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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定義
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3、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保管與使用
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科室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并按班交接。
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科室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7、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管理人員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進入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時以舊換新。
(7)、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1
1、安全防護設施有專人負責管理。整個工程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應分區、分層、或分類型,落實多人負責管理,責任人應經常巡視檢查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隨手可糾正的應立時糾正,必須經作業班組進行整改的,應及時通知有關班組進行整改。
2、分包施工單位作業區,在分包隊伍施工前,項目部應向分包單位辦理有關安全防護設施的書面移交手續。
3、在向分包單位作進埸安全技術交底(書面)時,應說明分包單位對現埸有關的`安全設施負有維護責任,因施工需要臨時拆除安全設施時(如洞口蓋板、圍欄等),分包單位應在作業完后及時恢復安全設施至原有狀態。
4、現埸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分包單位施工區的安全防護設施情況,履行總包的安全管理責任。
5、現埸安全防護設施的拆除,須經項目技術負責批準同意方可拆除。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2
1、為了使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及外來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負責施工安全設施和標志使用的歸口管理。負責檢查施工現場是否按規范、施工組織設計使用安全設施和標志。
3、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設施使用計劃、安全設施、標志產品的采購、收存、保管、使用,對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環保部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編制工程安全防護設施計劃,并上報項目經理部主管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當施工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由安全環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單位負責自身施工區域內所需的安全防護設施的領取、設置及維護管理,公用區域大型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困難位置的`設施)的設置任務由項目經理部調度安排。
6、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要完善,做到“在邊就有欄,有洞就有蓋,交叉作業隔離,安全通道有封閉,高空作業下方有安全網”。
7、安全防護設施設置后,安全環保部應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并組織定期檢查,將查出的問題對責任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并復查整改結果。
8、、安全防護設施誰使用誰負責維護。常用安全設施被損壞不能使用,由使用該設施單位負責進行維修。
9、因施工作業需要移動、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護設施或其它施工作業單位設施的,應事先上報安全環保批準后實施。施工完畢或停工后時,施工單位負責安全設施的恢復。
10、配合施工作業所需的安全設施在作業完成后,施工隊上報安全環保部同意后,施工隊應該及時拆除設施,并清理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完好的應交安全環保部收藏備用。
11、安全環保部負責根據使用安全標志的標準,提出安全標志的制作委托計劃或采購計劃,上報項目經理批準。有觸電風險的場所應當使用絕緣材料制作安全標志牌。
12、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94—82《安全標志》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標志牌上加企業標志或其它文字、圖案、符號。發放時要建立發放登記臺帳。
13、安全標志應重點考慮在風險場所及風險作業區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區)如道口作業、特殊風險作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帶電區、帶電或運轉設備處等。
14、安全標志應設在醒目、與安全有關的地方,并使人們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理解它所表示的內容。
15、如發現安全標志變形、破損或圖案脫落、變色,使用單位負責修整或更換。
16、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指導。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3
為了防止假冒、偽劣或存在質量缺陷的安全設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現場,規范采購行為,以及確保各作業人員及時佩戴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辦法。
一、選擇合格供應商
1.項目機物部應按照有關要求,對相關材料的供應單位進行評價,擇優選取,建立合格供應商臺帳。
2.合格供應商必須具備:生產、經營許可證;技術和生產及質量保證能力;當地主管門頒發的準用證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要求);市場信譽和履約能力;
二、購置:
項目機物部編制需求計劃,經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同選定的合格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購貨合同中應約定:材料的品名、規格、型號、質量等級;生產制造規程和標準;驗收準則和方法;供應商應提供購置材料的相關資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
三、驗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根據約定的.要求進行分批次集中檢測;零星材料進場:材料負責人、安全員隨時進行檢查驗收,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送有關檢測部門復檢,安全員做好檢查驗收記錄。
2.安全員負責收取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資料,建立登記臺帳。
3.驗收方式:查質量合格證明材料、質量檢測報告;查外觀尺寸、規格和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復試等。
4.對未檢品、不合格品作好標識,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現場。
三、保管
1.對通過檢查驗收的材料,進入庫房妥然保管,并進行分類標識,建立登記臺帳。
2.對庫存滿一年的安全防護材料、用品,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進行復查,凡變質、受損傷的及時清理,不允許發放使用。
四、發放領用
1.基本原則是按實際需要發放,建立發放登記臺帳。但勞動保護用品非正常損耗且屬于個人責任的將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2.各消防滅火器材應經常檢查,一經發現不能滿足規范要求的就要及時更換。
3.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電焊面罩等安全防護用品必須保持完好無缺,一旦損壞必須及時更換。
4.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應定期(按月或季度)發放。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
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
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
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
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
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
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
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
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
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在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
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具有《產品鑒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
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
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ㄒ唬┓烙锢、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ǘ┓烙毖蹩諝夂涂諝馕廴疚镞M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ㄈ┓烙锢砗突瘜W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ㄋ模┓涝肼曃:胺浪、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ㄎ澹┓烙锢怼⒒瘜W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烙锢砗突瘜W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
護用品。
。ò耍┓烙锢怼⒒瘜W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ň牛┓乐垢咛幾鳂I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ㄒ唬┙佑|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
。℅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
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
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ǘ┙佑|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
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ㄈ┕ぷ鲌鏊写嬖陔婋x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
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ㄋ模⿵氖麓嬖谖矬w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
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
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
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
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
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
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
護用品,并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
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
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5
一、一般規定
1、對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分公司生產車間的施工、生產場所(以下統稱為“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的安全狀況,必須進行有效監控,規范其采購和進場驗證、安裝驗收、使用、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管理。
2、本制度所涉安全設施,是指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以外的、為保護作業者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種防護設施。主要包括:
、抛鳂I場所中對危險作業區域的圍(擋)護設施,如施工現場的“四口”防護和坑井、陽臺、樓層、屋面的臨邊防護設施等。
⑵作業場所的支護和加固設施,如施工現場腳手架、承重架設施,基坑支護設施等。
、鞘┕がF場臨時用電、車間生產用電安全中的保護接零、重復接地、避雷接地、漏電保護等電氣安全防護設施。
⑷安全警示、指示設施及安全標志。
3、本制度同時適用于對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圍墻(擋)等臨時設施,以及作業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的安全監控與管理。
4、安全防護用品(以下簡稱“安全護品”)包括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簡稱“個人護品”)、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簡稱“重要護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簡稱“特種護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鋼管腳手扣件、漏電保護器、電纜線、電焊機二次側保護器、消防器材,其他特殊材料、設備和防護用品等。
二、采購和進場驗證
1、工程項目部和生產車間(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對所需的安全設施、安全護品進行策劃,并列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計劃。
2、使用單位應根據公司確定的合格供應商名錄,向合格的供應商采購或租賃所需的安全設施、安全護品。被授權自行實施采購或租賃時,應對不在名錄中的供應商進行評價,并形成記錄。具體程序和規定參照公司《物資采購控制程序》執行。
3、安全設施、安全護品進場驗證方法包括:查驗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產品3c認證證書,查驗實物質量,按規定要求抽樣復試。同時可參照公司《進貨物資驗證規定》。
4、進入作業場所的安全護品必須具備產品合格證和廠家生產許可證。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鋼管腳手扣件等重要護品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檢測合格報告。沒有質量證明材料或質量證明材料不齊全的不得進入現場使用。
設備租賃分公司必須為所提供的鋼管、腳手架扣件等周轉材料提供檢測合格報告、產品合格證和廠家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5、由使用單位物資材料供應部門(材料員)具體負責作業場所安全護品進場驗證,并形成記錄。相應規定如下:
5.1施工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各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金屬拉伸試驗方法》(gb/t228)、《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的規定對鋼管、扣件質量進行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5.2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必須進行除銹、防銹處理,并按規定對鋼管進行油漆(由設備租賃分公司負責漆防銹漆,工程項目部漆標識漆)。
5.3嚴格實行鋼管、扣件的報廢制度。
5.4現場使用的安全帽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色標國家標準(現場管理人員為黃色,指揮作業人員為紅色,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為藍色,操作工人為白色)。
6、分包單位采購或自帶安全設施、安全護品時,工程項目部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規定并實施如下要求:對采購資料或合同進行簽認,對進場的安全物資共同驗證,對驗證狀態進行標識和記錄,防止誤用或錯用。
三、安裝驗收
1、作業場所安全設施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安全驗收,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及相關人員參加,并作出書面驗收結論意見。
2、安全設施安裝后使用前的安全驗收內容應包括:
2.1專業性較強的安全設施分項工程必須首先驗證其專項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須包括搭設和拆除兩部分內容。對于無專項施工方案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無法有效指導實際操作的,均不予驗收。
2.2對相關操作人員的資格能力、持證上崗情況進行驗證。使用單位必須提供相關人員的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并與實際操作人員相對應。
2.3對現場安全設施的安裝搭設、安全保險、保護裝置及使用性能等進行實地檢查驗收,并填寫記錄。
3、作業場所所有安全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管理
1、使用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并確保操作人員接受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相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2、使用單位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對有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交底,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3、經驗收合格的安全設施應及時掛設驗收合格牌,明確安裝、驗收人員姓名。
4、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現場安全標志應按圖掛設,尤其在主要作業部位和作業點、主要通道及危險區域必須掛設相應的安全標志。
5、對現場安全護品、安全設施應建立臺帳,并進行定期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缺陷和隱患必須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檢查記錄由各使用單位存檔。
6、安全設施(包括安全標志)不得擅自拆動。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時,須經現場技術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7、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配備和使用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F場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規定如下:
7.1工種相同,但勞動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發給不同的護品。
7.2多工種作業的,按基本工種發給。并根據實際作業需要加以補充。
7.3同工種崗位調動,原發個人護品未到期的,須繼續使用。
7.4報廢的個人護品應及時予以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8、作業現場應落實專人,加強對現場安全護品、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安全護品、安全設施材料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堆放場地應保持清潔、無積水。每次使用回收后,應及時清理檢查,剔除報廢的材料,并經適當保養后存放。
9、在搭設與拆除安全設施、臨時設施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搭、拆時使用的材料應集中收集、統一搬運,嚴禁亂丟亂拋。
10、在遇有暴風雪及臺風暴雨等惡劣氣候前,應及時停止作業,對現場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加固。惡劣氣候過后,應及時對安全設施加以檢查,修復完善后方可繼續使用。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6
一、范圍
1、安全設施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設施(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類,如在生產中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事故停車設施、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設施、電氣設備的過載保護設施、機械運轉部門防護的防護設施、載壓設備的安全閥、高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設施、低壓真空的密閉設施、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火災報警固定式設施、滅火設施、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設施,傳動設備的防護罩或隔離欄桿、各種警示標志、生產場所的防護欄、蓋板、各儲罐區的圍堰等。
2、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器具),稱為防護用品(器具)。
3、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各車間、部門公司二級核算單位。
二、管理職責
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設施),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2、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設施(如各種繼電保護設施和避雷設施等)由設備部門管理。
3、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設施、自動滅火設施和其他固定、半固定滅火設施,由保衛部門負責管理。
4、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由安全部門負責管理。
5、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和安全聯鎖設施的由計控部門負責管理。
6、生產區域內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控和報警設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管理。
7、其余的安全設施由所在車間(部門)負責管理。
8、各安全設施使用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維護管理,定期作專業檢查和校驗,將檢查校驗情況進行登記建檔。
三、維護管理
1、各種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要由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落實到人。
2、各種安全設施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各類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設施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安全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若確有必要須由設施所在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由總經理(或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拆除。
5、凡經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設施,必須經過檢驗、試驗合格,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后,方可使用。
四、防護器具的選用和保管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和濃度等指標)正確選擇和使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3、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發放,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7
1、安全防護設施有專人負責管理。整個工程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應分區、分層、或分類型,落實多人負責管理,責任人應經常巡視檢查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隨手可糾正的應立時糾正,必須經作業班組進行整改的,應及時通知有關班組進行整改。
2、分包施工單位作業區,在分包隊伍施工前,項目部應向分包單位辦理有關安全防護設施的書面移交手續。
3、在向分包單位作進埸安全技術交底(書面)時,應說明分包單位對現埸有關的安全設施負有維護責任,因施工需要臨時拆除安全設施時(如洞口蓋板、圍欄等),分包單位應在作業完后及時恢復安全設施至原有狀態。
4、現埸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分包單位施工區的安全防護設施情況,履行總包的安全管理責任。
5、現埸安全防護設施的拆除,須經項目技術負責批準同意方可拆除。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8
1.現場電氣工器具必須按定置擺放在工器具柜內。工器具柜要求保持整齊干凈,列入交接班檢查內容。檢查工器具及其附屬件(檢驗標簽、測試導線、電池等)齊全完好,工器具柜衛生清潔。發現工器具丟失或損壞,按運行二部規定對當班值進行考核。
2.使用電氣工器具前,必須檢查工器具性能完好。
3.所有操作把手要求存放在集控室電氣工器具柜內,配電室內不得存放。發現配電室內存放操作把手或操作把手丟失、損壞,按運行二部規定對當班值進行考核。
4. 10kv及以上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380v及以下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帶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
5.使用萬用表、鉗型電流表、搖表進行測量工作時,應由兩人進行。
6.使用紅外線測溫儀對設備測溫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造成觸電。
7.使用電筆或驗電器對設備進行驗電時,必須檢查電筆或驗電器合格且電壓等級與被測設備相符。10kv及以上設備驗電必須帶絕緣手套。
8.裝拆接地線(接地刀),必須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9.裝拆保險(熔斷器),應帶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并使用絕緣夾鉗。
10.查找10kv及以上設備接地時,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架構時必須帶絕緣手套。
11.巡視電氣設備、及在電氣設備區域活動時必須穿絕緣鞋;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必須穿絕緣靴。
12.所有工器具必須按規定進行使用,并檢查檢驗合格證完好,專工定期檢查。發現未按規定使用和檢驗合格證脫落丟失,按運行二部規定進行考核。
13.現場安全標示牌分類放置,按工作票要求掛到現場的標示牌,工作票終結時必須收回,如發現現場遺留者考核當值。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9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建筑施工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及管理。
2.2 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筑活動,應依據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3 職責
3.1 工程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配備標準的制定,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3.2 項目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放,監督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3.3 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保管。
3.4 工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
4 資源需求
必要的資金保障、適宜的'貯存場所。
5 基本規定
5.1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應依據本標準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 本制度規定了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3 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除應符合本制度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本制度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為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5.5從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使用。
5.6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按作業工種配備。
5.7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5.8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士及長發者應配備工作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5.9 從事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滑落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為從事自然強光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配備防止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 從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的勞動防護用品。
5.11 從事焊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灼傷、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 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中毒、灼傷的勞動防護用品。
5.14 從事基礎施工、主體結構、屋面施工、裝飾裝修作業人員,應配備防止身體、手足、眼部等受到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5 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的,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16 雨期施工期間應為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對環境潮濕及水中作業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 配備要求
6.1 架子工、起重吊裝工、信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系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志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2 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3 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從事酸堿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堿肢鞋、耐酸堿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中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4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濕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6.5 油漆工在從事涂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
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6 普通工在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丼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作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6.7 混凝土工應配備工作服,系帶高腰防滑鞋,鞋蓋,防塵口罩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混凝土澆筑作業時,應配備肢鞋和手套;從事混凝土振搗作業時,應配備絕緣肢鞋,絕緣手套。
6.8 瓦工、砌筑工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應配備高腰布面腳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
6.10 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肢鞋、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11 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服鏡。
6.12 木工從事機械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防噪聲耳罩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3 鋼筋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從事鋼筋除銹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4 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涂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覃和防護眼鏡。
。2)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15玻璃工應配備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從事打磨玻璃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6 司爐工應配備耐高溫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護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添加燃料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沖擊眼鏡。
6.17 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從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18 筑爐工從事磨磚,切磚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9 電梯安裝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從事安裝,拆卸和維修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10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本公司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公司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發放。
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于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后應報廢。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三、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4.選用輕質材料,耐腐蝕,抗老化,對皮膚無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嚴密,牢固,經濟耐用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 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促進施工生產健康發展。項目經理部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有關政策、標準規定,對參與施工生產作業和管理的人員發放個體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項目經理部必須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一標志”。
第二條 工班長指導、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用品;認真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條 作業人員對安全防護設施不得隨意挪動和改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崗位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 嚴格按照規定采取措施加強對職業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對于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查體,建立健康檔案,組織開展短期健康休養,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
第五條 要按照要求重視和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根據女職工不同時期的生理特點,妥善安排適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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