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設計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生產設備設計安全檢查是一種“治本”的安全檢查,作用十分重要。本表還可應用于產品驗收檢查和在用生產設備安全評價。對于鍋爐壓力容器除應符合本檢查表有關設計要求外,《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等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具有適應環境的足夠能力,特別是防腐蝕,耐腐損和抗疲勞的能力;
2.生產設備的受力件必須有合理的結構、材料、工藝和安全系數,在規定的使用壽命內不得產生斷裂和破碎;
3.生產設備的材料,必須能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物理的,化學的和生物的作用。例如:對人有危害的材料,因材料老化或疲勞可能引起危險;易被腐蝕或空蝕;與工件介質發生反應而造成危險(爆炸造成有害物質等)的材料;
4.生產設備不得在振動、風力或其它預期的外載荷作用下傾復,或產生不應有的位移。要求采取特別措施的應標出和詳加說明;
5.生產設備應設計成沒有易傷人的銳角、利棱、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較突出的部分;
6.操縱器一般應有(電氣或機械等)聯鎖裝置,可能出現誤動作的操縱器必須有保護措施;功能應明確可辨,在設備上給出正確動作次序示意圖;操縱力和操縱器的行程應符合人的生理特點和控制任務;操縱動作、設備的響應和信息顯示應相適應,操縱器應滿足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舒適的要求;
7.信號和顯示器應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則下,根據工藝流程、重要程度和頻度布置在人員容易看到和易聽到的范圍內。與操作者的距離,角度和對比度要適宜。易發生故障和危險性較大的地方,必須配置聲的、光的或聲、光組合的報警裝置;
8.生產設備的操作位置高度在離地面20~30m以上時,宜配置和必須配置安全可靠的載人升降設備。生產設備上的操作位置應能保證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座位應適合人體需要和功能的發揮并應滿足工作需要和舒適的要求;
9.操作室必須保證操作者安全、方便和舒適,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視野;應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聲、振動、塵、毒和熱輻射等)的良好性能;需采用防火材料制造,門窗應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
10.常常變換的操作位置,必須在設備上配置寬度不小于500mm的安全走板;操作、維修的工作位置離墜落基準面2m以上時,必須配置供站立的平臺和防墜落的欄桿、安全圈及防護板等。梯子、平臺和欄桿應符合gb4053.1—83、gb4503.2—83、gb4503.3—83和gb4053.4—83等有關標準;走板、梯子、平臺均應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11.照明設計按tj34—79《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檢查,必須保證操作點和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度,無頻閃效應和眩光現象;生產設備內部經常進行觀察的部位,應備有照明裝置或電源插座;
12.生產設備上的相對運動部位應具有良好的潤滑條件,應選擇合適的油品。重型機械和重要設備,應采用強迫潤滑方式并設有聯鎖裝置,在油壓達到一定值后,才能起動設備;
13.生產設備應便于吊裝,必須能避免在吊裝時發生傾復,超過1t的組裝件要在適當部位標出重量;
14.生產設備需要進行檢查和維修的部位必須處于安全狀態、維修檢查必須方便;需進入內部檢修的生產設備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對運動的設備必須有聯鎖裝置;
15.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為了防止超過極限位置,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具有動能或勢能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限速,防墜落或防逆轉裝置;
16.安全防護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在可能發生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設備應不能起動或立即自動停機、制動;
(2)保證操作者不接觸到運轉的.零部件;
(3)便于調節、檢查和維修。
17.凡高度在2m之內的所有傳動帶、轉軸、傳動鏈、聯軸節、帶輪、齒輪、飛輪、鏈輪、電鋸等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都必須設置防護裝置;固定式防護罩應設計得堅固耐用;可動式防護罩應有聯鎖裝置,一旦開啟防護罩,應能立即自動停機;
18.高速旋轉零部件或工具、工件、緊固件、切屑等有飛甩的危險應采取防松脫設施、配置防護罩或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裝置;
19.人員可能觸及的生產設備過冷或過熱部件必須配置防接觸屏蔽;
20.存在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應實行密閉,嚴禁跑、冒、滴、漏,根據具體情況配置監測報警、防爆泄壓裝置及消防安全設施;避免摩擦撞擊,消除電火花和靜電積聚等,有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程的規定;
21.鍋爐、壓力容器除應符合本檢查表有關設計要求外,還必須符合《蒸氣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及(82)油設字第384號《鋼制石油化工壓力容器設計規定》的要求;
22.可燃氣體的燃燒設備,應避免氣體偶然排出,要具有可靠的燃燒安全性,能阻止向可燃氣體輸送部分回火;要有可靠的燃燒安全防護裝置(如截止閥、安全閥、防爆膜、防爆閥、自動報警等);
23.液體、固體燃料的燃燒設備,應保證供給燃料不致發生危險;燃燒所需的空氣供應充足:排出的煙氣應符合本表第40條的要求;易燃易爆燃料貯油庫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tj—16—7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24.燃燒設備必須保證泄漏的燃料不致達到危險的量值。使用動力燃料的設備必須保證防止發生意外危險;
25.使用液壓或氣壓的生產設備,應能避免排出帶壓液體或氣體造成危險,同時隔離能源的裝置必須安全可靠;
26.控制裝置必須保證當能源發生異常時,也不會造成危險,最好能自動切換到備用能源和設備系統上;
27.自動或半自動的開關和控制程序必須按功能順序排列,并有保護裝置;
28.復雜的生產設備應配置自動監控裝置;
29.對于某些開車時看不見控制點全貌的生產設備,必須有開車預警信號裝置;
30.控制線路必須保證線路發生故障或損壞時不致造成危險;
31.生產設備的離合器、制動裝置或聯鎖裝置必須能起強制性作用;
32.調節部分要采用防止誤操作,誤通、誤斷的自動聯鎖裝置;
33.發生事故時不能迅速停車、不能通過總開關中斷運轉或切斷某個單元出現其它危險的生產設備,必須配置緊急開關;
34.緊急事故開關為安全紅色,必須能迅速無危險地觸及到;
35.生產設備在緊急事故開關動作后,必須迅速制動。只有當事故排除后,方能再運行;
36.危險區域的生產設備必須防止誤啟動。要有機械保護,能強制切斷控制和能源;有多重鎖閉的開關;
37.可能有意外啟動的生產設備,必須配置起強制作用的安全防護裝置;
38.能源偶然切斷又重新接通時,生產設備必須能避免危險運轉;
39.必須采取措施控制噪聲和振動,使其達到產品允許的標準以內;
40.產生粉塵、有害氣體或蒸氣的生產設備要用自動加料、卸料裝置、凈化排放裝置,保證工作場所和排放的有害物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業“三廢”排放式行標準》的有關要求;
41.有害物的密閉系統,應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時配置監測、報警裝置,對劇毒物質應有應急措施;
42.凡能產生放(輻)射的生產設備必須具有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應盡量采用遠距離操作和自動化作業、設置監測報警和聯鎖裝置;
43.每臺生產設備必須有標牌,使用安全色;易發生危險的部位,必須有安全標志。設計需按《安全色》標準和《安全標志》標準執行;
44.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機械壓力機、木工機械等生產設備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必須有國家指定的安全檢查機構審批手續;
45.說明書內容包括安裝、搬運、貯存、使用、維修和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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