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的定期檢驗制度
1、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氣瓶定期檢驗標準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2、對氣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換;
3、按氣瓶顏色標志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和氣瓶充裝單位的要求,去除氣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進行漆色與氣瓶標識;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按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市州級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年度氣瓶檢驗總數(含合格數、報廢數)、定點檢驗的.各氣瓶充裝單位檢驗氣瓶數量、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安全技術狀況。
6、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報廢期限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的規定。
7、氣瓶檢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檢驗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定期檢驗,應保證檢驗工作的質量和檢驗安全。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做好檢驗記錄工作。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必須對氣瓶內的殘氣、殘液的安全處理進行確認,達到有關安全要求后,方可檢驗。
8、氣瓶檢驗單位應保證經檢驗合格的氣瓶和經修理的氣瓶閥門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和閥門應予報廢。
9、檢驗單位有責任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氣瓶的破壞性處理必須采用壓扁或將瓶體解剖的形式進行。禁止將報廢氣瓶不作破壞性處理,銷售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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