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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規章制度

        時間:2022-10-26 19:50:19 制度 我要投稿

        合同規章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同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合同規章制度

        合同規章制度1

          公司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規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獐子公司章程》,聯系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無名合同。

          第三條 對外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各部門和分公司,不得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凡與外界達成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原則上須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協商一致、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與公司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經營資格或資信。

          訂立合同的權限依照《公司董事會授權規則》執行。

          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訂立書面合同:

          (一) 合同對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無預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產品采購(注:發貨票可視為合同);

          (二) 對年中臨時增加的一般建設項目,且是合同對方履行在先又無預付款要求、完工后由我方審核(審計)工程決算的;

          (三) 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即時清結的零散物資。

          第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用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八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語言確切描述的,應由當事人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九條 合同在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的主要條款后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條 合同中引用的法規、規章等,必須是現行有效版本。嚴禁引用被廢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頒布新的法規和規章造成合同條款必須被修訂時,應以新法規和規章的有效標準文本作為修訂依據。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經評審人員審核通過后方能簽字、蓋章。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每一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 嚴禁在對外訂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對于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后互換文本。遇例外,須法定代表人批準。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合同經辦單位分存,其中原件在總經理辦公室留存。

          產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經辦單位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公證或鑒證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規定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鑒證的合同,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需公證的合同,應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鑒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頒布的《合同鑒證辦法》執行;合同的公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經辦單位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后,轉財務部審核付款。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收款單位與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拒絕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經財務部、審計部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總經理、董事長審核通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合同對方,合同雙方形成的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單位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須在三天內向總經理匯報,必要時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后,應送原公證或鑒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合同是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嚴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經辦單位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匯報。

          第三十條 各有關人員應于每月月末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合同流轉單、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資料等)交總經理辦公室,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范圍。

          合同經辦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本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 任

          第三十一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即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20xx年2月1日發布的《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附件:

          公司

          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公司合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大連市合同文本管理辦法》、《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大連市技術市場條例》、《大連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規定》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合同起草、評審、簽約、履行、終止全過程的管理,還包括資信調查、合同談判、合同變更、合同解除、糾紛處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檔、保存等。

          第三條 《規定》所稱合同對方包括:

          (一) 企業法人 是指有法定的注冊資本,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單位;

          (二) 機關法人 是指有獨立的經費,并經批準成立的機關;

          (三) 事業單位 是指有獨立經費、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經依法批準成立的單位(法律規定需辦理法人登記的,應辦理登記);

          (四) 社會團體法人 是指有獨立經費,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依法向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社團組織;

          (五) 個體工商戶 是指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業者;

          (六) 經紀人 是指依法取得經紀人執業證書,從事經紀活動的執業人員、依法設立的具有經紀活動資格的個體工商戶和經濟組織;

          (七) 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的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第四條 公司設立合同評審組,合同評審組由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合同訂立前的評審。

          合同評審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各部門、分公司負責人。

          當以上各部門、分公司為合同經辦單位時,不在評審小組之內。

          評審可采取會議評審或傳真評審的形式。

          養殖事業管理部負責苗種和育苗、育成、養成所需物資的采購合同的評審;項目管理部負責建筑維修、基建、修造船、設備采購等職責權限內的合同的評審;市場營銷部負責包裝物采購與廣告宣傳合同的評審;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辦公用品采購、會議籌備合同的評審;加工事業管理部負責委托加工、貨物運輸合同的評審;研發中心負責技術合同的評審;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招聘信息、培訓及工作服采購合同的評審;安全管理部負責安全管理合同的評審;財務部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的評審。

          第五條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對方自然情況和資信情況調查、合同起草,并將合同對方自然情況和資信情況調查資料與附有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合同評審表》提交評審小組成員評審。

          評審人員不應少于3人。

          單項或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的重大合同須附有總經理、董事長與公司法律顧問的評審意見。

          第六條 合同經辦人對合同對方的調查評審按公司iso9001:20xx程序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進行資信調查:

          (一) 與合同對方第一次往來交易時;

          (二) 合同對方的資料超過一年時;

          (三) 合同對方改變交易方式時;

          (四) 遇有重大合作項目時;

          (五) 合同對方的定單驟增或驟減時;

          (六) 處理與合同對方的各種糾紛時。

          資信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概要、背景、業務情況、付款記錄(以往對外付款記錄及最高信用額及信用期)、財務情況、銀行往來、公共記錄(包括法律訴訟,抵押記錄等)、綜合評估、法律意見等。

          第八條 與法人或組織訂立書面合同,應參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訂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結合實際編制。與其他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可以參照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合同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確認其已在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必要時可要求對方出示《格式條款備案公示證明書》。

          第九條 以設備、原輔材料、產品或商品及其他企業動產(如車輛)作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法定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以房產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條 發生轉包(或轉租)時,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出具原承包人或總承包人(或原承租人)或產權所有者的委托證明原件,并予以留存,否則不能訂立合同。

          第十一條 訂立的合同必須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對頁數超過1頁的合同,應加蓋騎縫章。

          第十二條 嚴格限制訂立傳真合同。當合同當事人不能在同一地簽訂合同時,原則上應由合同對方將簽字蓋章后的書面合同郵遞至公司,公司簽字蓋章后及時郵寄至合同對方(或合同對方同意時,也可用傳真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合同對方的簽約人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第十四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合同。

          授權委托事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偨浝磙k公室在接到經審核的合同文本和合同評審表后填寫授權委托書,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簽訂書面合同,必須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章。

          第十五條 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親自簽訂(產品出口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主管副總經理簽訂);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訂;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委托部門、分子公司經理簽訂。

          第十六條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的起草或對合同對方起草的合同進行修改。合同經辦人應經常學習《合同法》及與《合同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提高合同書的編制能力與技巧,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同書必須具備以下必要條款:

          (一) 當事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辦法。

          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鑒證的`合同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鑒證。

          下列重要合同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鑒證:

          (一) 租賃經營合同;

          (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裝飾裝修合同;

          (三) 委托拍賣合同和拍賣成交確認書;

          (四) 財產租賃合同(含場地、柜臺出租);

          (五) 商品房銷售合同;

          (六) 國有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八條 當事幾方愿意公證的,可以申請公證;我方或合同對方要求公證的,也可以進行公證;當事幾方均不要求公證的,也可以不做公證。

          法律規定某些合同必須辦理公證后才生效時,必須辦理合同公證。

          經過鑒證的合同,不做公證。

          第十九條 技術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技術咨詢(可行性報告、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技術服務(一般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經約定,可以訂立書面合同。書面合同訂立后,可由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或技術交易的中介方,向大連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合同管理員(定編在總經理辦公室),對公司所有合同(勞動合同除外)進行統一編號、歸檔。合同經辦單位應憑合同評審表向總經理辦公室申請合同編號,同一編號不得重復使用。對已廢除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收回,合同編號不予取消;

          第二十一條 公司確定的合同編號,與合同對方合同編號無關。編號示例如下:

          dzf ×××× — ×××

          簽訂合同的順序號

          簽訂合同的年份

          公司名稱“”的英文縮寫

          第二十二條 合同評審表、授權委托書、補充協議、解除協議、變更協議、擔保書、合作意向書、備忘錄、驗收報告、監理報告、工程量簽證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均在合同歸檔范圍之內。

          發生訴訟或仲裁的合同,其合同檔案中應附有訴訟或仲裁的全部資料。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持合同正本一份以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合同正本由總經理辦公室留存。合同經辦單位可持副本或合同復印件,以便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條 合同持有部門職責如下:

          (一)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的編號、歸檔、存檔;

          (二) 財務部負責合同的收付款業務的執行工作,并對執行完畢的合同與相關賬目一起歸檔;

          (三)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的跟蹤執行,并對合同標的物數量、質量予以驗證,出具驗收或發貨報告交財務部,作為收、付款依據;

          (四) 對工程建設合同,由項目管理部根據工程進度,出具已完成工程量證明及工程進度款數額報財務部支付。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外訂立合同可分別由以下相關部門和分公司經辦:

          (一) 總經理辦公室;

         。ǘ 財務部;

         。ㄈ 項目管理部;

          (四) ;

         。ㄎ澹 市場營銷部;

         。 人力資源部;

          (七) 安全管理部;

          上述部門、分公司經辦權限及業務范圍遵從公司iso9001:20xx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合同訂立以后,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應根據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適時地對經辦人員進行檢查、督促,及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直至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合同履行期間如有特殊情況發生,應及時向總經理匯報。

          公司業務人員在履行合同中對涉及到合同履行事宜的來函、傳真應向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匯報,并通知合同管理員。對回復的函件、傳真應以公司名義(加蓋公章)及時回復,不得延誤,回復內容必須按相應業務管理權限報批。

          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及本規定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損害公司信譽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要重視合同履行各環節的管理。

          合同對方突然大量訂貨或對合同對方信用狀況存在疑慮時,必須考慮穩妥的結算方式。

          在合同對方有違約或其他侵犯公司權益的行為時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即在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合同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對方違約包括預期違約時應及時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即日起實施。本細則實施之前已經訂立的合同,不適用本細則的規定。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存檔。

        合同規章制度2

          【問題】:該公司的答辯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案情介紹】

          某公司 20xx年1月1日對其原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增加了部分條款,但是該公司并沒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沒有將新制定的條款向員工進行公開公示。20xx年8月1日,該公司根據自己的規章制度辭退員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沒有對新增加的條款向其進行公示,該公司在答辯時表示據以辭退胡某所使用的規章制度條款是在20xx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為辭退胡某的依據使用。

          【案例分析】:

          在20xx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合法、無明顯不合理、且公開公示或向員工告知的,可以作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為法院及勞動仲裁認定實施的證據。結合本案例該公司只要有證據證明,其辭退胡某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是在20xx年之前所制定,且內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條款對辭退員工胡某沒有影響的話,對胡某進行過公示就可以作為處罰胡某的依據。

          【律師建議】

          雖然《指導意見》對企業指定規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動,但是依然強調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內容合法、無明顯不合理、對員工進行公開公示,這樣的員工手冊才能作為企業用工管理的依據,才能在仲裁和訴訟是作為證據使用。

        合同規章制度3

          第一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四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五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六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七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八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十二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合同規章制度4

          為落實集團公司煤炭銷售“六統一”管理要求,提高煤炭銷售集中度,加強和規范煤炭買賣(銷售)合同(以下簡稱銷售合同)管理,不斷優化用戶結構,推進公路煤炭物流經銷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一、年度銷售合同簽訂

          年度銷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據區域資源掌控和煤炭采購、上年度用戶合同執行、承運配送情況,初步同用戶銜接,提出需求意見,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年度煤炭產量銜接方案,確定大客戶目錄,制定煤炭銷售談判價格,通過年度煤炭產需銜接會,按照“統一訂貨、統一談判、統一合同、統一計劃、統一調運、統一結算”要求與用戶簽訂銷售合同。

          二、新增銷售合同簽訂

          新開發用戶和增量用戶銷售合同,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用戶統一談判,也可由集團授權市公司與用戶進行談判,通過集團煤炭物流信息網進行簽訂。

          新增銷售合同網上簽訂時間定為每月下旬集中辦理。貿易類企業必須出具終端用戶的委托書。

          三、銷售合同補充協議簽訂

          年度及新增銷售合同執行中,合同有關條款、價格需要調整或增加補充協議的,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用戶統一談判,通過集團公司煤炭信息網進行網上簽訂。各市公司與用戶基本形成統一意見的,也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實行網上簽訂后執行。各市、縣公司不得私自簽訂任何形式的補充協議。

          四、銷售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1、合同簽訂原則。按照先省內、后省外,先終端用戶、后貿易用戶的要求,按照統一銷售配送制合同、提貨制合同文本和條款的要求,統一登陸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簽訂。

          2、用戶資質審核。合同簽訂前,直接用煤類的用戶必須提供企業相關附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授權代表或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貿易公司類的煤炭經銷企業,除出具上述“五證”外,還必須出具“煤炭經營資格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同時持終端用戶委托書。

          3、用戶會員制管理。通過資質審核用戶,均需填寫《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網會員申請表》,簽訂入會協議,繳納會費,取得會員資格,經集團公司確定用戶編碼后,方可進入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絡簽訂合同,獲得相應業務服務。

          4、合同錄入。由市(縣)公司進入網站合同報批系統,按照集團公司煤炭產需銜接方案,對照合同文本及條款錄入銷售合同。

          5、客戶確認。合同用戶登錄集團煤炭物流信息網站,進入客戶管理系統,瀏覽合同內容并予確認。

          6、交易費收取。合同報批前,市(縣)公司負責按要求代收交易費,逐級匯總,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團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場支付。

          7、銷售合同審批。進入審批程序的銷售合同將在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絡系統自動流轉,縣公司、市公司、集團公司三級審核。集團公司終審后,市縣公司根據實際,打印紙質合同、簽章、備案留存。

          五、銷售合同簽收、系統導入

          出省站微管員是合同簽收導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的.責任人。為了保證合同及時導入出省站系統,微管員收到紙質合同后,及時與網絡審批信息對照,半小時內導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凡經集團公司終審的合同,出省站不得借故拒絕簽收,特殊情況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六、銷售合同出省站變更

          合同執行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出省站時,由市、縣公司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集團公司根據各出省站業務通行能力,綜合平衡后,通知合同原出省站終止該合同運行;集團公司對合同信息進行網上變更,并對合同變更后的出省站下達《煤炭銷售合同變更通知書》。出省站微管員將變更合同輸入本站計算機管理系統,啟動執行。

        合同規章制度5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ㄒ唬┪覈鴦趧右幷轮贫鹊陌l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ǘ﹦趧右幷轮贫鹊墓δ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ǘ秳趧雍贤ā废聞趧右幷碌陌l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ㄒ唬﹦趧右幷轮贫扰c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凹w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秳趧雍贤ā穼嵤┖笃降鹊膭谫Y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合同規章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ぎa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合同規章制度7

          一、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三、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員工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3、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工作地點;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5、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一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幾至幾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7、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8、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日起生效。

          2、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3、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懷孕期、生產期、捕乳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六、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1、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2、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3、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合同規章制度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限公司管理規定》等,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合同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二、工作任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部門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見此崗位的“職位說明書”。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履行該崗位全部職責,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

          第四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 工時制(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日。

          第六條:職員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天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七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的,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的情況下,甲方按照《勞動法》規定同等時間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乙方在無甲方的安排下隨意加班時,甲方不支付加班費。

          第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并進行公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給與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勞動報酬、保險、福利:

          第九條: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 元,工資水平在崗位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第十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必須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2)乙方是未參加生育保險女工的',規定產假期間甲方發給100%的月基本工資;乙方是參加生育保險者,執行標準及方法按社保局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不按此規定執行,甲方可以不予以發放乙方最后一個月的工資。

          第十四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本合同終止。

          六、特別約定

          第十九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 ,地域為 。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支付方式為 。

          若乙方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的規定,應支付違約金 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七、勞動成果的歸屬:

          第二十一條: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甲方享有;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利用甲方物質技術條件或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文字、圖形等作品其著作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給予乙方適當獎勵。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當雙方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五條:如不服仲裁裁決,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政策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和政策執行;

          2、本合同以公司的公司管理規則、人事考核規定、獎罰規定、值班規定、工資規定、宿舍管理規定和出差規定等作為附件,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涂改或冒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合同規章制度9

          公司合同鑒定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按照《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并組織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

          2、幫助、指導公司內部承辦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本部門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督促落實合同管理承辦人員;

          3、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人員的年度授權委托和單項授權委托;

          4、辦理設計和管理公司合同專用章;

          5、負責公司合同的指導、審查和糾紛的處理及參與重大和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的.談判、招標,并指導各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6、管理、推行和使用合同的統一;

          7、考核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查處違反合同管理辦法和利用合同進行違法違紀行為的案件,提出獎懲建議;

          8、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及承辦人員的學習和培訓;

          9、對所有合同統一編號、登記臺帳、分類歸檔;

          10、公司規定的其它職責。

        合同規章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范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準的預算范圍內的各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ǘ┙⒔∪趾贤芾碇贫。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ㄎ澹⿲λ徒缓贤芾聿块T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ㄆ撸﹨f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ò耍┩瓿深I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熀贤炗喦耙庀蚪佑|、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ǘ┴撠熎鸩莺贤,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ㄈ⿲Σ捎谜型稑朔绞接喠⒌暮贤谔嵴垖彶榍埃瑧郊訉贤慕洕、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ㄋ模⿲ζ渌峁┑牟牧系恼鎸嵭载撠。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蚝贤芾聿块T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ㄆ撸﹨⒓雍贤m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ㄒ唬┢鸩莸暮贤幕驹瓌t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ǘ┢鸩莸暮贤仨毦邆湟韵轮饕獥l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的,對須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范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后,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項目(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ㄒ唬┴撠熣袠藭蛲稑藭膶彶椤

         。ǘ﹨⑴c招投標。

         。ㄈ﹨⑴c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寫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了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ㄒ唬┲黧w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ㄈ┯纱砣撕炗喓贤模瑧鼍呤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于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ㄎ澹┚哂新募s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ㄒ唬┵Y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ǘ┵Y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ㄈ﹥r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ㄋ模┧髻r條款的合法性。

         。ㄎ澹┴攧詹块T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ǘ┖贤膰烂苄院屯陚湫裕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布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采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采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并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后,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并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ㄒ唬说念~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ǘ说念~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ㄈ┡c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并、企業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ㄒ唬说念~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ㄈ说念~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并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并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復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后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閱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柜,實行專柜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ㄒ唬┖贤ǜ北荆┖碗娮影姹尽

         。ǘ┖贤瑢徟恚◤陀〖。

         。ㄈ┞男星闆r記載。

         。ㄋ模┘m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合同規章制度11

          規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

          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成為企業的行為依據或準則。比如制度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和程序,如果企業不遵守,則可能構成拖欠工資;

          三、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兩者沖突,觀點不一

          雖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兩者在同一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規定,則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一、認為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要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認為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和層級調整勞動關系,它們之間是互補的。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個別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強于內部規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應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來判定效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法律行為,故在其效力適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即當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反之,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利益以規章制度為準。這么一來,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制定規章制度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最終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不同角度來看,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實踐中應該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系呢?

          兩者關系,法理中尋

          應該說,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下才能產生,規章制度則一般理解為企業單方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表現。在勞動法學領域內,雙方行為一般來說比單方行為效力更高。 但是,當規章制度被內化為勞動紀律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時候,規章制度就成為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此時,若規章制度內容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發生了沖突,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非格式條款。

          最新解釋,全新說法

          盡管從法理上界定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關系,但我們并沒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確認或支持。不過,《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6條終于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答案: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的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兩者內容有沖突時,法院采用的判案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者請求”。換句話說,勞動者想選擇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選擇使用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勞動者無請求適用標準時,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者依據法理來選擇適用。

          規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

          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成為企業的行為依據或準則。比如制度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和程序,如果企業不遵守,則可能構成拖欠工資;

          三、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兩者沖突,觀點不一

          雖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兩者在同一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規定,則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一、認為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要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認為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和層級調整勞動關系,它們之間是互補的。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個別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強于內部規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應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來判定效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法律行為,故在其效力適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即當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反之,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利益以規章制度為準。這么一來,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制定規章制度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最終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不同角度來看,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實踐中應該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系呢?

          兩者關系,法理中尋

          應該說,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下才能產生,規章制度則一般理解為企業單方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表現。在勞動法學領域內,雙方行為一般來說比單方行為效力更高。 但是,當規章制度被內化為勞動紀律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時候,規章制度就成為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此時,若規章制度內容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發生了沖突,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非格式條款。

          最新解釋,全新說法

          盡管從法理上界定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關系,但我們并沒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確認或支持。不過,《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6條終于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答案: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的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兩者內容有沖突時,法院采用的判案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者請求”。換句話說,勞動者想選擇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選擇使用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勞動者無請求適用標準時,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者依據法理來選擇適用。

        合同規章制度12

          總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為加強工程發包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公司可以對建筑面積5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20萬元以內的工程直接發包。

          二、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承包單位不得轉包工程業務,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單項工程不得肢解發包。

          四、主體工程必須由承包單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項工程如需分包,必須經公司批準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的約定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總包合同為準。

          五、建設工程必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應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六、凡屬投資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不得參與本公司組織的招投標。

          為加強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項目技術部是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管理的第一責任部門,具體工作由項目技術部會同投資發展部完成。

          二、對于大宗材料、大型設備的采購,必須進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通過考察綜合評選,采用相對價格較低、保證質量的材料和設備。

          三、對不適宜招標項目的少量材料設備,要進行詳細地考察了解,選擇合適的產品。

          四、對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應根據需要數量、規格、使用時間等作出采購計劃,周密布署,確保工期。

          確定工程材料設備采購供貨方后,應簽定詳細的供貨合同,內容包括產地、品牌、等級、數量、價格、型號、供貨時間等,按照合同規定,保證及時供貨。

          五、工程用材料設備設專人管理,材料、設備進場后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對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嚴禁辦理入庫手續,材料、設備領用辦理出入庫手續,辦理后及時把材料、設備出入庫手續送交財務部,保證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六、供貨方應及時提供工程材料設備的證明和有關票據,以便結算入帳。

          七、項目技術部及其駐工地代表嚴格對進場工程材料設備進行監督和檢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合同規章制度13

          新勞動合同法規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爭議。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惫痉ǖ谑藯l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痹诹⒎ㄟ^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边@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于“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后,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北痉ㄒ幎ㄊ轻槍λ衅髽I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并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平等協商的內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規章制度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

          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吃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讓勞動者知道就可以。

        合同規章制度14

          一、為了規范公司工會代表職工依法與公司行政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基礎和關鍵環節。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協商一致;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的原則。

          三、平等協商是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商談的行為,協商的主要內容如下:

          1、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解除以及已訂立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履行、監督檢查;

          2、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

          5、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

          6、職工民主管理;

          7、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它事項。

          四、參加平等協商的代表,每方為七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數對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公司工會一方的首席代表為工會主席,工會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會有關負責同志、女職工委員會負責同志和職工代表大會(或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定的職工代表組成。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為總經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總經理直接指派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偨浝砗凸飨部梢詴嫖兴藫问紫恚⑹谟柘鄳獧嗔。

          五、協商代表一經產生,無特殊情況必須履行其義務,因特殊情況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會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個人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影響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七、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公司工會代表應就草案的產生過程及各自承擔的主要義務作出說明。平等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恢復協商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八、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總經理與工會主席按有關規定程序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審議未獲通過,由雙方重新協商,進行修改。

          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七天內由公司行政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說明報送省勞動行政部門。

          十、集體合同生效后,應依法向企業職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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