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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時間:2023-08-13 22:55:11 偲穎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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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0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0篇)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某公司及下屬關聯企業(以下合稱為“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加強合同管理,規范公司各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控制風險,維護公司利益,公司制定本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公司為一方主體的各種類型的合同、協議,及以公司名義做出的擔保、授權、招標、聲明、承諾、證明等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下屬企業的全體部門及人員。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法務部為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條法務部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該制度的執行;

          (二)依據本辦法審查合同;

          (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接受各部門有關合同的法律咨詢;

          (六)處理合同糾紛;

          (七)負責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記臺帳,指導合同檔案保管。

          第六條主管部門負責合同具體操作,是合同的承辦部門。合同承辦部門指定一人為合同承辦人。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進行評估與選擇;

          (二)根據本辦法選用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合同文本;

          (三)落實合同商務條款和風險防范機制;

          (四)協調處理合同審批、簽訂、履行、糾紛等相關事宜;

          (五)負責合同原件的保管及檔案移交工作。

          第七條財務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合同的財務事項是否符合國家財稅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查合同的付款、收款事項是否符合公司資金計劃;

          (三)對合同的涉稅問題提出意見和解決措施。

          第三章合同起草

          第八條合同內容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必要時可請法務部門予以協助。重大或復雜合同,可由法務部門起草。

          第九條合同承辦部門選用合同文本時,應按以下順序進行選擇,順序在先的合同文本優先適用。

          (一)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已簽署過的并經法務部核準的合同文本;

          (三)政府或行業協會推廣使用并經法務部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條為保障公司利益,在合同談判中能占據優勢,除壟斷部門或特殊行業的企業提供的合同文本外,原則上應選擇我方提供的文本。

          第十一條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先行對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調查和審查:

          (一)合同主體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其登記內容與合同內容能相一致;

          (二)合同標的`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資質要求的,應具備相應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代辦、代簽合同的,應由代理人取得授權委托書;

          (四)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及良好的履約信用;

          第十二條涉及重大事項的合同,如并購、資產重組等,承辦部門可請法務部門、財務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就合同相對方及合同涉及事項進行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對于涉外合同,原則上應用中文表述,且應約定適用中國法律,受中國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合同相對方如有要求,可附外文版,但應約定以中文版為準。如合同內容是在國外履行的,經公司特別批準,可用外文版,但仍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

          第十四條合同承辦部門起草后的合同至少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否則法務部門或財務部門有權要求合同承辦部門重新起草。

          (一)合同相對方具有簽約資格;

          (二)文字應不存在表述混亂、邏輯不清、語法錯誤等現象;

          (三)合同商務內容已征得公司主管領導同意。

          第四章合同審核

          第十五條起草后的合同首先應經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通過,然后同時發送/送交財務部門、法務部門審核;如合同涉及資金收付的,應先經財務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各部門的審核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工作日,特別重大或復雜的合同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合同承辦部門與合同相對方的溝通、洽談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十七條合同承辦部門欲在預期時間得到審核結果,應自行提前安排送審。如合同事項緊急,應經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親自發起,各部門應配合提前完成審核。

          第十八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核下列合同內容:

          (一)合同條款是否符合國家財稅法規和公司財務規定;

          (二)合同支付條款是否符合公司資金安排。

          第十九條法務部門負責審核下列合同內容:

          (一)合同主體、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二)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嚴密、準確;

          (三)合同風險是否能規避或降低;

          (四)合同違約條款能否滿足公司要求;

          (五)相關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規定。

          第二十條經財務部門、法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的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溝通,盡量按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如需要審核部門進行條款釋義、合同談判等工作的,可要求審核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在合同正式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核對最終簽署的合同文本與經審批通過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第五章合同履行、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二條合同簽訂后應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承辦部門或合同履行責任人發現合同相對方有經營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或其他違約可能情形的,應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及法務部門報告,由法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拿出解決方案,報公司決策。

          第二十三條在合同履行中,如公司實際履行確有困難的,應向本部門負責人及法務部門報告,由法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解決方案,報公司決策。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期限超過一年的,由合同承辦部門會同財務部門與合同相對方對帳一次。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后,對合同的任何變更或解除,承辦人須向原審批部門報批。在經合同變更或解除審批程序前,任何人不得以實際履行的方式變更或解除合同。對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以書面方式確認。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六條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應盡量約定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

          第二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先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協商、調解達成一致的,應形成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前應當送法務部門審查。協商、調解未成的,可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糾紛情況及時報告,并協助法務部門做好仲裁或訴訟的證據收集工作。如法務部門認為需要借助外部律師協助處理爭議,經公司批準執行。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承辦人將已簽訂的合同原件交由公司財務部門、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存檔,以備查詢。法務部門留存已簽署的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以協助監督執行。

          第三十條法務部門應建立合同登記臺賬。合同臺賬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名稱、編號、合同標的、金額、合同對方、承辦人、履行情況及備注等。

          第三十一條合同編號規則,由法務部門根據公司實際需要擬定。

          第三十二條凡接觸和持有合同文件的員工均應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經公司批準,不得擅自泄露任何合同信息。公司員工未經合同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向他人借閱、復印、掃描合同文件。

          第八章獎勵與罰則

          第三十三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糾紛處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對公司造成損失的,予以相應的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起草、報批和簽訂合同的;

          (二)簽訂存在重大缺陷或無效的合同的;

          (三)承辦人、審核人員因疏忽未審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四)丟失合同文本、相關法律文件和證據的;

          (五)發生糾紛或出現不利于我方利益的情況后,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的;

          (六)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取賄賂的;

          (七)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本合同管理辦法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2

          1、目的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定

          4.1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職責

          5.1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程序

          6.1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備案材料歸檔。

          6.2合同簽訂程序

          6.2.1立項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資信調查,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審查會簽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審核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審批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簽署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糾紛處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合同糾紛協商、調解,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立項登記審批表。

          會簽單。

          審查會簽意見書。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監督管理程序

          6.7.1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3

          1、總則

          1.1為增進顧客滿意度,減少工程承包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是依據我國《合同法》、《公司法》、《招投標法》、《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而制定的。

          1.3本辦法所稱“合同”均指總承包合同。

          2、管理職責

          2.1項目經理

          受企業法人代表委托具體履行總承包合同。項目經理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條款,按照合同規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建立各項適合本項目具體操作的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科學合理組織工程施工,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的約定,確保顧客滿意并爭取超越顧客的期望,穩定當地市場并開發新的市場。

          2.2項目合約部

          1)負責總承包合同在項目部的交底;

          2)及時向業主報送工程計量報表并追蹤;

          3)負責與業主辦理工程的最終結算;

          4)負責組織項目工程變更索賠的策劃工作,根據要求及時上報相關資料并負責追蹤及談判工作;

          5)按要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送工程統計報表、工程總承包合同履約情況月報表,變更索賠計劃及臺帳。

          2.3項目技術部

          1)主持施工圖交底,貫徹施工方案,校核招標圖與施工圖工程數量、投標方案與實施性施工方案,將不同之處提交合約部;

          2)認真做好施工記錄,摘錄重要的對索賠有利的記錄提交合約部;

          3)根據設計變更,辦理變更簽證;

          4)根據工程施工需要,及時上報各類施工組織設計并追蹤。

          2.4項目物資部

          1)落實材料需求計劃,保質保量按期供應由承包方供應的材料。

          2)對業主供應材料做好進場記錄、登記工作。保證材料質量及施工需要,對業主造成的材料供應不足或質量性能不符合標準,應及時向合同部提供相關信息。

          2.5項目財務部

          1)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收取工程款;

          2)發生業主拖欠工程款時,或發生有關工程保險、稅金方面的索賠事件時,及時向合約部提供相關信息。

          3、總承包合管理工作程序

          經營開發部組織工程投標和中標項目的.合同簽訂 經營開發部組織對總部各部門進行合同交底

          項目經理部全面有效履行合同

          合同資料管理

          4、合同交底

          4.1公司經營開發部編制對項目部的合同交底資料,應特別強調投標中的特殊承諾、合同專用條款及其他特殊條款,并在公司總部交底后10天內,對項目進行書面交底,同時將相關合同資料移交項目部。

          4.2項目部在開工前期,由合約負責人按公司的合同交底資料,組織項目班子、各部門、作業隊/班組進行合同交底,建立合同交底記錄并將有關部門需要的合同資料復印發放。

          5、合同履約與監控

          5.1為順利履行總承包合同,公司將與施工項目簽訂“項目經營目標責任書”或“項目經營承包合同”

          5.2項目部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的實施辦法,保證總承包合同的有效履行。

          5.3項目部合約部門必須在每月底前向公司成本核算中心、計劃財務部上報“工程總承包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

          5.4對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項目部應急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若施工要素出現了預警信號,必須按《項目施工風險管理——施工預警與應急管理辦法》執行。

          6、工程計量支付及工程結算

          6.1要熟悉《技術規范》,按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和工程量清單,及時辦理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檢驗和驗收簽證工作。對于監理工程師簽證的工程量,及時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6.2對于工程變更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增加的工程,如若超出合同工程范圍,要按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驗收簽證和工程價款結算。如需調整單價或另行報價的工程,做好單價調整和計算工作。

          6.3對于監理工程師指令用計日工支付的工作,應準確地記錄所使用的機械(型號、功率等)臺數、人員(分工種、等級)數量、材料數量等,并辦理簽證,按月進行計量結算工作。

          6.4每次工程價款結算單,經業主審批后要與所報送的結算單對照檢查,是否有未批準的結算項目,搞清原因,進行補救,再次進行報批,避免批多少就是多少,避免漏項。

          6.5每季度,要將工程計量結算單按分項匯總,與總工程量清單相應項目的工程量比較,如若單項工程或整個工程計量超出工程量清單數量,已經達到或超出合同規定的比例,要及時進行價格調整或重新進行報價工作。

          6.6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辦理竣工結算。

          6.7每年度,項目要認真總結合同管理工作的經驗,撰寫工作總結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可寫入“項目管理工作總結”。

          7、變更及索賠

          7.1變更及索賠領導小組

          7.1.1小組機構

          組長:項目經理

          副組長:主管合同的副經理

          成員:項目其他班子成員、技術部、物資部、財務部、合約部的部分人員

          7.1.2小組職責

          1)負責尋找變更及索賠契機,提供相關信息,當變更及索賠事件發生時,協助合約部向業主提交相關報告;

          2)根據監理、業主的反饋信息及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并組織談判,確保變更及索賠事項的圓滿解決;

          3)項目變更及索賠會議應定期召開,至少每季度一次。

          7.2變更及索賠策劃

          7.2.1新中標項目開工前,項目應認真分析總承包合同相關資料,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探討,編制項目變更及索賠總計劃及主要的變更及索賠項目。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的管理,規范和約束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與其它法人組織或個人有經濟往來的各類經濟合同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運輸合同及運費結算協議;

          (二)與公司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各崗位安全責任承諾制;

          (三)各類采購合同,包括車輛、設備、保險等合同;

          (四)辦公場地的租賃合同及內部車輛費用管理等綜合協議。

          第三條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五條公司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簽訂除法人代表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并在委托范圍內權限依法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必須到公司鑒證備案。

          第六條公司合同管理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審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簽訂;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五)對合同進行統一編號、鑒證備案、登記臺賬、分類歸檔;

          (六)在合同發生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辦理仲裁、訴訟等相關事宜;

          (七)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合同職責,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學習和培訓,指導公司各類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合同管理小組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名單,報公司考察審核聘用。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審查及談判;

          (二)負責合同草擬,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交公司合同辦審查;

          (三)對簽訂的合同按照規定進行分類管理、登記臺賬、歸檔保管;

          (四)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領導小組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情況;

          (七)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合同的授權代理

          第八條公司合同實行授權委托代理制度.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取得公司授權并辦理委托手續,依照授權的權限范圍簽訂合同。

          第九條委托代理人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本行業知識,了解市場動態,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一定的談判能力和簽約技巧。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條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應當使用統一規范文本,沒有統一規范文本的,雙方協商議定具體條款,合同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領導小組、財務部各一份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訂立合同必須到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登記備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十二條簽訂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場調查:

          對需簽定的合同要根據其內容、標的物的市場情況、價格及其趨勢等進行綜合分析或論證,尤其對訂(采)購合同要嚴格做好市場調查。

          (二)資信調查:

          對經市場調查后確定簽約對象,并對其民事資格、注冊資本、資金情況、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企業信譽等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約能力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對方簽約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任何代理人無權與上述情況不明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審查人應對審查情況的正確性負責,并承擔審查責任。

          (三)談判和合同草擬:

          合同談判應由具有合同談判經驗并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負責;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承辦人組成談判小組,特別重大或法律關系極為復雜的合同(如合資、聯營、租賃、購買成套設備等合同)應成立由公司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合同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合同起草原則上由公司領導小組的談判人員或談判小組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標的明確、平等互利、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范嚴密。

          (四)審查和簽字(蓋章):

          合同在正式簽約前,合同領導小組的經辦人員應將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如合同訂立所依據的計劃,批文、市場調查情況、資信審查資料、合同談判紀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達合同領導小組及公司法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對審查不合格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修改,直至合格。對合格合同應根據合同金額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級簽署意見后,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方可根據委托授權進行簽約蓋章。

          第十三條下列合同,合同領導小組應參與考查、調研、招標、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以及公證、鑒證等。

          (一)單項工程標的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建筑安裝工程合同;

          (二)購買單位價值1萬元以上的設備和5萬元以上的成套裝置合同;

          (三)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車輛采購合同;

          (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責成參與的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辦對涉外合同或重大經濟合同,負責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合同評審按照質量管理體系中《合同評審控制程序》執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對依法簽訂生效的合同,必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單方面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經雙方協商需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存在重大歧義、誤解或對方有欺詐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必要時可申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十七條建立簡便、快捷的合同傳遞制度。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應在兩日內將合同文本送達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部門,并將合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

          第十八條對應驗收的標的物,應由有關部門驗收后簽署驗收證明。對驗收不合格或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標的物,應由承辦部門在即日提出書面意見,按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對方提出異議,盡快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凡不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辦理收款和支付手續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二十條合同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或部門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檢查、驗收確認對方對合同履行,及時將合同履行的情況向部門或單位領導匯報。

          第二十一條合同領導小組應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檢查制度,定期對到期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向有關公司法人代表匯報,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合同履行完畢后應到公司合同辦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章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簽定的合同統一加蓋“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管理,建立嚴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簽定合同時必須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權限范圍對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超越委托范圍的均屬無效。

          (二)合同專用章一律不準攜帶外出,不準蓋空白合同書,特殊情況下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書面批示授權后,開具借據,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編號登記。事情辦理完結后應在三日內向公司合同領導小組辦理合同專用章的移交手續,并由相關領導檢查核對是否丟失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七章違約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合同違約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屬對方違約的要按規定索取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索取賠償金;屬公司違約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承辦部門查明原因,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法人代表,經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規定辦理違約金賠償手續。

          第二十五條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法人代表和合同領導小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配合專職法律人員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不準私自對外委托有關部門或個人處理糾紛。

          第八章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對公司所簽定的合同進行定期審查,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對審查提出的問題及時修改。

          第二十七條公司合同領導小組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監督檢查:

          (一)對國家各項經濟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責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標準、資料登記的規范情況;

          (四)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及對糾紛的處理意見。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義擅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簽定合同;

          (二)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全或不規范給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或發生糾紛的;

          (三)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喪失后簽訂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個月內追認代理的除外;

          (四)沒有對合同對方進行資信審查或資信審查不全面、不準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辦人及個人原因造成公司違約的;

          (六)對方違約給公司造成損失未及時給予追究的;

          (七)不按時將已簽訂的合同交合同辦備案的;

          (八)變更或解除合同時不依法辦理,從而發生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審查的;

          (十)應采用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合同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尚不構成違法行為的給子行政處分,并處罰款。

          (—)違法或違反公司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相互推諉影響合同履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敗訴的,對責任人視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處罰;

          (四)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錯簽合同或購進偽劣產品造成損失的;

          (五)與對方蓄意通謀簽訂合同的。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管理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5

          一、目的

          為加強采購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購風險,維護公司利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合同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原則

          本辦法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運行機制,明確合同采購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三、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種物品的對外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

          四、合同形式

          采購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經簽約雙方協商的有關修改采購合同的文書、傳真、電報圖表、電子郵件、報價書和會簽表等,均屬于合同的范圍。

          五、合同內容要求

          1、合同內容必須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須齊全。

          2、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文字表達嚴謹,書寫工整。

          六、管理組織

          公司物管部負責具體的采購合同的談判、起草、執行、變更,物管部經理、物管總監、結算部經理、財務總監對采購合同進行審批。

          七、合同的.簽訂

          1、簽訂合同

          年初物資采購的供方,通過公司評審后,通過的供方報當年的物資價格單,物管部確定價格單后,與供方簽訂合同。

          2、職責劃分

          2.1、物管部負責合同簽署前合同詢價、議價、調研工作。

          2.2、結算部和質檢部配合合同貨款和合同的質量檢驗工作。

          2.3、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部門職責范圍內對采購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對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履約管理臺賬的形式作詳細全面的書面記錄,并保留相關能夠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原始憑證。遇履行困難的合同,必須及時向相關參與合同管理的部門通報,并報告相關公司領導。

          2、合同變更及糾紛處理

          2.1、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維護公司權利和履行公司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出現下例情況之一,執行機構應及時報告公司,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于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1.3、由于情況變更,致使我方無法按約定履行合同,或雖能履行但會導致我方重大損失的。

          2.1.4、其他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

          2.2、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會同法律顧問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應協助法律顧問辦理有關事宜。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為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實施的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獎懲等行為。

          第四條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栏裨u審合同,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ǘ┯行ПO控過程,保證經營管理活動處于可控狀態;

          (三)及時處理糾紛,確保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ㄋ模┱J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各公司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切實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

          第七條集團公司主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集團管控部為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麄鳌⒇瀼、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ǘ┲贫、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ㄈ﹨⑴c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并監督履行;

          (四)審查以集團公司名義訂立的重大合同,對各子公司重大合同進行備案管理,并提出指導意見;

         。ㄎ澹┒ㄆ、不定期檢查監督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為;

         。﹨f助相關單位對合同管理及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

         。ㄆ撸┙涋k集團公司的《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八)配合集團公司各單位辦理合同的報批、公證、見證和鑒證等事項。

         。ň牛┲笇幚韺瘓F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第九條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ㄒ唬┬麄鳌⒇瀼貓绦袊矣嘘P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ǘ┲贫ā⑿薷谋竟竞贤芾韺嵤┘殑t,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ㄈ┙M織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辦理本公司《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

         。ㄋ模﹨⑴c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

         。ㄎ澹⿲π鑸笳埞净蛏霞壷鞴軝C關審批、見證、鑒證或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六)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ㄆ撸┍O督檢查本公司和下屬單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資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糾紛預警機制;

          (八)參與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

         。ň牛┴撠煴竟竞贤芾硇畔⒌氖占、反饋、上報、匯總、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領導及集團管控部報告合同管理工作情況,建立合同管理統計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

          (十)對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ㄊ唬┢渌麘斢珊贤芾聿块T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各公司的規劃、技術、財務、審計、監察等綜合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專人)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參加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相關質量、參數、合法性、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合同條款的審核,對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并與合同

          管理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ㄒ唬┕芾肀静块T的合同,建立合同檔案;

         。ǘ﹨⑴c本部門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ㄈz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助合同經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ㄋ模┒酱俸贤涋k人員保管好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并及時歸檔;

         。ㄎ澹﹨⒓訉贤m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經營管理知識,并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

          各公司應當保持合同管理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將合同管理員名單報集團管控部備案。

          第十三條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托代理人《專項授權委托證明》,發給長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長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單位職責界定,專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金額界定。長期委托代理人每單位設1-5人,一般委托期限為一年,專項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條《專項授權委托證明》、《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嗡枷牒。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假公濟私、不損公肥私;

          (二)業務素質好。業務熟練,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

         。ㄈ┓梢庾R強。認真學習《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并能在工作中運用;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證明,否則予以收回,并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交回核發證件的合同管理部門。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每年年終審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托證書等決定。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化,明確公司各部門及經辦人的職責,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和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聲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糾紛。

          第三條公司對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負責、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公司領導審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所有協議,包括各類文函、承諾書、授權書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訂立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認真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條分公司各部門只能就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范圍之內、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本機構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包括保險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務性合同、人事聘用勞動合同、資產買賣與租賃合同等。

          第九條各分支機構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訂立合同的,應先向分公司申請專項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批準后,方可訂立有關合同。

          第十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蓋章前應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

          第十一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經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通過后,遞交相關公司領導審批。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該分支機構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前應交分支機構領導審批,有條件規模的分支機構也可設專門法務人員審核。

          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審批程序

          1、合同經辦人員準備好相關材料后,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之后將合同審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

          2、法務專業人員接到合同審核材料后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同意意見。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后不同意,或認為合同必須修改或補充的,應在提出明確的.法律審核意見后,及時將合同退回合同經辦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3、法務專業人員將審核通過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關材料直接提交相關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查后簽批。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將合同提交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寫的《合同審核表》。

          2、待簽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項合同應附有項目簡要說明和可行性說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已經審批的簽報。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條法務專業人員可要求經辦人員補充相關事實材料,經辦人員應予以配合。法務專業人員與合同經辦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共同協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保險合同內容的擬訂和后續管理由產品開發部和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格式合同內容經審批程序通過后,相關經辦部門可在其職權范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無須將合同送審,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險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則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對已經審核通過的合同,如需變更,需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簽字與蓋章

          第十八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公司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各分支機構以其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應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公章。蓋章時應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條未經正常審核程序通過的合同,一律不予蓋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經辦人應認真審核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對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同意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歸檔保管。

          分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簽定的合同,分支機構應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為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所涉及的相關材料。

          各分支機構應比照分公司的規定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履行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同時督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完整保存公司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往來文件,建立專項的合同履行檔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我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或者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經辦部門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員如有證據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與其他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擅自訂立合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自行訂立合同的,公司對該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審核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盡責審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和審核人員應嚴格保守在合同談判、審核、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8

          第一條為規范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__市(或__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后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9

          1.總則

          1.1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1.3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檢查督促各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1.4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公司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注:本條括弧中內容若企業沒有工會組織,不必添加。

          2.勞動合同的訂立

          2.1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或者符合國家標準與要求的格式樣本。

          2.2公司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2.3公司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2.4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蝗肆Y源部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5《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2.6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2.7凡各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3.勞動合同的期限

          3.1公司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3.1.1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3.1.2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1.3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3.2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內容

          4.1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或者國家相關標準與要求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4.2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4.3公司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4.4公司特別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4.5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4.5.1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公司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4.5.2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4.5.3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

          4.5.4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5.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公司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公司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親筆簽名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5.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5.3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公司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公司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6.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6.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6.2公司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后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6.3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送達本人。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并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了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并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采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6.3.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3.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6.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3.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人力資源部同意和征詢職工委員會(職工委員會根據企業實際狀況設立,國有企業相應的組織機構為工會,若沒有無需呈現)意見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員本人:

          6.4.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4.3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6.5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6.6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公司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并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公司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并簽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公司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6.7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書面形式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6.8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采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6.9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公司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并簽收確認。

          6.10離職前,公司可根據員工意愿安排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6.11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處理。離職手續包括:(所列內容僅供參考,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

          6.11.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6.11.2按《調離手續完備表》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6.11.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6.11.4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并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房手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臨時確沒有住房需租住公司住房的,必須與公司簽定續租契約,租金按市價收取,租住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6.11.5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后,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6.11.6離職職員戶口及人事檔案關系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戶口、檔案及人事關系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定《離職人員檔案管理協議》。

          6.11.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6.11.8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6.12第一負責人或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7.勞動合同管理

          7.1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公司要加強領導,規范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7.2公司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公司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7.3公司(或者子公司)應指定專職人員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各級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7.4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由相關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長期妥善保留。

          7.5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責任機構(職工委員會、人力資源部、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附則

          8.1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8.2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8.3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管轄范圍

          第二條本辦法管轄合同為: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各類經濟合同。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三條公司經濟合同統一歸口財務部管理,合同經辦人為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四章職責范圍

          第四條財務部合同管理職責范圍: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辦法;

          2.核查本公司范圍訂立合同和履約情況,并對總經理負責;

          3.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準備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歸檔,合同章管理工作;

          5.負責貼制合同印花稅;

          6.對經濟合同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人員職責范圍: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資料,包括對方資產,經營狀況。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雙方具有履約能力;

         。4)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6)草案交上級主管。

          3.凡須有關部門和機關批準,備案的合同,及時上報批準或備案。

          4.督促合同履行進展,切實執行。

          5.向上級通報履約問題。

          6.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權限

          第六條凡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由合同經辦人起草、經財務部經理復核,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并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權簽署合同,財務部經理憑法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上指定人的簽字加蓋合同章。必要時可請律師審核,工商部門鑒證。

          第七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對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八條合同發生變更或解除時,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

          第九條合同經辦人協同業務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對合同變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電作出處理,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條合同履約過程發生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條款規定處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不得自行決定免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或變更事項其協商結果須形成書面協議,作為原合同補充,并按協議執行。

          第十二條合同糾紛協助商不成,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合同經辦人負責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資料,并通知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有關機構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條凡訂立,變更,解除的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五條合同正本由財務部和合同經辦部門各留存一份。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均隨合同正本保存,合同執行完畢后,由經辦人協助部門經理完成《合同執行情況報告》,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核,出現非常情況須總經理。

          第十六條財務部對生效的合同,建立檔案,及進分類,整理,立卷,統一裝訂歸檔。如需調閱,根據權限調用。

          第七章考核與獎罰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管理列入有關部門,崗位的目標計劃指標和考核范圍。

          第十八條公司根據管理情況,對合同管理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決定處罰: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2.合同經辦人在簽訂,履行合同時盡責盡力的;

          3.合同經辦人,主管遺失或擅自銷毀合同或附件的;

          4.應追究而未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

          5.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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