規定。
第二條:凡在XX市范圍內經營的旅館的均按本暫行規定管理。
第三條:開辦旅館,必須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如在居民住宅樓內開設旅館,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非燃燒體樓板與住宅分隔開,安全出口必須與住宅部分隔開,獨立設置,禁止與居民共用同一出入口及通道。
第四條用于經營旅館業的房屋如因增設第二安全出口而改動墻體結構的,在施工前必須經房產部門安全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確認為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經房產部門檢測擅自改動墻體結構,特別是外窗改為出入口的必須恢復原狀。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在開業前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經市公安局審查并核發《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變更負責人,應當到市公安局和所轄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三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在符合經營條件的情況下重新辦理經營手續。對未經消防、房屋質檢、公安等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遷移經營地址的,以無證經營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堅決予以取締。
第六條:經營旅館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旅館從業人員治安職責、承擔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防止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的責任,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和從業人員治安崗位責任制。
第七條旅館接待旅客必須憑旅客的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介紹信以及足以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登記,登記簿存留三年以備查驗,對無證件的旅客必須由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接待。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八條旅館應設置旅客財物保管柜、箱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旅館必須懸掛與證照相符的牌匾(店名),否則按工商法律、法規從重處理。對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旅館從業人員的治安職責:
一、嚴格執行住宿登記驗證、會客、寄存等項制度,積極做好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
二、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被通緝的罪犯和攜帶違禁物品的人員及其他形跡可疑人員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對由于經營業主不履行登記和情況報告職責導致在旅店內發生殺人、、吸毒、等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業主或經營人員的刑事責任,并對旅館予以查封,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條:旅館內嚴禁存放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
第十一條:旅館內嚴禁進行、、吸(扎)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酗酒鬧事、大聲喧嘩等妨害公共秩序和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十三條:嚴禁旅館業業主或從業人員沿街拉客到旅店住宿,違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是旅館業的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旅店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店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維護旅店的治安秩序,依法懲辦危害治安和侵犯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第十五條: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應出示證件,旅店工作人員必須積極協助。
第十六條:對違反第五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重給予處罰。
對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無照經營和不符合“一戶一照”標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予以取締。
對無照經營的',地稅部門要嚴格依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對租借房屋無證照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公安、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將查處情況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要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經營場所,對拒不按要求停止出租行為,繼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視為直接參與非法經營,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第九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屢次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第十九條:旅館違反安全規定經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機關可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旅館負責人在旅館內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經營的旅店已構成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外,應繳回其《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情報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旅館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由消防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規定由XX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規定自即日起執行。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5
第一條為了規范旅館業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維護旅館、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渡假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五條旅館服務臺、安全保衛、監控室必須建立全天24小時值班制度。安全保衛人員應當掌握旅館進出人員情況。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事先核對住宿人員身份。旅館應當保障按照規定安裝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全天24小時運行,并將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圖像信息保留10天以上。
第六條旅館必須建立住宿人員財物保管制度,并注意查詢和發現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旅館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
第八條對旅館傳送給公安機關的住宿人員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圖像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九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當地派出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執法機構以上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并及時向前款所指負責人報告。
第十條旅館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和旅館從業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旅館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服務臺、安全保衛、監控室未全天24小時值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泄漏住宿人員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秘密,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c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庫)的間距符合國家規定;
。ǘ├玫叵驴臻g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ㄒ唬┓ǘù砣、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ǘ┕矙C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ㄈ┮寻惭b符合要求的安全監控設備設施、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材料;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還要提供已安裝由公安部頒發銷售許可證的安全管理系統的相關材料;
。ㄋ模┙洜I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ㄎ澹┞灭^方位圖及標明內部房間號、服務臺、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旅館經營場所遷移的,應當在15日內重新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旅館停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條旅館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對旅館及其附設經營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坊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負責。旅館應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建立健全驗證登記、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情況報告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旅館接待住宿,應當逐一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接待外國人、港澳居民、臺灣居民或華僑住宿,應當查驗旅客的護照、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按照境外人員入境的相關規定登記住宿信息并傳報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旅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值守。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核對住宿人員身份。
第十八條旅館內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ㄒ唬┞每褪褂眠^期、偽造、涂改的身份證件;
(二)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
。ㄈ┞每陀羞`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
。ㄋ模┞灭^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
(四)除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證件信息和技術防范監控資料。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評定星級賓館、星級農家樂和星級鄉村酒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旅館治安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配合旅館登記相關信息;
。ǘ┳袷芈灭^規章制度;
。ㄈ┎坏脤⑽kU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ㄋ模┎坏脤嵤┵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婪▽β灭^治安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ǘ┍O督、指導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ㄈ┬麄饔嘘P法律法規,協助旅館對前臺登記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等開展安全業務培訓;
。ㄋ模┘皶r查處侵犯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治安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旅客信息和圖像
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館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向旅館、旅客收取費用或增加其他義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鐚崒⒙每托畔浫肼灭^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ǘ┪窗凑毡巨k法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ㄈ┪唇碓L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旅館未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按本辦法規定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7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ㄈ┌踩隹诓簧儆趦蓚;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ㄋ模┛头績热司褂妹娣e不少于四平方米。
。ㄎ澹┓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ǘ┙洜I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標明房間號、服務臺、安全和消防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头胯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鲑u、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ǘ⿲θ胱÷每筒或炞C、不登記;
(三)為無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登記住宿,或者為明知其持假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的旅客登記住宿;
。ㄋ模⿷{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ㄎ澹⿵娖人私邮茏∷薹⻊铡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浜下灭^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ǘ┳袷芈灭^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ㄈ┎凰阶粤羲俗∷;
。ㄋ模┳杂X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蝗鐚嵉怯、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ǘ┪磳嵭腥於男r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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