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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時間:2022-09-21 15:09:19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范本(精選12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考核獎懲制度范本(精選12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范本(精選12篇)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1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獎懲長效工作機制,懲戒安全生產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最大限度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執行主體是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三條、本制度的適用范圍為鎮黨委政府班子成員、各村委、各站所和企業。

          第四條、安全生產獎勵每年一次。

          一、獎勵

          1、提出安全生產技術措施項目具有先進性、可靠性,為企業安全生產帶來顯著成效的。

          2、積極主動排除險情,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3、發生事故后能積極搶險救災、防止事故惡化、使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免受重大損失的。

          4、對現場隱患整改力度大并取得積極成效的。

          5、敢于制止違反安全法規,杜絕重大傷害或火災事故的。、以上獎勵項目由安全部門調查核實后專題報告總經理,予以通報表揚與獎勵。

          6、發現并舉報重大安全隱患。

          二、處罰

          1、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處罰1000元。

          2、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包括不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處罰1000元。

          3、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后果的,處罰5000元。

          4、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工傷事故或較大經濟損失的,按其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5、對違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外來承包工程單位及個人,按違反相關規定處罰。

          三、獎懲款項的管理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中的有關條款,開出罰款通知單,由財務部門開具收據辦理罰款手續,罰款由財務部門設立安全獎勵專項資金?顚S茫坏门沧魉。

          2、本制度中規定的獎勵經費,其來源為單位設立的年度安全獎勵基金和由罰款專項資金組成。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2

          1、學校要成立安全工作標準化考核的組織機構,制訂安全工作標準化考核細則。

          2、考核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機構設置,網絡體系效應情況。

          (2)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和各級領導安全工作職責明確制訂實施和責任書簽訂情況。

         。3)安全工作各項制度制訂落實情況。

          (4)各類安全工作監督管理臺帳建立和使用情況。

         。5)考核安全工作宣傳、教育與培訓落實情況。

          (6)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情況。

         。7)消防設施、器材配備齊全,效能完好情況。

         。8)建筑物和設施等硬件安全質量狀況和安全使用效能情況。

          (9)全體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掌握安全知識,安全自救、安全救災的能力情況。

         。10)安全事故上報、處理、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1)各部門及相關人員安全工作落實情況。

         。12)安全資金投入、正常使用情況。

         。13)工地、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各行政村、各生產經營單位、鄉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村、本企業、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考核、分級獎懲。各行政村、各企業和鄉直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工作,由鄉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獎懲的負責人包括各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各企業主要負責人,鄉直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各村、各企業、鄉直有關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嚴格考核,重獎重罰,獎懲兌現,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在年內未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或者發生

          造成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問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取消評先樹優資格。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鄉直有關單位按300元的標準交納,億元企業按1000元標準交納,規模以上企業按500元的標準交納。每年1月31日前要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鄉財政所,單列帳戶,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相關人員上繳,單位兩人負責的按1:1分攤,不得從公—款中列支。

          第七條 考核內容為鄉政府確定的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指標。

          第八條考核獎懲辦法:

         。ㄒ唬┌踩a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經濟損失在30萬元—50萬元之間的單位全額扣減風險抵押金。

         。ǘ┌踩a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或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問題的單位,全額扣除責任人的全部安全生產抵押金。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視責任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處分或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ㄈ┪纯蹨p風險抵押金的行政村、鄉直有關單位,按目標考核1分獎2。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

         。ㄋ模┪纯蹨p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億元企業按目標考核1分獎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其他企業按目標考核1分獎2。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

          (五)扣減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補交至鄉財政所。

          第九條 對行政村、企業及鄉直有關單位相關負責人的獎勵資金,由鄉財政列支。

          第十條 各行政村、企業及鄉直有關單位要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完善全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獎懲機制。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人發生變動時,原責任人未被追究相關安全生產責任的,安全生產抵押金全額返還,接任人重新交納抵押金。若年度內完不成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按前后責任人的責任大小分別扣減抵押金。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4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公司施工生產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不安全行為及安全設施、裝置不完善等事故隱患,杜絕一切傷亡事故發生。為確保將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以促進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自2011年3月18日正式實施。

          加強工地安全工作,工地必須配備執證專職人員。如發現沒有配備持證專職安全員或專職安全員不到位,處以100元罰款。項目部必須在半個月內調有證安全員到位,如項目部無法抽調有證專職安全員,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調有證專職安全員到工地工作,工資由工地負責。

          需要的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如發現缺一名持證人員或持證人員不到位,處以500元罰款,同時工地必須設法在半個月內選派人員去有關單位培訓,如工地拒不執行,由公司派人員去有關單位培訓,培訓結業后到工地工作,除培訓費由工地負責加罰500元,到工地工作的人員工資由工地負責。

          必須無條件服從公司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接受公司的指導。如工地貫徹不力,經公司月度安全檢查評定為安全不合格工地,除按公司意見限期整改外,按單位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0.50元罰款;如不執行公司意見進行整改,公司有權調人買料進行安全設備整改,達到合格標準。除所用工料由工地負責外,按單位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

          當地安全部檢查評定安全不合格工地,除限期整改接受省、市、區有關部門處罰外,再處以單位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元罰款。

          發生傷亡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作如下規定。如隱瞞不報,加倍處罰。

          發生傷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屬工地違章指揮,要求工人冒險作業或工地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而造成的,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到30000元的罰款;如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追究領導責任,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進行刑事處分。

          傷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屬工人違章作業造成,視情節輕重處以200元到500元罰款。

          開工前由公司派安全對全體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以后新增工人要上報公司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補課。如發現未經三級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崗作業,一人罰款50元。

          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須進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記錄。如發現未經交底而參加作業,每人罰款10元。

          必須按規定懸掛安全網。如工地在臨街處或人行道通道處不掛安全網,處以1000元處罰,并采取措施做好防護。高空作業按規定系好安全帶。如發現不系安全帶而進行高空作業,每人罰款50元。工地有安全帶,工人不系者,罰款由個人負責,現場作業人員如發現有不戴安全帽或穿背心、拖鞋的每人罰款10元。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5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稱“三類人員”)的任職考核。

          第二條“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知識兩方面。“三類人員”必須要經過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第三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每年參加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完成規定學時的培。

          2、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監督機構應收繳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上繳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

          3、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4、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遺失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的,應在市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5、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變更姓名和變更法人單位等的,應當在姓名或法人單位變更后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6、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情況。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6

          一、學校各部門一定要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定期對教室、食堂、廁所、圍墻、禮堂、圖書館等場所和照明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合格者可以取得年度評優資格,否則將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輕者予以批評,重者(未有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予以記過處分。

          二、學校各班級對學生要加強安全教育,在安全工作中,凡是無事故者,可以取得年度評優資格,并對班級加量化分5分,如有事故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并扣量化分5分。

          三、全體教師要嚴格遵守師德規范要求,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每發現一次扣量化分2分,品質惡劣者取消年度評優資格,造成情節嚴重者直接定為倒數2%或予以記過處分,表現優秀者,可以取得年度評優資格。

          四、學生要嚴格遵守學校的一切安全規章制度,表現優秀者,可評為年度“安全小衛士”,否則,將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并扣班級量化分1分。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7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 、總則

          1.1、為了全面貫徹執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的管理,獎勵正確積極地安全行為,懲處不安全行為,控制和消除不良行為。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的獎勵、懲罰和考核辦法。

          1.3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屬各單位、全體員工和進入公司院內的外租外包單位、供應商、參觀實習團體、公務個人等。

          2、指導原則

          2.1、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企業各級領導和員工要認真執行國家、省、市和企業制訂、頒發的方針、政策、法令、規程、安全管理標準及規定,要把安全工作列為本單位評先和獎勵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經費從獎勵基金中列支;

          2.2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核心,企業各級領導和職工要認真執行,在所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和工作崗位上,對安全工作負責。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必須同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掛鉤,嚴格考核。

          2.3 、安全生產獎懲以檢查考評為基本運行模式。考核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制度為準繩,執法公正、嚴明,以達到警示、教育、防止事故發生的目的。

          2.4獎懲不是目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過獎懲激發全體員工從心底里高度重視、并主動積極參與、提高自我安全保護意識,使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滲透到生產前準備、生產中操作、生產后維護一整個鏈條中,更是激勵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千方百計動腦筋、想辦法、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積極創建公司的安全環境和安全文化氛圍,從而真正杜絕安全隱患、實現安全零事故。

          3、職責

          3.1、安技保衛部是安全獎懲制度執行部門,依據本制度負責督促管理各單位落實獎懲規定情況,對各單位進行考核。

          3.2、綜合辦公室負責下達獎懲考核文件等程序。

          3.3、人力資源部負責按照安技保衛部下達的《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實施獎懲。

          3.4、財務部負責涉及外單位和個人的經濟處理程序,按照安技保衛部下達的《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實施獎懲。

          4、懲罰類型

          4.1、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50-5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沒收押金。

          4.2、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降職、降級、辭退警告、留用查看、辭退、開除。

          4.3、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5、獎勵

          5.1、安全生產評比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對于評選出的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5.2、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部門、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按具體情況給予記功、獎狀、獎金等獎勵:

          5.2.1、在生產工作中,針對安全工作,有革新、發明、創造并獲得成效者;

          5.2.2、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噪聲等,預防職業危害,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項目改進者;

          5.2.3、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避免事故發生的;

          5.2.4、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者,及時采取果斷措施,減少事故損失的有功者;

          5.2.5、在搶救事故中,使企業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的有功者;

          5.2.6、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向公安機關積極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查處治安災害事件表現突出的;

          5.2.7、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

          5.2.8、在安全工作中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的;

          5.2.9、敢于管理,長期堅持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

          5.2.10、積極參加公司、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的個人成員。

          5.3 、對于下列情況給予一次性重大獎勵:

          5.3.1、在安全生產工作中,運用現代安全科學管理方法,獲得成效的部門;

          5.3.2、在安全生產上做出成績的先進集體;

          5.3.3、被評為集團公司級安全生產的先進單位。

          6 、處罰

          6.1、對進入本公司外租外包、供應商等所有外單位,委派工作、參觀學習、辦事等所有外來人員。

          6.1.1、違反《安全協議》的,對有關單位或個人扣罰100-1500元。

          6.1.2、作業沒有安全內容和安全措施的,對有關負責人或責任單位扣罰100-500元。

          6.1.3、違反本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按本公司員工標準進行處理。對有關單位或個人扣罰100-1500元。

          6.1.4、凡違反本規定多項內容的,實行數款并罰。

          6.1.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6.2、公司內對發生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處罰規定:發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追究其領導的責任。造成的損失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分或依法交公安機關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500元以內懲治警告:

          6.2.1、抵觸、抗拒安全生產管理執行,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工作者;

          6.2.2、拒簽整改通知單的;

          6.2.3、違章指揮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未導致事故發生者;

          6.2.4、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6.2.5、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6.2.6、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者;

          6.2.7、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6.2.8、對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應急措施,未造成事故的;

          6.2.9、忽視安全工作,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導致公司及員工財產輕微損失的;

          6.2.10、違反保密規定,對涉密文件、圖紙、檔案不嚴密保管,以致發生盜竊或丟失的;

          6.2.11、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6.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一般違章,一人/項次:考核單位領導100-200元;責任者100-200元;班長、安全員50-100元。

          6.3.1、不按規定穿戴勞保防護上崗,女工上崗不戴工作帽,超頸根以下頭發未置于帽內,按照操作規程必須佩帶防護眼鏡操作時不戴,不穿防砸鞋的;

          6.3.2、生產現場文明生產管理混亂的,如著裝不整齊,亂擺生活用品器具,不按工位定置,工件碼放混亂,工件任意堵塞通道,不及時清理作業現場廢料、垃圾,工位存放與工作無關物品,地面油污等;

          6.3.3、從事危險作業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及無人監護,不執行“危險作業申請單”所規定的安全措施的;

          6.3.4、操作天車、吊葫蘆違反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使用的鋼絲繩不符合安全標準,吊索具不點檢,防脫落裝置失效,操作工無證,不戴安全帽的;

          6.3.5、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或有防護裝置不用,擅自停用設備上的安全、照明、信號、防火、防爆裝置的;

          6.3.6、工件不按規定位置擺放或超高、歪斜堆放的;

          6.3.7、叉車司機超高叉運或承載人員的;

          6.3.8、無農機駕駛證和特種車輛駕駛證,違章駕駛各種農機和特種車輛的;

          6.3.9、機動車輛拐彎、進出大門不減速、不鳴笛、不打轉向燈;駕駛剎車、轉向不靈、無轉向燈、門窗不完整完好的車輛的;

          6.3.10、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不按規定停放,穿行車間的;

          6.3.11、施工人員未經有關單位同意,在車間等工作場所私自接電、水、氣源,私自動用天車和啟用設備、設施的;

          6.3.12、操作旋轉機床設備或進行檢修、試車時敞開衣襟、戴手套、圍巾圍裙,機器運轉時進行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的;

          6.3.13、高空作業時上下扔物件的;

          6.3.14、帶電(檢修)作業或使用非雙重絕緣電動工具在潮濕地區或在容器、構件內工作,不帶絕緣手套或使用非安全電壓燈具作行燈或照明的;

          6.3.15、開動情況不明的電源或動力源開關、閘、閥;

          6.3.16、使用手持電動工具安全附件不齊全、破損,插頭兩相沒有接地保護,沒有漏電保護的;

          6.3.17、下班未關閉照明,空調,電器電源,機械設備電源,手機充電器在插座上不拔的;

          6.3.18、隨意傾倒危險廢物,下水道隨意傾倒廢棄油液,隨意焚燒垃圾/樹葉/荒草,造成環境污染的;

          6.3.19、違反管制刀具管理規定的,未造成后果的;

          6.3.20、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及公共設施的;

          6.3.21、公然侮辱他人,造謠惑眾,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6.3.22、違反物資出廠規定或車輛進出廠規定的;

          6.3.23、倉庫、防火重點部位存放與生產無關物品的;

          6.3.24、除加班外,非工作時間逗留工作崗位的;

          6.3.25、住宿人員非工作時間進入生產場地的;

          6.3.26、違反就餐規定,私自夾帶餐具、食品離開食堂的。

          6.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違章違紀,一人/項次:考核單位領導300-500元;責任者100-200元;班長、安全員100-200元。

          6.4.1、酒后上崗,班中飲酒,酒后滋事的;

          6.4.2、生產現場、倉庫及禁煙區域內發現違章吸煙的;對在上述區域內的`無主煙頭每個扣罰責任單位10元。

          6.4.3、擅自挪用、損壞或拆除、停用消防設備設施、警示標志,堵塞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設施器材,責任區內消防設施損壞不清楚、不上報的;

          6.4.4、領導干部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6.4.5、重復隱患,重復違章的;

          6.4.5、砂輪機不按時更換砂輪,兩邊不墊防震墊,沒有托架的;

          6.4.6、高空作業(兩米以上)不系安全帶,無監護的;

          6.4.7、電氣,焊工工作時不穿絕緣鞋及其它防護用品的;

          6.4.8、使用不完好的起重設備,使用已失去額定負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種起吊設備和工具、吊索具;

          6.4.9、檢修帶電設備電器和高空線路時不斷電或不掛警示牌、無人監護;帶負荷運行、斷開車間(或回路)配電閘刀或總開關,電工帶電拉高壓跌落保險,使用不合格絕緣棒和絕緣手套的;

          6.4.10、機動車輛安全附件不完好(如轉向燈、剎車),超速行駛(主干道不超過15公里/小時,車間內不超過5公里/小時),把車輛交借他人駕駛的;

          6.4.11、無證駕車,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6.4.12、重點要害部位值班人員睡崗、脫崗、游戲,不認真做好登記,檢查記錄及交接班記錄不完整,沒有定期點檢記錄或點檢記錄缺失的;’

          6.4.13、擅自拆除設備上的安全、照明、信號、防火、防爆裝置;

          6.4.14、未經批準擅自牽引、使用臨時電源線路的;

          6.4.15、不按規定儲運、收發、登記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的;

          6.4.16、氧氣、乙炔距明火之間距離不符合規定,無阻火器或壓力表無檢驗;使用氧氣、乙炔后未關閥門,軟管有老化、泄露現象的;

          6.4.17、盲目割焊未經過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風,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閉容器和管道的;

          6.4.18、沒有設置監護人員,沒做好防護措施,不經過探查,不經過充分通風,盲目進入密閉、受限空間作業的;

          6.4.19、從事危險作業未經主管部門審批,無人監護,不執行危險作業有關規定的安全措施的;

          6.4.20、擅自開動已被查封或未經檢查、驗收、移交的設備的;

          6.4.21、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接電源時無正規插頭或用各種方法代替插頭的以及不安裝漏電保護的;

          6.4.22、特種作業無證上崗,非特種作業者從事特種作業的;

          6.4.23、使用活動斜梯登高作業,安全附件不齊,無人把扶梯子和監護的;

          6.4.24、違章使用爐火、電加熱器具等大功率電器和使用各類自制電器的;

          6.4.25、違章用火、在禁火部位動用明火不申請的;

          6.4.26、損壞消防、燃氣、監控報警裝置或其它安全設施的;

          6.4.27、易燃易污染雜物堆積不及時清理的;

          6.4.28、辦公/生活區域(非生產現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

          6.4.29、聚眾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的;

          6.4.30、對本規定條款屢教不改或多次違反的。

          6.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觸及辭退條款

          6.5.1、煽動怠工或罷工、聚眾鬧事或蓄意制造事端,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感情,破壞生產工作秩序的;

          6.5.2、打架、斗毆、無理取鬧、尋釁滋事、擾亂生產工作秩序,經勸阻無效,造成不良影響的;

          6.5.3、不服從管理,有意拖延工作或怠工,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6.5.4、纏訪領導,滋事鬧事、影響正常辦公,經勸阻無效,造成影響的;

          6.5.5、偷竊、騙取、搶奪、哄搶公私財產的。

          6.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未遂事故:否決事故單位安全榮譽評比資格,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扣罰300-500元,相關責任人按損失20-30%掛鉤。

          6.6.1、輕傷事故的;

          6.6.2、未造成人身傷害,但已造成設備、設施損壞;

          6.6.3、重點防火部位和易燃易爆場所不辦動火證不采取安全措施,盲目施工,造成險兆的。

          6.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事故:否決事故單位所有榮譽評比資格,并處以行政處罰。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領導扣罰1000-10000元;相關責任人按損失20-30%掛鉤。

          6.7.1、發生重傷事故的;

          6.7.2、發生特種設備嚴重事故的,重大交通事故的;

          6.7.3、發生火災、案件、機械事故、環境污染造成影響的;

          6.7.4、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5-10萬元的。

          6.8、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群傷事故的交由集團上級部門處罰,同時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7、獎懲程序

          7.1、安技保衛部現場發現違反本規定的不安全行為,當場拍照取證,填寫《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見附件2),當事人簽字(如拒絕簽字不予理會),事發單位主管簽字。

          7.2、經濟獎懲由安技保衛部提出,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執行;行政獎懲由安技保衛部提出,按公司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總經理審核后由人力資源部執行。

          7.3、安技保衛部書面材料說明并填寫《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見附件2),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安技保衛部一份人力資源部一份→一般獎懲主管安全生產副總批準→重大獎懲總經理批準→人力資源部在OA系統“單位公告”欄發布獎懲通報→當事人當月工資中兌現獎懲→人力資源部對《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進行備案并記入本人檔案。

          7.4、對外單位,安技保衛部現場發現違反本規定的不安全行為,當場拍照取證,填寫《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當事人簽字,隱患程度責令其整改最終至停工,同時限制其相關物資進出公司大門,按照公司規章制度令隱患單位到財務部繳納罰款,安保部檢查隱患整改合格后,見到財務部罰款回執對隱患單位解除物資出入限制。

          8、考核

          8.1、實行分級考核,壓力層層傳遞,企業考核職能部門、車間;職能部門、車間考核班組;班組考核個人。

          8.2、在評先中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8.3、本制度考核與干部年度考核掛鉤,年度安全生產不合格者,安保部對公司上交降級提案。

          9、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10、本管理辦法委托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解釋。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8

          1、安全生產是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充分重視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營運和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廣大消費者和全體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能夠權責分明,建立健全激勵和懲罰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本公司《安全生產職責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2、財務部按考核結果和年度獎勵、處罰方案帶給專項經費保證。

          3、與各部門經理簽定安全生產職責書。

          4、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制、消除事故隱患,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

          5、對員工個人獎勵、凡貼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工會和技術部提出獎勵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給予一次性100—1000元獎勵;

         、怕毠ぐl現重大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剖鹿拾l生后用心進行搶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國家和群眾利益減輕損失;

         、窃诎踩a、食品衛生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有明顯效果的;

         、仍诎踩芾怼踩夹g、食品衛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推薦并取得顯著成績者;

         、蓪`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進行舉報者。

          6、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規定進行檢查,并依據檢查結果下發罰款通知,對違章個人進行罰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到財務部。如果未按時交納則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7、處罰標準

         、胚`章指揮每出現一次罰指揮者200元;

         、瓢踩氊熤撇宦鋵,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生產班組不按規定開展活動及安全活動記錄不完整的,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沁`反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未造成事故,罰違章者50元;

         、炔唤M織或不參加各類人員的安全檢查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的,每發現一次罰當事人100元;

         、蔁o“操作證”獨立上崗操作的,每發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什鹦痘虿挥冒踩雷o設施的,每發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税l生傷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每發現一次罰該部門負責人及辦事人各200元;

         、虒φJ真執行勞動安全法規和維護安全生產的人員故意刁難、打罵或實行打擊報復的,每發現一次罰200元;

         、推茐氖鹿尸F場,阻撓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或帶給假證的,每發現一次罰當事人200元;

         、谓拥健笆鹿孰[患通知單“后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每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300元;

         、习l生輕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扣發部門負責人半年二次工資,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加倍處罰;

         、兄貍鹿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扣發部門負責人半年崗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扣發全年崗帖并處通報批評;

         、阉劳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報上級部門處理;

         、野l生一齊多人傷亡事故,視傷亡等級其處罰按上述條款疊加;

         、訉Ω鞑块T行政正職的處罰還將并處安全生產職責書的處罰規定。

          8、個人行為的處罰

          違反以下紀律者,給予50元——1000元經濟處罰:

          ⑴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者;

         、圃诓惋嫎I內非規定地點吸煙者;

         、枪ぷ鲌龅(如辦公室、值班室、倉庫、工作間等)停放自行車、摩托車者;

         、瘸秶褂迷O備者;

          ⑸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者;

         、书_動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設備者;

          ⑺未經允許使用電爐、電褥等或在非指定場所私自焚燒物品者。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五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六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六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七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七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七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八十四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七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九十四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九十七條 本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10

          1、編寫目的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班組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2、編寫依據

          2.1、《安徽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實施辦法》;

          2.2、安徽送變電工程公司《安全獎罰規定實施辦法》。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安徽送變電運行檢修分公司巡檢六班班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具體要求

          4.1、凡違章并造成事故后果者,均據事故根調查結論對有關責任人按《省電力公司電力安全生產獎懲》、《安徽送變電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進行處理。

          4.2、由于該發現的缺陷而未發現或檢修工作的不負責任所造成的線路事故(一類障礙):主要責任人:罰款10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800元。

          4.3、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300元:

          4.3.1、高空作業不按規定系安全帶、安全繩,未造成后果者;

          4.3.2、在架空地線上工作,不按規定掛接地線者;

          4.3.3、不執行工作票制度,無工作票或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未造成后果者;

          4.3.4、安全距離不夠,又不采取措施就進行工作未造成后果者;

          4.3.5、登桿作業不核對線路名稱、編號、桿號,誤登桿塔未造成后果者。

          4.4、遇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罰款200元:

          4.4.1、線路檢修,不按制度要求,未有安全措施;

          4.4.2、在停電的線路上工作,工作人員未全部從桿上撤離即拆除接地線者;

          4.4.3、工作現場打架或嬉鬧者;

          4.4.4、工作現場,不聽從工作負責人指揮者;

          4.4.5、監護人擅自離開工作現場監護失職者;

          4.4.6、工作負責人在現場,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者;

          4.4.7、無票進行工作或事后補填工作票者;

          4.4.8、酒后上班或登高作業者;

          4.4.9、工作負責人擅自離開工作現場不臨時指定現場負責人者;

          4.4.10、無故曠工者。

          4.5、遇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罰款100元:

          4.5.1、工作負責人未到現場交待安全措施就許可工作或未到現場檢查驗收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臨時性工作及事故搶修未按規定做到現場交待就許可工作;

          4.5.2、班組在當月巡線發現的設備缺陷和影響安全運行的樹木,能處理而未處理者;

          4.5.3、進入生產現場不正確佩帶安全帽,進入檢修現場不穿工作服、工作鞋者;

          4.5.4、簽發、受理、執行不合格的工作票及許可工作者,未造成后果;

          4.5.5、在停電線路上工作完成,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者;

          4.5.6、不按班組規定,巡線不到位者;

          4.5.7、不按班組規定,檢修和巡線工作未發現重大設備缺陷,瞞報者。

          4.5.8、班組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工作中存在疏忽、遺漏,未按要求完成任務的;

          4.6、遇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罰款50元:

          4.6.1、未做到按時起床,未在規定時間內整裝待發;

          4.6.1、個人工器具、安全用具在作業前未進行檢查、攜帶不齊全;

          4.6.1、上、下班途中在車內睡覺者;

          4.6.1、領用倉庫工器具要保存完好并及時退回,少退、損壞者要按價賠償;

          4.6.1、參加公司、分公司安規、運規考試未一次通過者;

          4.6.1、寢室衛生未每天打掃,被子不進行鋪疊,衛生間臟亂差,有異味等;

          4.6.1、請假未做到,事先先好請假條明確請假時間和返回時間,延期要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電話請假;

          4.6.1、事務員要對每月個人考勤進行核對,如錯打考勤導致員工工資錯發,賠付相應錯發工資;

          4.6.1、安全員、技術員、事務員、宣傳員對各自報表未及時進行上報,導致績效考核扣分;

          4.6.1、班組人員在合肥期間遵守分公司相關作息及規章制度;

          4.6.1、其他未盡事宜。

          4.7、上班時間,嚴禁在班組辦公室舉行娛樂活動,在分公司安排的休息時間、地點進行娛樂活動中嚴禁進行賭博,如發現,每人每次罰款200元,旁觀者罰款100元。

          4.8、發現設備重大隱患、缺陷、避免重大事故發生予以200-500元獎勵;發現設備缺陷及時匯報處理,避免事故發生者,予以100-200元獎勵,同時向分公司安監部申請獎勵。

          4.9、以上實施細則是巡檢六班班組根據線路工作制定的,如與上級制度有抵觸,以上級制度的為準。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11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考核

          1、考核對象:

          項目部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黨支部書記、安質部部長、工程部部長、綜合部部長、財務部部長、各施工作業隊隊長。

          項目部成立安全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安全考核領導工作,考核領導責任分工,項目部經理、黨支部書記由公司考核。

          項目部經理考核:副經理、總工程師、安質部部長、工程部部長、綜合部部長、財務部部長、各施工作業隊隊長。

          項目部各部長考核:部員。

          2、考核資料提供

          (1)安質部:負責提供結果的考核資料,對項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審核、檢查;對持證上崗、崗位管理、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工作、干部工人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審核,負責收集、整理各部門匯總考核資料。

         。2)綜合部:對各部門、施工作業隊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審核、提供相關檢查、考核資料。

         。3)工程部:對作業隊的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工程施工技術安全措施的實施進行檢查、審核、提供相關檢查、考核資料。

          3、檢查考核的形式

         。1)檢查考核采取分值和表格的方式(領導干部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月(季)考核表),采取百分制(其中實施過程管理占60%,實施結果占40)?己私Y果在90分及以上的為優,80~89分為良、70~79分為中、70分以下者為差。

         。2)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掛鉤,每月績效工資掛鉤為:評分在70~79分的扣款100元;評分在60~69分的扣款200元;評分在59分以下的扣款500元。注:具體扣款由各項目部決定。

         。3)連續3個月內考核得分低于60分者(不包括60分)離崗學習一個月(學習期內按有關規定辦),期滿后按工作需要安排工作。

         。4)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考核,每月進行一次,由被考核者填報《考核表》報安質部考核,結果納入干部政績考核。

          二、事故責任的追究與處罰:注:具體罰款由各項目部決定。

          1、對作業隊事故責任的追究與處罰。

          (1)作業隊發生責任從業人員因工輕傷事故罰款2000元,多人輕傷事故罰款5000元,發生從業人員重傷事故1人罰款5000元

          (2)發生火災爆炸,設備安全質量一般事故罰款5000元,發生大事故罰款2萬元,發生重大事故罰款40000元

         。3)發生交通責任一般事故罰款10000元,發生交通責任大事故及以上事故按公司規定處罰。

          (4)發生第三者傷亡事故罰款3000元。

          2、對事故責任者和項目部領導責任的處罰

         。1)發生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火災事故、一般設備安全質量事故,給予事故管理人員上述相應罰款數的10%。

         。2)火災、爆炸事故、設備安全質量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事故,給予事故管理人員上述相應罰款數的15%。

          (3)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重大設備安全質量事故,按公司處理結果執行。

         。4)對傷亡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按中鐵八局相關規定執行。

          (5)各作業隊對工作時間發生從業人員工傷事故或暫還未確定是否屬于工傷事故時,必須向公司領導和安全質量部報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把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得隱瞞不報或謊報,對于弄虛作假、隱瞞事故、虛報謊報、事后補報的部門,一經查出,除追回安全獎勵外,處以相同數額30~50%的扣款,并按規定給予補扣款;給予部門責任人2倍罰款。

          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則

          安全生產是公司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行“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因此務必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民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狀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公司總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本公司的安全事務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安全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落實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各部門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上報安全事項。車間設立義務消防員,負責對突發火情的緊急處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職責。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用心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貼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落實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車間)人選。

          3、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的安全職責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協助和參與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狀況。

          8、在每周檢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執行狀況(安全生產職責區與5s管理工作職責區的職責人相同),在例會上通報檢查狀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相應區域(車間車輛、設備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查相應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定期檢查維護生產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3、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定期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生產狀況。

          4、及時匯報突發事故,協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事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消防員崗位職責

          1、理解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員匯報。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五、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用心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安全會議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要求有安全生產方面的資料,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安全培訓

          1、公司全體員工務必理解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本公司新招員工上崗前務必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公司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3、公司對全體員工務必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資料。

          4、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等),務必理解相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后方可安排上崗。

          第六章 安全生產檢查

          一、公司務必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一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資料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貼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貼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ǘ┤粘0踩a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務必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狀況,主要資料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貼合安全要求。

         。ㄈ⿲I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群眾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 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一、公司務必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員工帶給貼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務必貼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務必貼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務必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持續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務必貼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務必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三、特種設備務必按下列檢驗周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1、溶解乙炔氣瓶,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

          2、液化石油氣鋼瓶,出廠滿四年進行第一次檢驗;出廠滿七年進行第二次檢驗;出廠九至十三年的,每兩年檢驗一次。

          第八章 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1、公司務必建立貼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公司應透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九章 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公司務必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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