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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預算管理制度
業務預算、資本預算和財務預算是全面預算的三個組成部分。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您整理的行政機關預算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為切實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資正常發放、機構正常運轉和各項社會事業有序發展,推進財政資金管理機制創新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20xx年財政部門在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縣級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收支管理體制的基礎上,結合各項財政改革,繼續對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實行預算收支及經費實行包干管理。其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一、經費包干原則
結合當前財政改革和各預算單位的實際情況,對各項經費和非稅收入在預算收支管理中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經費管理同人員編制管理相結合,嚴格按照人事審核、財政把關后的單位工資表進行人員工資的財政統發和包干單位日常公用經費的原則。
2、堅持預算內與非稅收入收支脫鉤,各單位的各項非稅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
3、按照突出重點,壓縮一般的要求,堅持財政保工資發放、保機構運轉、保社會穩定、保重點支出的原則。
4、堅持對事業單位實行定額(項)補助或差額管理,并按機構改革的要求,積極探索對部分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場的原則。
5、堅持包干經費按月和按進度撥付,超支自補,節余留用的原則。
二、預算內經費核撥內容
預算內經費由工資福利支出(原人員經費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原日常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專項經費支出等組成,具體分項核撥內容如下:
(一) 工資福利支出的核撥內容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伙食費、伙食補助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務支出的核撥內容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出國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專用材料費、裝備購置費、工程建設費、作戰費、軍用油料費、軍隊其他運行維護費、被裝購置費、專用燃料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三)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核算內容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退職(役)費、撫恤金、生活補助、救濟費、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生產補貼、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四)專項經費支出的核撥內容包括:年初經政府批轉,人代會批準通過列入年初預算的各部門專項經費(國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工業商業金融等事務、其他專項等);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和經縣委、政府批準召開的大型會議等會議費(按批準的會議規模及開支標準經財政局審核后撥付)。
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用款單位要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專款專用。撥付專項資金必須填寫項目、用途和用款計劃等,并報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簽批后,財政方可撥付。
(五)其他相關規定:編制外機構、超編人員財政不安排工資及任何經費。預算內經費包干以1月份編制內實有人數為準。
三、預算內經費包干辦法
(一)工資福利支出經費包干辦法
1、全額撥款單位,編制內實有人員工資,按人事局工資股審核后的工資花名冊按月由財政國庫統發數列支;
2、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編制內實有人員工資財政按差額比例補助,其余經費自理(包括合同工養老金等)。具體分為四類:第一類,對律師事務所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財政只負擔70%的工資;第二類,對工人俱樂部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財政只負擔50%的工資;第三類,對各鄉鎮衛生院,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財政只負擔82%-95%的工資(具體差額比例為:虎跳峽衛生院負擔82%,金江、上江衛生院負擔85%,建塘、格咱、五境、三壩、尼西、小中甸、洛吉衛生院負擔90%,東旺衛生院負擔95%);第四類,對縣公證處實行自收自支管理。
2、離退休人員工資包干辦法:原離退休人員工資按有關政策規定的實際數核撥,資金先撥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再轉撥社保局,由社保局統一發放。離退休人員原單位和社保局要加強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財政和社保要聯合出臺操作性強和實效性強的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想方設法杜絕“活人吃死人工資”的現象;當年退休人員,退休前在縣級單位(包括全額和差額單位)的,按組織和人事部門發文的退休工資標準和發放時間轉至社保局發放,原單位不再發放;退休前在鄉鎮機關中的,根據縣鄉財政包干管理體制,當年退休人員工資由鄉鎮財政發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轉入社保局發放;行政事業單位合同工人員,退休后的工資由社保局從養老金專戶中支付,財政不再單獨安排經費。
3、當年病故職工的安葬費、撫恤費以及遺屬補助,財政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的實際金額核撥給原單位后由單位兌現。
4、縣級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金單位承擔部分,教育系統、環衛站財政全額解決,其他單位財政承擔50%,其余50%各單位自行解決。
5、當年編制內新增人員(包括分配和調入人員),全額撥款單位,按人事局規定的工資發放執行時間和標準(新調入人員憑工資介紹信并按其注明的時限及工資標準,跨年度不予補發),造入當月工資花名冊發放(當月的工資花名冊上必須加蓋編委的印鑒,以證明新增人員在編制內);差額撥款單位,按差額比例補助,并應出具新增人員未超編的證明,跨年度不予補助。
6、當年新增資(政策性全縣范圍內增資外),按人事局規定的時間和標準造入當月工資花名冊發放,如在本年度出現補發,由人事局工資股造補發工資表納入財政工資統發,跨年度一律不予補發。
7、由財政負擔的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初預算數先撥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再轉撥給醫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資部份財政不再追加此經費。
8、離休人員的醫療費由原資金渠道列支,不參加醫療保險,資金先撥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再轉撥醫保中心,由醫保中心按文件規定實報實銷,對少報銷者實行獎勵。
9、縣級各單位應繳縣總工會工會經費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資花名冊單獨測算并包干給各單位,年終統一由縣財政局代繳給總工會。單位承擔的工會經費60%部分,從單位包干經費中解決。
(二)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包干辦法
1、行政單位分三類管理:第一類為五大機關,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2500元;第二類為行政單位總人數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2100元;第三類為行政單位人員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1900元。
2、縣級公、檢、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按照上級規定安排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縣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20500元;檢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14080元,縣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3500元)。
3、縣級事業單位根據單位性質和收入情況實行分四類管理:第一類為享受人員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2000元;第二類為享受人員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經費為1900元;第三類,全縣中學教師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1250元,城區紅旗、民小教師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為850元,東旺校區教師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800元,其余十個鄉(鎮)校區教師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700元。炊事員不安排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第四類,除上述單位和人員外,財政只保證工資,不安排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
4、對縣級既有行政編制又有事業編制且具備一定“造血”條件和功能的單位,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對行政編制人員,年人均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2000元;對事業編制人員,財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
5、年初包干時有公用經費的單位,包干后新增(或減少)人員一律不追加(減)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
四、非稅收入管理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統一管理。結合我縣當前各項非稅收入仍按執收單位先繳入財政專戶,再由財政專戶統一上繳國庫的管理實際,在收入方面,執收單位必須將所有的非稅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要求,全額繳入財政專戶,不準截留、不準私設小金庫,如有違反 “收支兩條線”管理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理。在沒有全面推行部門預算之前,非稅收入仍然按照《云南省預算外資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規定》進行管理,并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統一管理。在支出安排方面,教育系統上繳的非稅收入按規定應返還部分,由用款單位向政府書面請示,寫明非稅收入返還的具體明細用途,并按程序由財政審核簽署意見后,報政府批準方可按規定從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或財政專戶返還,其余各單位上繳的非稅收入按有關規定需返還單位使用的部分,仍然由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縣政府審批同意后再從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或財政專戶返還。各單位經批準由財政安排的非稅收入,必須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同時,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收繳和使用管理嚴格按照云政辦〔20xx〕26號及云財綜〔20xx〕84號文件規定執行,不進行統籌;計生委所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包括鄉鎮征收的),支出由財政安排,專項用于解決農業人口及下崗職工獨生子女保健費。
年度中若出臺新的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等,按新規定執行。
五、罰沒收入管理
罰款和沒收財物是國家行政處罰的重要手段,罰沒收入是各級財政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加強和改進罰沒財物管理,對于強化財政收入管理、維護正常的財政收支程序、促進執法機關廉政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縣對罰沒收入所執行的“罰繳分離”改革在管理方面取得較好成效,但部分執法單位執法不力,執法積極性不高等現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罰沒收入返還情況較為頻繁。為充分調動執法部門的執法積極性,規范罰沒收入的管理,對罰沒收入在繼續執行“罰繳分離”的基礎上,采取對部分單位“核定收入入庫基數,超基數比例返還”的管理辦法。具體規定為:核定單位罰沒收入上繳國庫基數(縣公安局30萬元,縣森林公安分局70萬元),基數內不予返還,超過基數部分,財政按照超基數部分的30%以業務經費的方式在年終結算后安排給執法單位。對交警二中隊的罰沒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后,再通過預算支出安排給城市二中隊,用于工資等相關費用。其余執收單位所上繳的罰沒收入一律不予返還或經政府批準后從預算支出適當安排。
年度中若出臺新的罰沒收入管理規定等,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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