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識別制度(精選16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身份識別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身份識別制度 篇1
為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避免因身份識別差錯而發生各類醫療不良事件、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保證醫療安全,來院就診的每位病人應當如實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是指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身份資料。相關人員有責任依據患者的身份證、戶口本、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本等有效證件,在各種醫療文書、收款依據上填寫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等。
二、掛號及出入院處在輸入病人身份信息時應當加以核對,并對有疑問的病人信息加以核實。
三、醫院在各種診療活動中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正確識別患者身份。核對時讓患者或家屬陳述患者姓名,禁止僅以房間或床號作為識別的唯一依據。
四、患者身份確認至少使用兩種身份標識:住院患者需同時使用姓名、床號兩種方式。門急診患者使用姓名、門診病歷條形碼核對患者身份。醫技科室核對患者身份和檢查或治療項目,保證檢查正確的患者和正確的部位。醫務人員如發現發現身份信息不符之處應當與病人溝通、核實,并更正。需要其他部門配合時應及時主動的進行協調。
五、介入治療或有創治療活動、標本采集、給藥、輸血或血制品、發放特殊飲食前,醫護人員應讓患者或家屬陳述患者姓名,并至少 同時使用兩種患者身份識別方法,核對床頭卡和腕帶,確認患者身份。
六、對重點科室如急診、病房、新生兒、ICU、產房、手術室和重點患者如產婦、新生兒、手術、ICU、急診、無名、兒童、意識障礙、
語言交流障礙、鎮靜期間等患者,必須佩帶標注有身份信息的腕帶,如有遺失或損壞等情況,應當及時更換新腕帶。診療過程中, 醫護人員不但要與病人或其家屬口頭核對身份信息, 而且要根據腕帶 標注內容進行身份信息的核對。身份信息不符時,應當先明確原因, 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診療活動。
七、對無法進行患者身份確認的無名患者,需在“腕帶”上注明“無名氏+ 就診卡號”作為身份識別信息。進行診療活動時,需雙人核對。
八、患者轉接時必須嚴格執行患者身份識別和交接登記制度。
九、完善關鍵流程的患者識別措施:
9.1患者轉科交接時嚴格執行身份識別制度,尤其是急診科、手術室、重癥醫學科、產房、新生兒病房之間的轉接,由醫護人員護送,認真交接病歷等資料,并填寫交接記錄。
9.2對重點患者如產婦、新生兒、手術、ICU、急診、無名、兒童、意識障礙、語言交流障礙、鎮靜期間等無法向醫護人員陳述自己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員陳虎患者姓名,如無陪同人員,須有雙人共同核對患者身份。
9.3對無法進行患者身份確認的無名患者,須有雙人共同核對患者身份。
身份識別制度 篇2
一、查對制度
1.開醫囑、處方或進行治療時,應查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床號、住院號 (門診號)。
2.執行醫囑時要嚴格進行 “三查七對”: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時間、用法、濃度。
3.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劇、毒、麻、限藥時要經過反復核對;靜脈給藥要注意有無變質,瓶口有無松動、裂縫;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輸血時要嚴格三查八對制度,確保輸血安全。
6.使用無菌物品時,要檢查包裝和容器是否嚴密,消毒日期和消毒效果指示標記是否達到要求。
二、患者身份識別制度
1、在實施任何介入或有創診療活動前,實施者應親自與患者(或家屬)溝通,作為最后確認的手段,以確保對正確的患者實施正確的操作。
2、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準確識別患者身份。在進行各項治療、護理活動中,至少同時使用姓名、性別、床號三種方法確認患者身份。
3、完善并落實護理各關鍵流程(急診、病房、手術室、重癥醫學科、產房之間流程)的患者識別措施、交接程序與記錄。
4、對昏迷、神志不清、無自主能力、新生兒、手術等患者,建立使用“腕帶”作為患者識別標識制度。在進行各項診療操作前認真核對患者腕帶信息,準確確認患者的身份。
5、填入腕帶的識別信息必須經兩名醫務人員核對后方可使用,若損壞需更新時,需要經兩人重新核對。
6、腕帶填寫的信息字跡清晰規范,準確無誤。項目包括:病區、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等信息。
7、患者使用腕帶舒適,松緊度適宜,皮膚完整無破損。
8、加強對患者腕帶使用情況的檢查,各級護理質量控制組每月進行督導并有記錄。
身份識別制度 篇3
為了科學準確識別患者信息,杜絕安全隱患的發生,對住院患者實行雙重身份識別,即實行腕帶標識和床頭牌識別管理。具體如下:
1、醫務人員在進行各種診療操作時,務必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至少同時使用兩種患者身份識別的方法,如:姓名、性別、住院號等,不得單獨使用患者床位號或病房號核對患者。
2、實施有創(包括介入)診療活動前,實施者要親自告知病人或家屬,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以確保對正確的病人實施正確的操作。
3、ICU、新生兒科/室、手術病人、意識不清、無自主潛力的患者、不一樣語種語言交流障礙的病人入院即使用“腕帶”,作為實施搶救、輸血、輸液等各項診療、護理活動時辨識病人的有效手段。腕帶資料包括病人科別、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血型。新生兒腕帶資料包括床號、母親姓名、新生兒性別等。腕帶由病房護士雙人填寫并親視病人佩戴。
4、手術前一天,各病區分管護士根據醫囑查對手術患者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血型、手術名稱、手術部位無誤后,進行術前準備。手術當天,手術室工作人員在病房接病人時核對病歷及腕帶的資料,并與患者或家屬核對,無誤后方能接走。進入手術室與巡回護士再次核對,無誤后方能進入手術間。手術開始前,由麻醉師、手術醫師、巡回護士再次核對,術后手術室仍應持手術病人接送卡及病歷與病區做好病情、藥品及物品的交接,無誤后填寫手術患者交接記錄本離開。
5、急診科、ICU、手術室、產房等與病區交接時,由醫務人員攜帶病歷及“患者轉出交接記錄本”護送病人至轉入科室。兩科室醫護人員交接病歷,同時在床邊交接病人的病情及護理狀況,交接完畢,雙方分別在“患者轉出交接記錄本”及“患者轉入交接記錄本”簽字后方可離開。
6、職能部門(醫教科、護理部、門診部)履行督導職能,并有記錄。
身份識別制度 篇4
手術患者識別:采用“腕帶”,“患者家屬及陪護親友”,“患者姓名、性別、住院號”識別。
1、手術前一天由病房主班護士確認患者身份,戴“腕帶”,主管醫生進行手術部位標記。
2、手術患者核對:依據手術通知書和患者病歷查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診斷、手術名稱、手術部位(左、右)等。
3、接患者之前:手術室護士與病房護士查對:還必須與清醒的患者交談查對,進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手術名稱、手術部位”的確認。
4、麻醉之前:手術醫生、麻醉師與手術室巡回護士還必須共同與清醒的患者交談查對,進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手術名稱、手術部位”的再次的確認;杳约吧裰静磺寤颊撸簯ㄟ^“腕帶”及與陪伴家屬進行查對。
5、手術者切皮前:由手術室巡回護士,提請手術者實行手術“暫!背绦颍浻墒中g者與參與手術的其他/她工作人員進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手術名稱、手術部位”最后的核對確認之后,方可切皮手術。
6、病人離開手術室前,由手術室主持,手術醫師、麻醉醫生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實際手術方式,清點手術用物,確認手術標本,檢查皮膚完整性,動靜脈通路、引流管,確認患者去向等內容。
7、在手術安全核對表上按要求規范填寫,入病案保存。
輸血患者身份識別:采用患者姓名、性別、住院號識別。
1、根據醫囑,輸血及血液制品的申請單,病房護士需經二人核對患者床號、姓名、性別并與患者核實后方可抽血配型。
2、檢驗科須經二人核對輸血申請單和配血血樣,同時檢查采集日期、血液有無凝血塊或溶血,并查血袋有無破裂后進行交叉配血。
3、病房護士檢查輸血單與血袋標簽上供血者的姓名、血型(含Rh因子)及血量是否相符,交叉配血報告有無凝聚。
輸血前需兩人帶病歷、交叉配血單到床頭共同核對患者床號、姓名、住院號及血型(含Rh因子),無誤后方可輸入。
血液透析患者身份識別:對每一位血液透析患者透析治療前必須進行身份識別,準確無誤后方可進行治療。
1、長期在我院進行血液透析治療的患者,可留取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采取三種方法識別:
、呕颊咝彰、性別、年齡;
、坪藢颊呱矸葑C明;
、腔颊呒覍俅_認。
2、臨時在我院進行血液透析治療的患者,采取兩種方法識別:
、呕颊咝彰⑿詣e、年齡;
、苹颊呒覍俅_認。
3、透析室工作人員雙人核對并簽名。
急診科、病房、產房之間的患者身份識別
1、患者出急診科進入病房,由急診科人員、病房值班護士共同確認患者身份并雙簽名與“轉科病人交接認定表”中。
2、產婦出產房進入病房,由婦產科雙人共同確認患者身份并雙簽名于護理記錄中。
3、其它轉科病人按“轉科病人交接登記本”的要求規范填寫。
昏迷、神志不清、無自主能力的重癥患者、手術患者、新生兒在診療活動中使用“腕帶”作為各項診療操作前辨識患者的手段,并在全院各病房、急診室實施,并按要求做好記錄。護士在給患者使用“腕帶”標識時,實行雙人核對并簽名。
門診患者使用患者姓名識別,患者出生日期、住址、電話號碼作為患者識別的補充信息,當醫院管理實施信息化后,使用患者姓名和就診卡識別。
身份識別制度 篇5
一、在門診實施任何診療活動前,實施者應親自與患者(或家屬)溝通,作為最后確認的手段,以確保對正確的患者實施正確的操作。
二、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準確識別患者身份。在進行各項診療、護理活動中,至少同時使用姓名、性別、年齡三種方法確認患者身份。
三、各診區掛號、分診護士,掛號時認真核對患者“健康行”就診卡及病歷封面上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藥物過敏史及聯系電話,了解患者基本病情并正確分診,幫忙患者選取醫師,準確為患者刷卡掛號,避免因分診錯誤導致換號、退號。
四、給患者建卡時核對身份證或病歷封面上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藥物過敏史及聯系電話,正確輸入患者信息。
五、對預約患者認真核登記表中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及手機號碼、就診卡及病歷封面上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藥物過敏史及聯系電話。醫師為患者診治前核對就診卡及門診病歷患者基本信息,準確識別患者身份。
六、對昏迷、意識不清、語言交流障礙、無自主潛力、新生兒、7歲以下患兒及無痛檢查、手術等患者,務必使用腕帶作為識別身份的表示和查對的有效手段。在各種診療、護理操作前要認真核對腕帶上的各項信息,準確識別患者身份。
七、腕帶填寫的信息字跡清晰規范,準確無誤,務必經兩名醫務人員核對后方可使用,若損壞需更新時,需要經兩人重新核對。
八、患者使用腕帶舒適,松緊度適宜,皮膚完整無破損。
身份識別制度 篇6
為了科學準確識別患者信息,杜絕安全隱患的發生,對住院患者實行雙重身份識別,即實行腕帶標識和床頭牌識別管理。具體如下:
1、住院患者床頭或床尾均懸掛床頭牌,對全院范圍內的住院患者、急診搶救患者、急診留觀患者均使用腕帶標識,精神科患者實行圖片信息、姓名識別。床頭牌及腕帶標識作為各項診療、手術操作時辨識患者的身份識別手段。
2、管床護士在患者入院時更換床頭牌、為患者佩戴腕帶;颊呱矸菪畔ɑ颊叩牟^、床號、姓名、住院號、性別、年齡、診斷、護理級別、飲食等。
3、在標本采集、給藥、輸液輸血、手術等各類診療操作前及患者轉科交接時,尤其是急診、病房、手術室、ICU、產房、新生兒室之間的轉接,要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核對腕帶標識,至少同時使用姓名、年齡兩項患者身份識別方法且由患者向醫務人員陳述自己的姓名,新生兒、意識不清、語言交流障礙等原因無法向醫務人員陳述自己的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員陳述患者姓名,確保醫療安全。
4、使用護士移動站的病區,均使用電子條碼腕帶,未開通護士移動站的病區使用塑料腕帶。
5、對于無法進行患者身份確認的急診無名患者,亦使用“腕帶”標識對患者實行身份識別,如需住院治療,則對其實行腕帶標識和床頭牌識別管理。
6、患者佩戴腕帶標識應準確無誤,佩戴部位皮膚完整,無擦傷,注意手部血運情況。一條腕帶只限一位患者住院期間佩戴且一律佩戴在左手,作為病人個人信息的主要標識,確保其處于可以隨時辨識的狀態,不得隨意摘取、涂改、轉借、遮蓋。出院時由護士為患者剪除腕帶并銷毀。
7、患者轉床或轉科時床頭牌信息隨時更換,保證信息的準確性。
身份識別制度 篇7
一、醫務人員在采血、給藥、輸液、輸血、手術及實施各種介入和有創診。療前必須至少同時使用兩種以上識別患者的方法。常用標識有:姓名、出生日期、住院號、身份證號、診斷等,不得以床號作為識別標識。
二、建立“腕帶”識別標示卡。目前對手術、昏迷、神志不清、產科新生兒、入住重癥病房及重危病人實施。急診科病人戴綠色腕帶,手術病人戴粉色腕帶,臨床科室的昏迷病人、危重病人、產科新生兒戴紅色腕帶。腕帶佩戴部位皮膚完整,無擦傷、手部血運良好。
三、絕對臥床患者,應有標識在床頭;隔離病人床頭有黃色標志。
四、建立關鍵流程識別措施。急診與病房、與手術室、與ICU之間,手術室(麻醉)與病房、與ICU之間,產房與病房之間病人的轉運有專人負責,并有具體交接記錄文書。住院重;颊叩结t技科室檢查,由床位醫生陪同,急診科重;颊叩结t技科室檢查,由急診科護士陪同。
五、在實施手術、介入或其它有創高危診療的操作前,主要操作者及巡回護士應主動與患者(或家屬)溝通,再次確認患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院號、身份證號、家庭電話等作為識別和確認患者的手段,并將此過程在醫療文件中有所體現。
六、手術前患者的病歷、影像資料、術中特殊用藥、器材等,病區護士與麻醉師(或手術室護士)之間應有交接與驗收,雙方簽字,不允許由患者(或家屬)自帶相關資料到手術室。
七、手術與各種有創高危操作在患者進入手術場所前,對涉及到“左右”、“水平面”、“手指或腳趾”的手術,手術或操作醫師應在手術或操作部位作恰當的標示,例如在手術部位附近用藍色標志筆標上“Yes”(Y),并主動邀請患者(或家屬)參與認定,在術前小結(病程錄)中有記錄。
八、各種有創診療、手術當患者在手術臺上準備接受手術前,要“暫!贝_認。手術醫師、麻醉師及巡回護士應對患者的身份(兩種標識)、手術部位、手術方式、關鍵性檢查結果及各種簽字手續履行等情況進行再一次核查,確認無誤后各自應在相關醫療文件上簽字,否則不得實施手術。
身份識別制度 篇8
1、項目所需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包括:國家法律、法規規范;xxx市地方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適用于項目的活動、產品及服務的標準、規范、圖集;公司內部的相關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2、獲取方式
1)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公司內部的質量相關文件,由分公司各相關部門將已識別的相關文件隨時下發給項目,同時項目部將與分公司保持聯絡問詢或電話。
2)工程開工時,項目技術部根據圖紙中需用的相關專業標準、規范、標準圖集,向分公司技術科提出需用申請,由技術科發給或借閱。
3)對于項目根據實際情況、上級、當地社區要求所識別確認的部分法律法規,分公司未能提供時,由項目技術部隨時自行購買,交分公司施工技術科或相關部門備案,項目部、部門應重視和隨時掌握法律法規的變更信息。
3、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處置
1)項目資料員施龍靜負責根據對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文件的發放,填寫《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并按照〈文件控制程序〉做好文件的發放、借閱、保存等管理工作。
2)項目技術部負責對項目員工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傳達或培訓工作。
身份識別制度 篇9
一、患者身份識別制度
為了確保醫療安全,同時使患者權益及生命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門診患者身份識別
1、患方帶城鎮醫保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或公司醫保卡就診掛號的,以掛號票據上顯示的醫;蜥t療卡的卡號作為患者的唯一標識進行相關的診療活動。
2、患方帶身份證就診掛號的,以掛號票據上顯示的身份證號作為患者的唯一標識進行相關的診療活動。
3、患方就診掛號時未能出示以上任何一種證件的,門診部掛號人員按患方自己填寫的姓名、年齡、出生日期、住址、電話號碼等作為患方的就診卡信息出具就診卡和掛號票據,當使用姓名、年齡識別患者身份有困難時,可選擇出生日期、住址、電話號碼等這些補充信息來確認病人。
4、當醫師發現患方使用別人的身份信息為患者就診或使用成人身份信息為未成年就診的,應勸說患方使用患者本人信息重新掛號,但如果患者病情屬于急危重癥,則不得影響患者的及時診治。
5、對無法確認身份的無名患者,接診醫護人員根據當時患者的有關情況制作“腕帶”牌,上面記載患者信息包括:科別、性別、診斷等,并在門診病歷上注明,待明確身份后再按病歷書寫規范補寫。
住院患者身份識別
1、住院患者必須建立床頭卡,住院病人一覽卡。
2、醫護人員在各類診療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應至少同時使用2種(姓名、性別、床號等)方法(禁止僅以房間或床號作為識別依據)確認患者身份,確認識別無誤后方可進行操作。
3、臨床治療護理活動中,標本采集、給藥、輸血或血制品、發放特殊飲食及其他診療活動前,醫護人員除應采取以上方法確認患者身份外,還應讓患者或家屬陳述患者姓名,確認患者身份。
4、對急診室、產婦、手術患者;對病情危重、意識不清、急救、輸血、鎮靜期間患者;對不同語種語言交流障礙、身份無法識別患者;對成批救治的傷員(≥2人時);對傳染病、藥物過敏等患者必須使用“腕帶”標識,作為患者身份識別信息的載體。對新生兒、意識不清、語言交流障礙等原因無法向醫務人員陳述自己姓名的患者,如有陪同人員,還必須由陪同人員陳述患者姓名。
5、腕帶填寫的信息字跡清晰規范,準確無誤。項目包括:科室、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等信息。必須經兩名醫務人員核對后方可使用,若損壞需更新時,需要經兩人重新核對。
6、患者使用腕帶舒適,松緊度適宜,皮膚完整無破損。
7、醫務科和護理部加強對患者腕帶使用情況的檢查并有記錄。
8、患者轉床、轉科時,嚴格執行患者身份識別和交接規定,必須及時更新床頭卡、病歷牌(卡)、住院病人一覽卡等信息,認真做好識別和交接記錄,并做到二人核對,確;颊呱矸葑R別各種信息的一致性;急診科與病房、急診科與手術室、手術室與病房、病房與其他科室、產房與病房,必須及時制作并更換新的“腕帶。”
重點環節患者身份識別的方法和流程
急診科、病房、手術室、產房之間以及轉科患者的身份識別及核對程序。
1、患者由急診科收入病房,由急診科人員、病房值班護士按照《住院患者身份識別制度》的有關規定共同確認患者身份并雙簽名于“送病人登記本”中。
2、患者轉科時,必須及時更新床頭卡、病歷牌(卡)、住院病人一覽卡等信息,并由轉出科、轉入科護士在“轉科交接登記本”上簽字,認真做好識別和交接記錄。
3、病房與手術室相互轉接患者:
手術前一天由病房責任護士確認患者身份,戴“腕帶”。主管醫生進行手術部位標記。
手術患者核對:依據手術通知單和患者病歷查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診斷、手術名稱、手術部位(左、右)等。
接患者之前:手術室護士與病房護士查對;還必須與清醒的患者交談查對,進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手術名稱、手術部位”的確認。
二、腕帶使用管理制度
1、患者入院后由責任護士負責給患者系上腕帶,并向患者及家屬講解腕帶使用的注意事項及重要性。
2、腕帶標識一般佩戴于患者上肢左手,特殊情況的佩戴于下肢。
3、嚴禁醫務人員、患者及家屬隨意將病人標識腕帶取下。
4、執行各項治療護理前要認真核對腕帶信息。
5、如遇轉院或腕帶不慎丟失,應由責任護士給病人重新佩戴腕帶。
6、嚴禁任何人涂改,刮除腕帶標識信息。
7、腕帶標識是病人的專用信息,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8、在手術病人轉運交接中識別患者身份的具體措施如:手術病人進手術室前,由病房護士對患者使用“紅色”腕帶標識,寫清病人姓名、性別、年齡、病區、床號、住院號、診斷、血型,麻醉前手術室麻醉醫師、護士分別核對,手術前手術醫師核對。病人回病房麻醉清醒后,由病房護士核對取下。
9、昏迷、神志不清、無自主能力的重癥患者在診療活動中使用“藍色”腕帶作為各項診療操作前辨識病人的一種手段,并在全院各病房、急診室實施。
10、新生兒出生后由巡回助產士或護士給新生兒帶上“粉色”(女嬰粉紅色,男嬰粉藍色)腕帶,填上母親姓名、性別、床號、體重、出生日期,回病房后由病房護士核對。
身份識別制度 篇10
為認識和了解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及時傳達全體員工和相關方,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
1.企業負責人負責批準確定適用公司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清單。
2.綜合辦公室負責識別、獲取和評價適用公司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建立清單并保存。
二、獲取途徑
1.從政府有關部門、上級工會、圖書館等獲取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2.從公共出版物、專業報刊雜志及計算機網絡上收集獲取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三、傳達和培訓
1.綜合辦公室將適用公司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時傳達到全體員工,并將有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告之相關方。
2.綜合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定期對員工進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知識培訓,并保存培訓記錄。
四、符合性評價
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主要查找公司和員工違法現象和行為,并及時消除(每年12月進行)。由綜合辦公室具體負責。
身份識別制度 篇11
第一條為了及時獲取國家和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規知識和規定,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得到貫徹落實,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識別方法和獲取途徑以及對獲取的法律法規的管理、更新以及應用,適用于公司各個分廠和部門。
第三條公司安環部、辦公室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獲取與識別以及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宣傳貫徹。
第四條其他各部門負責與本部門職能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收集、保管、評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本部門獲取的法律法規清單。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切實保證本部門每一個員工能及時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規,為正確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第五條公司安環部負責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建檔保存工作,對于更新的法律法規登記時進行更新。
第六條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獲取主要采取書籍購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天津市安全生產信息網網上等形式獲取,并對獲取的法律法規進行條款內容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按程序上報總經理。
第七條新購或者網上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符合性評價,評價有個相關部門完成,出具評價報告。
第八條各部門對新購置或者網上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分類登記建檔,及時對法律法規清單進行跟新和廢止刪除。
第九條安環部主管安全部長對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認真學習、熟練和掌握法律法規條款內容,結合公司實際,制訂學習、宣傳和貫徹法律法規的計劃,并下發文件落實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
第十條公司安環部和辦公室負責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進行整理、登記和建檔,對已經廢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刪除,并送交檔案室存檔。
身份識別制度 篇12
1.目的
為獲取、識別、更新適用于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為體系的運行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獲取、識別、更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建立臺帳。
3.職責
3.1各部門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傳遞到生產技術處
3.2生產技術處負責安全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收集、識別及更新并建立臺帳。
3.3生產技術處負責向各部門單位宣傳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3.4各部門負責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3.5安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對識別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
4.程序
4.1獲取途徑
4.1.1由生產技術處通過標準化信息網、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方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1.2上級部門的通知、公報等由生產技術處收集整理。
4.1.3各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生產技術處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
4.2登記與識別
4.2.1根據公司生產、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4.2.2根據本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4.2.3生產技術處組織相關部門對獲取和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組織評審確認,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并編制《適用的法律、法規清單》。
4.3更新
4.3.1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
4.3.2生產技術處每年定期組織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工作。
4.3.3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識別。
4.4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4.4.1生產技術處及時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并下發到相關部門單位。
4.4.2各部門要組織學習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各部門單位培訓學習情況記錄于安全例會臺帳,班組學習情況記錄于班組活動記錄中。
4.4.3生產技術處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生產技術處建立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記錄。
4.6評審和修訂
4.6.1生產技術處每年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頒發的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適宜性文件及時進行修訂。
4.6.2當發生事故時,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各部門、單位應及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適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訂時應填寫《文件更改審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內容,經分管安全領導批準后進行修訂。
4.6.4新修訂的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應及時發放到崗位,保證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統一作廢。
4.6.5本制度傳達至全體員工,生產技術處執行。
5.相關記錄
5.1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匯總表
5.2各部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匯總表
5.3各項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文本或電子文檔
5.4法律法規的'培訓、考核記錄
身份識別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獲取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時識別和獲取本企業活動、服務過程中所適用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據《安全生產法》、公司《安健環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廠站、項目。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條承擔項目管理任務的各廠站、項目、各部門負責識別和獲取環保、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條承擔項目管理任務的廠站、項目、部門、項目部負責組織對本部人員進行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全體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行為。
第五條項目部及其他涉及相關方的管理部門負責將適用的安健環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工程承包商),傳達方式包括納入合同或制作成宣傳資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獲取
第六條獲取的內容
(一)法律: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
(二)法規:國務院和省級人大頒布的法規;
(三)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局和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規章制度;
(四)標準:國家、地方和行業頒布的標準;
(五)其他要求:各級政府有關規范性的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地方和行業有關的要求,非規范性文件和通知、技術標準規范等。
第七條獲取渠道
(一)各級人大、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及其他要求的獲取渠道是全國人大公報、國務院公報、國務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二)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獲取渠道是國務院各部、委或標準化組織等;
(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獲取渠道是各上級主管部門;
(四)還可以通過咨詢機構等部門聯系;
(五)通過報刊、書店、互聯網等渠道。
第八條獲取方式和時機
(一)各單位通過前述渠道以網絡、電話、傳真、信件、會議等方式獲取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
(二)各單位通過閱讀和整理有關報刊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對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建立適用法律法規清單列入適用清單。
(三)各廠站、項目、安全監察部應及時整理更新本單位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處于最新狀態。
第四章適用性識別、傳達和更新
第九條適用性識別判定依據:
(一)工程建設活動、服務要求;
(二)所屬行業要求;
(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
(四)相關方有關要求。
第十條各單位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登記形成《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紙質版目錄清單正式文件形式下發,附件一般可以電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關單位自行網絡下載或購買。
第十一條傳達
。ㄒ唬└鲉挝粚徟m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或電子版)傳遞到各職能部門、各項目部。
。ǘ┌布皶r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及有關內容予以印制(或發送電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發放到有關部門。
。ㄈ└鲝S站、項目、各職能部門、各項目部將適用于本單位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行宣貫傳達,力求職工知曉現行有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體使用時查閱。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隨時掌握與本部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換版、更改等情況及時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傳遞。
第十三條為使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狀態,各單位每年確認、登記獲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填寫《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提供給各項目管理部門,由項目部按職責分工發放給相關單位。
第十四條各單位對作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標識,對新頒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補充。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身份識別制度 篇14
1、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準確識別患者身份。護士在標本采集,給藥或輸血等各類診療活動前,務必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應至少同時使用2種患者身份識別方法。
2、能有效溝通的患者,實行雙向核對法,既除核對床頭卡以外還要求患者自行說出本人姓名,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
3、對無法有效溝通的患者,如手術、昏迷、神志不清、無自主潛力的重癥患者、新生兒及不一樣語種或語言交流障礙、無名、兒童、鎮靜期間的患者務必按規定使用“腕帶”標識作為患者身份識別標識;在進行各項診療操作前除了核對床頭卡以外,務必核對腕帶,識別患者的身份。
4、在實施任何介入或有創診療活動前,實施者應親自與患者(或家屬、溝通,作為最后確定的手段,以確保對正確的患者實施正確的操作。
5、對新生兒、意識不清、語言溝通障礙等原因無法向醫務人員陳述自我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員陳述患者姓名。
6、在重癥監護病房、手術室、急診搶救室、新生兒科使用“腕帶”作為患者身份識別標識。
7、填入腕帶的識別信息務必經兩名醫務人員核對后方可使用,若損壞需更新時,需要經兩人重新核對。
8、腕帶填寫的信息字跡清晰規范,準確無誤。項目包括:病區、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等信息
9、"腕帶"原則上佩帶在病人"左手"。患者使用腕帶松緊適度,皮膚完整無破損
10、完善并落實護理各關鍵流程(急診、病房、手術室、產房、新生兒、的患者識別措施,交接程序與登記制度。
10、在檢驗、放射、CT、超聲、放射治療、等直接與患者當面接觸的科室都應進行識別患者
11、定期檢查腕帶使用狀況,護理質量控制小組每月督導并有記錄。
身份識別制度 篇15
為了規范醫院管理,有效防止錯誤識別患者身份引起的醫療事故,規定護士至少使用2種身份識別方法查對患者身份。采取多種措施嚴格執行身份識別制度。
一在進行各項治療、護理活動中,應同時使用床頭卡、治療卡、腕帶等方法確認患者身份;對能有效溝通的患者,實行雙向核對法即要求患者自行說出本人姓名,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
二是完善并落實護理各關鍵流程(急診、病房、手術室、監護室、產房之間流程)的患者識別措施、交接程序與記錄。
三是對住院患者使用“腕帶”作為患者識別標識:普通病人使用綠色腕帶,病危、病重、一級護理、手術病人使用紅色腕帶,新生兒使用粉紅色腕帶。在進行各項診療操作前認真核對患者腕帶信息,準確確認患者的身份。
四是腕帶識別信息填好后必須經兩名護理人員核對后方可使用,若損壞需更新時,需要經兩人重新核對。腕帶填寫的信息字跡清晰規范,準確無誤。項目包括:病區、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等信息。
五是患者使用腕帶舒適,松緊度適宜,皮膚完整無破損;護士在給病人使用“腕帶”標識時,實行雙核對;加強對患者腕帶使用情況的檢查。
六是在手術病人轉運交接中有識別患者身份的具體措施,如:手術病人進手術室前,由病房護士對患者使用“腕帶”標識,手術室護士核對后方可接入手術間。
七是在采血、給藥或輸血等操作前,必須嚴格執行患者身份識別查對制度,應至少使用兩種身份識別方法。
八是在實施任何介入或有創診療活動前,實施者親自與患者(或家屬)溝通,陳述患者姓名,作為最后確認的手段,以確保對正確的患者實施正確的操作。
身份識別制度為規范醫療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據,能最大限度的提高管理效率,它將大大提高患者護士在操作治療過程中識別患者的準確性,全面提升護理工作的安全性。
身份識別制度 篇16
。ㄒ唬榧訌姽さ亻T禁管理,防止閑雜人等擅自出入廠區,以利識別,制訂本細則。
(二)地工現用識別證區分如下:
1、紅色:管理部員工佩帶。
2、淡黃色:財務部員工佩帶。
3、淡綠色:營業部員工佩帶。
4、淡藍色:企劃部員工佩帶。
5、灰綠色:營建部員工佩帶。
6、綠色:稽查室員工佩帶。
。ㄈ┥享椬R別證,工地所有人員一律佩帶,公司適用于經理級以下員工佩帶。
。ㄋ模┬逻M人員辦妥入廠手續后,由人事單位簽發識別證。
(五)臨時包工人員領用識別證規定如下:
1、凡10天以內之短期包工由各單位主管書面通知警衛室,并將包工的個人身份證放存警衛室換取圓形識別證佩帶,出廠時并將識別證繳回換取身份證。
2、凡10天以上較長期的包工,由各單位造具名單附照片送人事單位集中領用識別證,離廠時由單位負責繳回,如有短少遺失按第十二條處理。
。┳R別證一律佩帶于外衣左胸上方,不得以其他外衣遮蓋識別證,違者按未佩識別證處理,離職時應取下識別證。
(七)識別證的功用,在使顯示系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各級員工皆應佩帶,倘有不佩帶者,一經證實,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發當期應得利潤獎金的三分之一金額,第三次扣發三分之二金額,第四次以后即扣發全部獎金,扣發部分由人事單位通知財務部在發放利潤獎金時扣除之。
。ò耍┳R別證如有遺失,應由單位主管書面通知人事單位補發,并扣繳工本費15元。因公損壞時,得報請單位主任級主管簽證后,交人事單位換發新證。
。ň牛┓灿邢铝星樾沃徽撸暻楣澼p重予以適當處分,或解雇及移送法辦。
1、識別證借給非公司同仁而出入廠區者。
2、本人利用識別證在外作不當之情事者。
3、識別證借給他人在外肇事者。
(十)臨時包工人員如不佩帶,應由警衛或廠務管理組通知單位主管,禁止來廠工作,否則如有意外發生,概由該單位主管負全部責任。
(十一)公司員工在上班時間,亦應照規定佩帶識別證,辦法亦同。
。ㄊ┓差I用識別證人員于離職時,應將證繳回人事單位,否則折價賠償100元。
(十三)本細則呈奉核定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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