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機制制度
決策機制是企業在享有充分的法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對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作出抉擇的機制。這種機制包括決策主體的確立、決策權劃分、決策組織和決策方式等方面。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決策機制制度范文,歡迎大家閱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機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體決定的基本形式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實行區全體會議、常務會、區長辦公會議制度。
(一)區全體會議。區全體會議由區組成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可請街道辦事處、區直總公司領導參加;亦可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領導和區委有關部門、區群團、市局駐區分局領導列席;需要時可根據區長意見擴大與會人員范圍。區全體會議由區長或委托常務副區長主持。一般每年召開1—2次。
(二)區常務會議。區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辦主任組成。根據需要可擴大與會人員,請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區直總公司、市局駐區分局領導列席。區常務會議由區長或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開1—2次。
主要任務是:研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研究審議向上級呈報的請示、報告或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討論和通過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和提請區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區直總公司向區請示的重要事項;決定和部署區的重要工作;傳達貫徹上級和區委的重要決定事項,通報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研究并決定需區研究、決定的其它事項。
(三)區長辦公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辦主任組成。根據需要有關單位領導參加。區長辦公會會議議題、時間由區長決定。會議由區長或委托常務副區長主持。
二、會議議題的提出與確定。區全體會議的任務、議程和內容由區常務會議確定;區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各部門征得主管副區長同意后報辦,由辦匯總后報區長確定;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各副區長報區長確定;區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各部門報區長或主管副區長確定。
三、凡屬副區長、區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職責權限范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區會議討論研究。
四、會議議題涉及多個區工作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區有關部門提出的協調意見應由該部門主任或局長簽署。經主辦部門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報主管副區長協調,協調后部門間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在區有關會議上將分歧意見列明,并提出傾向性意見。
五、區上述會議決定的事項,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區直單位要堅決執行,并及時準確地反饋落實情況。區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及時向區常務會議匯報。
六、議事決策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區全體會議、常務會、區長辦公會討論重大問題,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必須服從和執行集體的決定。
(二)嚴格實行回避制度。會議審議干部任免、獎懲、政審等事項,凡涉及參會(或列席人)自身及配偶、子女、親屬時,該同志應該回避。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會議討論的問題,除責成要作傳達和責成有關人員負責交換意見外,必須嚴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否則,按保密紀律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提前作好會議準備。會務工作由區辦公室負責,會議日期和議程,除臨時確定的外,一般應提前通知出席人員、列席人員和有關單位,不能參會者應事先請假。
(五)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區全體會議、常務會、區長辦公會均應作記錄,記錄工作由區辦公室負責。開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議題、出席人員、列席人員、匯報內容、討論中的發言等內容記錄要準確、規范。與會者發言時,應針對問題簡明扼要闡明觀點,充分發表意見,防止議事離題、議而不決。會議主持人的結論性意見,作為“決定”予以記錄,應明確“同意”或作其他處置
(六)加強督查督辦。會議決定事項由區辦公室分解立項,督辦或協調實施,確保會議決定事項事事有人辦,件件有落實。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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