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信息管理,充分發揮檔案信息的作用,有效保存和應用檔案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檔案信息是指工程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技術的、商務的、綜合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批件、標書、紀要、圖紙、照片圖片、測繪數據、視頻、簽證、信函、通知、報表等,包括紙質資料、電子版資料和多媒體資料等。
第三條 公司規劃建設管理部負責工程類檔案信息的收集、整理、報送、存檔、應用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調度員、測繪員、施工管理員、監理工程師、招標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公司運行管理部門是檔案信息資料的來源,負責相關資料的繪制、記錄、編輯、修改、整理、裝訂、審核與報送工作。
第五條 各種檔案信息資料應按要求分類編碼保存,要注意防盜、防火、防潮、防塵、防失密,保持適當的通風。具體要求參照公司綜合檔案管理辦法。
第六條 工程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應在歸檔的同時向生產運行相關部門及時提供。
第七條 舊管網改造時,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進行現場測繪,及時繪制改造后的圖紙并向相關部門提供。涉及調度地理信息系統數據更新的,應同步更新。
第八條 檔案資料的借閱執行綜合檔案相關條款。
第九條 檔案信息需要同時向綜合管理部歸檔的,應按要求歸檔。
第十條 保存三年以上的工程類檔案資料應移交綜合管理部檔案室統一保存,需要留存備用的可留復印件。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執行綜合管理部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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