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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訴訟法司考主觀題真題

        時間:2020-11-27 18:24:50 制度 我要投稿

        民事訴訟法司考主觀題真題

          在司法考試中,民事訴訟法歷年都出過什么題目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訴訟法司考主觀題真題,歡迎大家閱讀。

          一、(本題20分)

          案情:趙文、趙武、趙軍系親兄弟,其父趙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個元代青花瓷盤外,沒有其他遺產。該青花瓷盤在趙軍手中,趙文、趙武要求將該瓷盤變賣,變賣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趙軍不同意。2013年3月,趙文、趙武到某省甲縣法院(趙軍居住地和該瓷盤所在地)起訴趙軍,要求分割父親趙祖斌的遺產。經甲縣法院調解,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調解協議:趙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盤歸趙軍所有,趙軍分別向趙文、趙武支付人民幣20萬元。該款項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萬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萬元。

          但至2013年10月,趙軍未向趙文、趙武支付上述款項。趙文、趙武于2013年10月向甲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調查,趙軍可供執行的款項有其在銀行的存款10萬元,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折價為8萬元,另外趙軍手中還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壺,市場價值大約5萬元。趙軍聲稱其父親留下的那個元代青花瓷盤被賣了,所得款項50萬元做生意虧掉了。法院全力調查也未發現趙軍還有其他的款項和財產。法院將趙軍的上述款項凍結,扣押了趙軍可供執行的財產和趙軍手中的那把紫砂壺。

          2013年11月,趙文、趙武與趙軍擬達成執行和解協議:2013年12月30日之前,趙軍將其在銀行的存款10萬元支付給趙文,將可供執行財產折價8萬元與價值5萬元的紫砂壺交付給趙武。趙軍欠趙文、趙武的剩余債務予以免除。

          此時,出現了以下情況:①趙軍的朋友李有福向甲縣法院報告,聲稱趙軍手中的那把紫砂壺是自己借給趙軍的,紫砂壺的所有權是自己的。②趙祖斌的朋友張益友向甲縣法院聲稱,趙祖斌留下的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是他讓趙祖斌保存的,所有權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趙祖斌已經去世以及趙文、趙武與趙軍進行訴訟的事。③趙軍的同事錢進軍向甲縣法院聲稱,趙軍欠其5萬元。同時,錢進軍還向法院出示了公證機構制作的債權文書執行證書,該債權文書所記載的錢進軍對趙軍享有的債權是5萬元,債權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問題:

          1.在不考慮李有福、張益友、錢進軍提出的問題的情況下,如果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將產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協議履行的情況作出假設)

          2.根據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對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壺主張權利,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關方式時,應當符合什么條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現的后果作出假設)

          3.根據案情,張益友如果要對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所涉及的權益主張權利,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該方式時,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4.根據案情,錢進軍如果要對趙軍主張5萬元債權,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為什么?

          【正確答案】 1.如果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協議達成后,執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執行和解履行期內趙軍履行了和解協議,執行程序終結,調解書視為執行完畢;3)如果在執行期屆滿后,趙軍沒有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趙文、趙武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執行將以調解書作為根據,執行和解協議失效。如果趙軍履行了執行和解協議的一部分,執行時應當對該部分予以扣除

          2.李有福如果要對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壺主張權利,在趙文、趙武與趙軍的案件已經進入了執行階段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向甲縣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駁回了李有福的執行標的異議,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應當符合的條件是:1)起訴的時間應當在收到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異議作出駁回裁定后15日內;2)管轄法院為執行法院,即甲縣法院;3)李有福作為原告,趙文、趙武作為被告,如果趙軍反對李有福的主張,趙軍也作為共同被告。

          3.張益友如果要對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所涉及的權益主張權利,在趙文、趙武與趙軍的案件已經進入了執行階段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張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符合的條件是:1)張益友作為原告,趙文、趙武、趙軍作為被告;2)向作出調解書的法院即甲縣法院提出訴訟;3)應當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個月內提出。

          4.錢進軍如果要對其對趙軍所享有的那5萬元債權主張權利,在趙文、趙武與趙軍的案件已經進入了執行階段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因為其條件符合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與分配的條件包括:第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本案中趙軍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有的債務。第二,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非法人,本案中趙軍為自然人。第三,有多個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本案中有三個申請人對趙軍享有債權。第四,申請人必須取得生效的執行根據,本案中錢進軍有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作為執行根據。第五,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于金錢債權,本案中錢進軍對趙軍享有的就是金錢債權。第六,參與分配必須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之前,本案情形與此相符。

          二、(本題22分)

          案情:孫某與錢某合伙經營一家五金店,后因經營理念不合,孫某唆使趙龍、趙虎兄弟尋釁將錢某打傷,錢某花費醫療費2萬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2000元。錢某委托李律師向甲縣法院起訴趙家兄弟,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精神損失5000元,并提供了醫院診斷書、處方、出租車票、發票、目擊者周某的書面證言等證據。甲縣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二被告沒有提供證據,庭審中承認將錢某打傷,但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甲縣法院最終支持了錢某的所有主張。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訴,并向該法院承認,二人是受孫某唆使。錢某要求追加孫某為共同被告,賠償損失,并要求退伙析產。乙市中院經過審查,認定孫某是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遂通知孫某參加調解。后各方達成調解協議,錢某放棄精神損害賠償,孫某即時向錢某支付賠償金1.5萬元,趙家兄弟在7日內向錢某支付賠償金1萬元,孫某和錢某同意繼續合伙經營。乙市中院制作調解書送達各方后結案。

          問題:

          1.請結合本案,簡要概括錢某的起訴狀或法院的一審判決書的結構和內容。(起訴狀或一審判決書擇一作答;二者均答時,評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調解無效,應當如何處理?

          3.如果甲縣法院重審本案,應當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項?

          4.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社會管理領域面臨許多挑戰,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民事訴訟等多種渠道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成為社會治理的必然選擇;同時,司法改革以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為根本出發點,讓有理有據的人打得贏官司,讓公平正義通過司法渠道得到彰顯。請結合本案和社會發展情況,試述調解和審判在轉型時期的關系。

          答題要求:

          1.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理知識作答;

          2.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

          3.請按提問順序逐一作答,總字數不得少于600字。

          1.法院應當受理此案。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被告為復議機關,且張某具有原告資格,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應當受理此案。

          2.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不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故不應當要求該信息與申請人的生產、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

          3.省政府應當審查省財政廳拒絕公開目錄的行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屬主動公開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權財政廳確定并公布,省政府應責令財政廳及時公布;如未授權相關機構確定并公布,省政府應主動公布。

          4.對于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未予公開的,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題22分)

          案情:居住在甲市A區的王某駕車以60公里時速在甲市B區行駛,突遇居住在甲市C區的劉某騎自行車橫穿馬路,王某緊急剎車,劉某在車前倒地受傷。劉某被送往甲市B區醫院治療,療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遺癥。之后,雙方就王某開車是否撞倒劉某,以及相關賠償事宜發生爭執,無法達成協議。

          劉某訴至法院,主張自己被王某開車撞傷,要求賠償。劉某提交的證據包括:甲市B區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處理認定書(該認定書沒有對劉某倒地受傷是否為王某開車所致作出認定)、醫院的診斷書(復印件)、處方(復印件)、藥費和住院費的發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現場用數碼攝像機拍攝的車與劉某倒地后狀態的視頻資料。圖像顯示,劉某倒地位置與王某車距離1米左右。王某以該證據證明其車沒有撞倒劉某。

          一審中,雙方爭執焦點為:劉某倒地受傷是否為王某駕車撞倒所致;劉某所留后遺癥是否因醫療措施不當所致。

          法院審理后,無法確定王某的車是否撞倒劉某。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的車是否撞倒劉某無法確定,但即使王某的車沒有撞倒劉某,由于王某車型較大、車速較快、剎車突然、剎車聲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劉某受到驚嚇而從自行車上摔倒受傷。因此,王某應當對劉某受傷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劉某因違反交通規則,對其受傷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王某對劉某的經濟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關于劉某受傷后留下后遺癥問題,一審法院沒有作出說明。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各種證據,認定王某的車撞倒劉某,致其受傷。同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關于雙方當事人就事故的經濟責任分擔符合法律原則和規定。故此,二審法院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

          1.對劉某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哪個(些)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

          2.本案所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屬于法律規定中的哪種證據?屬于理論上的哪類證據?

          3.根據民事訴訟法學(包括證據法學)相關原理,一審法院判決是否存在問題?為什么?

          4.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二審法院判決是否存在問題?為什么?

          【參考答案】1.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的有甲市A區法院和甲市B區法院。本案屬于侵權糾紛,侵權行為地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轄權;本案的侵權行為發生在甲市B區,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區。

          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分類:本案中,交通大隊的事故認定書、醫院的診斷書(復印件)、處方(復印件)、藥費和住院費的發票都屬于書證,王某在事故現場用數碼攝像機拍攝的就他的車與劉某倒地之后的狀態的視頻資料屬于視聽資料。根據理論上對證據的分類:上述證據都屬于間接證據;甲市B區交通大隊的交通事故處理認定書、藥費和住院費的發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現場用數碼攝像機拍攝的就他的車與劉某倒地之后的狀態的視頻資料屬于原始證據,醫院的診斷書(復印件)、處方(復印件)屬于傳來證據;就證明王某的車撞到劉某并致劉受傷的事實而言,劉某提供的各類證據均為本證,王某提供的證據為反證。

          3.一審法院判決存在如下問題:第一,判決沒有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作出事實認定,違反了辯論原則;第二,在案件爭執的法律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法院沒有根據證明責任原理來作出判決;第三,法院未對第二個爭執焦點作出事實認定。

          理由說明:(1)本案當事人的爭執焦點是劉某倒地受傷是否為王某駕車撞倒了劉某;劉某受傷之后所留下的后遺癥是否是因為對劉某采取的醫療措施不當所致。但法院判決中沒有對這兩個爭議事實進行認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認為成立的事實——劉某因受到王某開車的驚嚇而摔倒,作為判決的根據,而這一事實當事人并未主張,也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因此,在這問題上,法院的做法實際上是嚴重地限制了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

          (2)法院通過調取相關證據,以及經過開庭審理,最后仍然無法確定王某的車是否撞到了劉某。此時,當事人所爭議的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在此情況下,法院應當根據證明責任分配來作出判決。

          4.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為,依據法律規定,只有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才可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而本案中,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了王某開車撞到了劉某,該事實認定與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有根本性的差別,這說明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清或存在錯誤,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而不應當維持原判。

          四、(本題19分)

          案情:甲公司職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資,多次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發生爭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為報復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兒子江乙(17歲),唆使江乙將王某辦公室的電腦、投影儀等設備砸壞,承諾事成之后給其一臺數碼相機為報酬。事后,甲公司對王某辦公室損壞的設備進行了清點登記和拍照,并委托、授權律師尚某全權處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認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訴要求黎某賠償損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訴訟中,黎某要求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其勞動報酬。審理時,法院通知江乙參加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損失,但對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請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請求均未作處理。

          問題: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為本案當事人?各是什么訴訟地位?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辦公室損壞設備登記表、對損壞設備拍攝的照片、律師尚某調查江乙的錄音資料。上述材料能否作為本案證據?如果能,分別屬于法律規定的何種證據?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師尚某代理訴訟的授權委托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字樣,尚某根據此授權可以行使哪些訴訟權利?為什么?

          4.一審法院對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5.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黎某解決甲公司拖欠工資問題的途徑有哪些?

          參考答案:

          1.(1)王某不是本案當事人,因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訟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參加訴訟。

          (2)江甲不是本案當事人,因為他未參與本案毀壞財物的行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訴訟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當事人,因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損壞設備登記表不能作為本案證據;

          (2)照片可以作為本案證據,屬于物證;

          (3)錄音資料可以作為本案證據,屬于視聽資料。

          3.尚某除不能進行和解、變更訴訟請求、承認對方訴訟請求、增加和放棄訴訟請求、撤訴以及上訴之外,其他訴訟權利均可行使。因為甲公司對律師尚某的授權屬于一般授權,尚某可以行使屬于一般授權范圍內的各項訴訟權利。

          4.(1)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為主體不適格;

          (2)法院應當裁定駁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只有經過勞動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訴。

          5.黎某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勞動報酬問題:

          (1)與甲公司協商解決;

          (2)請工會或第三方與甲公司協商解決;

          (3)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4)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如果不服勞動仲裁,且黎某要求給付的勞動報酬數額高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五、(本題22分)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職員,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時不慎摔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花費醫療費若干。甲公司認為,肖某傷后留下殘疾已不適合從事原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與肖某的勞動合同。因與公司協商無果,肖某最終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區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公司減發的工資、公司2006年三季度優秀員工獎獎金等共計3.6萬元。

          B區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與其同住一小區的B區法院法官趙某進行咨詢。趙某對案件談了幾點意見,同時為肖某推薦律師李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辦法官劉某的手機號碼。肖某的律師李某聯系了承辦法官劉某。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聽取了李某對案件的法律觀點,并表示其一定會依法審理此案。兩天后,肖某來到法院找劉某說明案件的其他情況,劉某在法院的談話室接待了肖某,并讓書記員對他們的談話內容進行了記錄。

          本案經審理,一審判決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相關費用;肖某以各項費用判決數額偏低為由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審理時,由于一名合議庭成員突發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臨時代替其參加庭審。在二審審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執行的申請。2008年5月12日,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由原合議庭成員署名。履行期屆滿后,甲公司未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肖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甲公司則向法院申請再審。

          問題:

          1.糾紛發生后,肖某與甲公司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2.訴訟中,肖某與甲公司分別應當對本案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二審中,肖某依法可以對哪些請求事項申請先予執行?對該申請應當由哪個法院審查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應當由哪個法院執行?

          4.若執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與金錢相關的執行措施?對甲公司及其負責人可以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5.根據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據何種理由申請再審?可以向何法院申請再審?甲公司申請再審時,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如何處理?

          6.本案中,有關法官的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

          參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

          2.肖某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與甲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②其受傷屬工傷的事實;③各項損失的事實;④未支付全額工資和獎金的事實。

          甲公司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②減少肖某住院期間工資報酬的事實。

          3.肖某依法可以對醫療費,住院期間的工資申請先予執行;肖某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的裁定應當由B區法院執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與金錢有關的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②法院可對甲公司采取罰款的強制措施;對甲公司的負責人可采取罰款--fxgr--拘留--fxgr--的強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為由申請再審;可以向某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執行程序繼續進行。

          6. 法官趙某向當事人泄露承辦人信息;向當事人就法院未決案件提供法律咨詢;法官趙某提出法律意見;法官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私下會見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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