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災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資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于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 集貿市場內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 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其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審核。
第十三條 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火標志。
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委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
第二十一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 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 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一、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履行工作任務,切實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維護保養工作。
二、加強對市場經營戶和全體管理人員的日;婪ㄒ、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使經營者和管理者熟悉消防設施,掌握消防基礎技能。
三、加強市場安全用電管理,嚴禁違規用火、用電,凡因管理不嚴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加強對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周圍的秩序管理,嚴禁在上述地段堆物、停車,確保通道暢通。
五、為及時發現險情,值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值班巡邏,對各種設施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檢查(不得少于每周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認真組織員工和廣大經營戶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進一步提高廣大經營戶“四個能力”。
七、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發生火災積極組織參加撲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清除,對于安全生產、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九、積極主動配合消防安全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有效消除市場消防安全隱患。
十、管理人員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覺培養良好的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生產重于一切的責任感。
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商場市場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商場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商場市場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商場市場應當設置(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確相關方責任。
商場市場與其他單位管理、使用同一建筑物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對共用的建筑消防設施實行統一管理。
集購物、餐飲、娛樂、辦公、倉儲等功能于一體的大型城市綜合體建筑,應當確定統一的管理單位,明確責任人,在用火用電、巡查檢查、安全疏散等方面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商場市場應當與經營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指導、督促經營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開展防火檢查。
商場市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經營戶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四)員工、經營戶掌握消防知識的情況;
(五)用火、用電、用氣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八)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九)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四、開展防火巡查。
商場市場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并明確巡查人員、部位。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發電機房、變配電室、營業廳、廚房、可燃物品倉庫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營業結束后應當檢查是否遺留火種,是否切斷非必要的電源、氣源。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加強消防設施和消防控制室管理。
商場市場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且每年至少檢測1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應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程序(見GB25506-20xx)。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掌握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設備。
六、規范消防安全標識。
商場市場應當規范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處應當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記載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卡片或者記錄。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商場市場應當每半年至少對全體員工、經營戶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和經營戶入駐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經營戶應當懂得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商場市場內應當以圖文、廣播、電子廣告屏等多種形式對顧客進行消防安全提示。
八、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
商場市場應當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并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大型城市綜合體建筑的`統一管理單位建立的志愿消防隊,應當配備消防車輛和必要的裝備器材,明確若干專職人員承擔日常巡防和滅火救援任務;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九、開展消防演練。
商場市場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十、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場所;
(二)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違規采用易燃可燃夾芯材料板材;
(三)違規搭建雨棚、連廊等臨時建(構)筑物,違規設置倉儲場所或者臨時中轉庫房;
(四)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六)外墻門窗、陽臺處設置柵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八)生產或違規儲存、經營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在火災和爆炸危險的區域內吸煙、使用明火取暖和照明,燃放煙花爆竹;
(十)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十一)商場市場內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使用明火,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十二)違規住人或者設置員工宿舍。
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一、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本著自救的原則,依靠農貿市場內各租戶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督。
二、農貿市場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區、分工負責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三、值班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履行工作任務,切實抓好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保養工作。
四、認真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理論和各種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以及各種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
五、為及時發現險情,值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值班巡邏,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災隱患,嚴禁將危險品帶入本市場。對各種設施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認真組織員工和廣大經營戶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進一步提高廣大經營戶學習消防“四個能力”。
七、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發生火災積極組織參加補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清除,對于安全生產、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八、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用電管理,疏通消防通道,嚴禁違規用火、用電,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過道、樓梯、安全出口)要時刻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雜物,不得擅自封閉安全出口, 不得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過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設施設備,凡因個人或操作不當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檔案,消防安全管理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經營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十、監督動火作業,動火時必須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十一、消防設施停水、停電原則上不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及時通知客戶加強防范。
十二、市場內所有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在發現火災后按程序進行處理,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對事故進行處理。
十三、租戶應自覺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器設施,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亂拉電氣線路,嚴禁擅自拆、改、裝電氣設施和用具。
十四、市場管理部門對違章用火、用電、電氣焊或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堅決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五.嚴禁經營和未經批準而私自貯存煙花炮竹、炸藥、汽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炮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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