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卸手續制度范文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ㄒ唬┲鞴苋藛T交卸。
。ǘ┙浌苋藛T交卸。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ㄒ唬﹩挝蝗藛T名冊。
。ǘ┪崔k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的財物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ㄒ唬┧浌艿呢斘锸聞。
。ǘ┪崔k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公司員工派往國內外實習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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