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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承接查驗管理制度(通用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物業承接查驗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物業承接查驗管理制度1
1.0目的
按照及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質量標準要求,為了規范其物業承接驗收的行為,促進承接驗收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承接驗收質量和驗收工作完成后物業管理服務正常實施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2.0適應范圍
適用于集團所管轄的物業承接查驗過程。
3.0 職責
移交部門:地產工程部;
接收單位:物業公司;
監督部門:地產客服部等;
3.1地產工程部:地產工程部負責按計劃完成所有工程的竣工,派專人與物業公司對接圖紙移交及設施設備的移交工作的落實,負責移交督辦承接查驗的全過程;按期解決物業前期承接查驗時提出的質量問題;
3.2物業公司:負責組建物業公司“承接查驗小組”及進度計劃的制定,并負責對物業項目的圖紙及設施、設備的驗收和接收工作;配合協助解決交樓過程中的各項問題。
3.3地產客服部:依據銷售合同及國家的相關規定,全面負責監督房屋承接查驗實施工作,并及時跟進與物業公司和地產各部門之間工作協調,提前兩個月確定承接查驗的工作計劃;負責監督提出的質量問題按期整改。
4.0承接查驗
4.1術語和定義:
承接查驗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和建設單位共同對新接管項目的業主的專有部分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檢查和驗收的活動。在物業及附屬設施設備的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管理企業于業主入住之前,將查驗時發現的問題提交地產項目部處理,并辦理物業移交手續的過程。包含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相關建筑資料、業主資料和其他物業管理所需資料并進行技術交底。
4.2承接驗收前提條件:
4.2.1依據國家《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十一條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移交前的.相應條件;
4.2.2建設工程全部施工完畢,滿足住宅功能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因滾動開發項目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確定暫定甩項的工程除外;
4.2.3 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手續條件具備。
4.3承接驗收時限:
4.3.1承接查驗時間:一般為向業主集中交付前1個月,工程部在承接查驗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物業公司,并組織召開承接查驗專題會;
4.3.2資料移交時間:必須在物業現場查驗20日前,地產項目部應該組織相應的施工單位向物業公司移交相關資料,以便前期物業公司對項目的設計、施工過程及成立承接查驗小組做相應的準備;資料完整齊全的,5個工作日內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不齊全的由工程項目部在30個工作日內補齊,經物業公司查驗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移交;手續無法彌補的由工程項目部書面說明,雙方簽字確認后備案待查。
4.3.3現場查驗時間:在物業交付使用50日前,由工程項目部組織,物業公司參與完成業主的專有部分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初驗工作,針對承接初驗發現的問題召開工程協調整改洽談會,15日內完成初驗整改.物業交付使用30日前完成復驗,針對承接復驗中發現的問題召開工程協調整改洽談會,10日內完成復驗整改;(復驗整改不合格的按合同進行處理)
4.3.4辦理移交時間:在整改驗收合格后,地產項目部應當在物業移交前15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公司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相關單位和物業公司共同簽章確認;
4.3.5移交備案時間:物業公司應當自物業交接后30日內,持相關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4.4承接驗收準備工作:
4.4.1人員準備:物業公司在承接查驗前應根據物業的類型、特點,與地產公司組成聯合小組(聯合小組可細分成資料查驗組、現場查驗組、協調組等;現場查驗組可視情況作進一步細分),各自確定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參加;
4.4.2計劃準備:物業公司在接管前應制定承接查驗實施方案,以使承接查驗工作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方案由物業公司進行起草,報物業公司審批。
4.4.3資料準備:在物業承接查驗之前,物業公司應準備好必需的查驗資料,主要包括查驗工作流程和記錄表格。
4.4.4設備、工具準備:在物業承接查驗中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檢驗方法來查驗承接物業的質量情況,物業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提前準備好所需要的檢驗設備和工具。
4.5承接查驗的工作流程:
物業小區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綜合竣工驗收后(或系統調試完成后或單機調試后),地產公司及時書面提請物業承接查驗小組進行物業承接查驗,雙方約定查驗時間。
4.5.1物業公司查驗準備階段的主要任務:
。1)熟悉查驗各層面的情況;
(2)查驗工作應備文件;
(3)查驗人力與器具準備;
。4)查驗前人員培訓。
4.5.2物業公司現場查驗運作階段的主要任務:
。1)地產和物業相關人員進入物業查驗現場;
(2)按照準備階段所制各類表格分別進行查驗;
。3)查驗完畢填寫表格,重要現場應進行拍照,一式兩份,一份交地產公司,一份由物業公司存檔備案;
。4)查驗合格,雙方辦理移交手續,鑰匙交物業項目服務中心。
4.5.3查驗善后問題處理階段的主要任務:
。1)按照查驗標準和表格,將不合格部分進行匯總,并通知地產公司限期整改;
。2)整改情況作進一步跟進,并做出記錄;
。3)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整改情況做出復檢,直至合格;
。4)已接管物業安排人員進駐管理,由物業公司對部分成品進行保護,確保物業各項功能運作正常。
4.6承接查驗的內容:
4.6.1物業資料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時,物業公司應查驗并接收下列資料:
。1)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2)技術資料。包括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業主名冊;
。5)物業管理必須的其他資料。如物業的規劃、建設的有關資料,有關房屋、土地權屬的資料,工程驗收的各種簽證、記錄、證明,與供水、供電部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等。(對口交接人員由查驗小組確定)
4.6.2物業共用部位。按照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公司在承接物業時,應對
物業共用部位進行查驗。
房屋本體部位:
。1)物業的主體結構及外墻、屋面;
。2)共用部位樓面、地面、內墻面、天花、門窗,水電等功能房;
。3)公共衛生間、陽臺;
。4)公共走廊、樓道及其扶手、護欄等。
物業設施設備: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種類繁多,各種物業配置的設備不盡相同,共用設施設備承接查驗的主要內容有:高低壓配電設施,柴油發電機組,電氣照明,插座裝置,防雷與接地,給水排水、電梯,消防水系統,通信網絡系統,火災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排煙送風系統,安全防范系統,車輛管理系統,生化池,采暖和空調等。
園林綠化部位:園林綠化分為園林植物和園林建筑。物業的園林植物一般有花卉、樹木、草坪、綠(花)籬、花壇等,無林建筑主要有小品、花架、園廊、水體等。這些均是園林綠化的查驗內容。
公共配套設施:物業其他公共配套設施查驗的主要內容有:物業大門、值班崗亭、圍墻、道路、廣場、社區活動中心(會所)、停車場(庫、棚)、游泳池、運動場地、物業標識、垃圾屋及中轉站、休閑娛樂設施、信報箱等。
4.7承接查驗的方式:
4.7.1 承接查驗不同于工程項目建設的竣工驗收,是在物業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移交的物業資料,有關單項驗收報告,以及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園林綠化工程和其他公共配套設施的相關合格證明材料,對物業公共部位配套功能設施是否按規劃設計要求完成等進行核對查驗。承接查驗還應對設施設備參與調試和試運行,還應督促地產公司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
4.7.2 查驗的相關資料由地產銷售部提供,物業公司主要是進行必要的復核。物業公司應督促地產項目部盡快安排驗收。地產項目部無法提供相關合格證明材料,物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重大工程缺陷,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物業公司可以拒絕承接查驗。
4.7.3 物業管理的承接查驗主要以核對的方式進行,在現場檢查采用以下方式:觀感查驗、使用查驗、檢測查驗和試驗查驗等方法進行檢查。
觀感查驗:觀感查驗是對查驗對象外觀的檢查,一般采取目視、觸摸等方法進行。
使用查驗:使用查驗是通過啟用設施或設備來直接檢驗被檢查對象的安裝質量和使用功能,以直觀地了解其符合性、舒適性和安全性等。
檢測查驗:檢測查驗通過運用儀器、儀表、工具等對檢測對象進行測量,以檢測其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試驗查驗:試驗查驗通過必要的試驗方法(如通水、閉水試驗)測試相關設施設備的性能。
4.8承接查驗所發現問題的處理程序:
4.8.1收集所有的問題缺陷并進行分類整理,將承接查驗所發現問題登記造表;將整理好的工程質量問題提交給地產項目部確認,并辦理確認手續。
4.8.2工程質量問題整理后由地產項目部提出處理方法。(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物業公司在提出質量問題的同時,還可以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便于地產項目部進行針對性的整改)。
從發生原因和處理責任看,工程質量問題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由施工單位引起的質量問題。若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發現或發生,按建設部《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應由地產項目部督促施工單位負責;對遺留問題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及時整改完成的,物業公司有權請第三方進行及時處理,產生的相關費用從相關單位工程款進行雙倍扣除,并將其費用撥付物業公司。第二類是由于規劃、設計考慮不周而造成的功能不足、使用不便、運行管理不經濟等問題。這類問題應由物業公司提出整改建議及措施,上報地產公司進行審批。改造或增補相應設施、設備費用由地產公司承擔。查驗中發現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與原有設計方案不符、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問題時,短期可解決問題項目發展部須限期落實,由物業公司另行復驗;需較長時間解決的,雙方須以備忘形式聯系相關部門落實。
4.8.3為使物業工程質量問題得到及時圓滿地解決,物業公司要做好跟蹤查驗工作。物業公司應安排固定專業技術人員分別負責不同專業的工程質量問題,在整改實施的過程中進行現場跟蹤,對整改完工的項目進行驗收,辦理查驗手續。對整改不合要求的工程項目則應繼續督促地產公司處理。
5.0支持文件:
《承接查驗流程圖》
《承接查驗的標準》
《承接查驗的方案》
《設備房裝修、配置標準》
《承接查驗資料移交清單》
6.0相關表格:
略
物業承接查驗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有財產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參與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等活動,向建設單位提供有關物業管理的建議,為實施物業承接查驗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其所交付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
第七條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全體業主同意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事項作出約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第十一條 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ǘ┕┧⑴潘、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
。ㄈ┙逃⑧]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ㄋ模┑缆、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飿I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實施物業承接查驗,主要依據下列文件:
。ㄒ唬┪飿I買賣合同;
。ǘ┡R時管理規約;
。ㄈ┣捌谖飿I服務合同;
。ㄋ模┪飿I規劃設計方案;
。ㄎ澹┙ㄔO單位移交的圖紙資料;
(六)建設工程質量法規、政策、標準和規范。
第十三條 物業承接查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_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
。ǘ┮平挥嘘P圖紙資料;
。ㄈ┎轵灩灿貌课弧⒐灿迷O施設備;
。ㄋ模┙鉀Q查驗發現的問題;
。ㄎ澹┐_認現場查驗結果;
。┖炗單飿I承接查驗協議;
。ㄆ撸┺k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ǘ┕灿迷O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準許使用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進行清點和核查,重點核查共用設施設備出廠、安裝、試驗和運行的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ㄒ唬┕灿貌课唬阂话惆ńㄖ锏幕A、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墻、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ǘ┕灿迷O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墻、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移交有關單位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現場檢查和驗收的內容。
第十八條 現場查驗應當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 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并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派專業人員參與現場查驗,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確認現場查驗的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第二十二條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三條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后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二十五條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交接義務,導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簽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 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ㄒ唬┣捌谖飿I服務合同;
。ǘ┡R時管理規約;
。ㄈ┪飿I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唤佑涗洠
。ㄆ撸┢渌薪硬轵炗嘘P的文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
第三十一條 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第三十二條 物業交接后,建設單位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物業交接后,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自物業交接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憑借關聯關系濫用股東權利,在物業承接查驗中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損害物業買受人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為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不符合交用條件或者未經查驗的物業。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的,雙方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物業承接查驗活動,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本辦法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承接查驗資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生的爭議,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委托有關行業協會調解。
第四十五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承接查驗活動,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業承接查驗管理制度3
1、消防檢查包括對消防器材、設備、裝修、通道、易燃易爆物品及房屋用途改變的檢查,也包括用電、用氣安全和動火作業的檢查。
2、各項目的消防責任人同時為消防檢查人。同時,消防責任人的工作必須隨時接受相關部門與公司領導的檢查。
3、檢查項目見《消防系統檢查項目》。
4、項目負責人安排保安班或機電班對滅火器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并按規定時間更換或補充,不允許過期存放。
5、根據《消防系統檢查項目》的規定進行檢查,檢查時必須作好詳細記錄,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盡快整改。
6、對物業區域(物業區域)內的.公共地方的用電、設備、線路應每月檢查一次,并作好詳細記錄。對存在隱患的地方,要及時維修或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7、對任何私拉亂接管線的行為,一經發現,給予制止,并發出違章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者,按有關規定強制執行和處罰。
8、嚴格執行裝修審批制度,凡是動火作業,須得到消防機關和物業公司批準方可施工,物業公司應做好登記和全過程的監督工作。
9、積極配合有關供氣、供電、消防機關做好消防檢查工作。
10、值班人員應每天對公共通道進行檢查,及時清理堵塞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道順暢。酒樓、卡拉OK、餐廳、商場、地下室等重點防火部位應增加巡查次數。對把房屋改變原用途的,責令業主恢復原批準用途。
11、秩序維護員應按規定制止人員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物業區域。
物業承接查驗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規范質量標準化、工程質量考核行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好《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使驗收考核工作組更加制度化、規范化,促進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正常開展,規范現場施工行為,結合礦井現場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質標辦負責對全礦井下巷道質量標準化工作及單項工程進行動態監督檢查、考核和驗收的歸口管理。
二、考核及驗收依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集團公司《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作業規程、施工措施及公司有關規定。
三、、各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將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單項工程單或臨時派工單及時報送監理方及礦相關部門,嚴禁無規程措施施工,補充規程(措施)必須在改變原施工設計工程沒有開始施工以前送交,不得因被有關部室查出問題以后編寫補充規程措施或修改設計,否則按無規程措施施工或按原規程措施驗收,作業規程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在規程中明確注明。
四、各單位施工的工程必須始終保持動態達標,每月組織自檢,自檢認為大豆標準后,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職能科室提出驗收申請、聯系驗收。否則,不予驗收(視為拒驗),后果自負。
五、質標辦組織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或工程質量驗收,應通知有關職能部門或單位參加,有關職能部門或單位必須按時派人參加,參加右手人員應樹枝驗收標準,驗收完畢后,必須在驗收表(單)上簽字,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無故不參加者將按公司有關獎懲辦法處理。
六、各種工程驗收時,必須嚴格按規定拉線(掛線)或使用激光定向儀,施工現場各種檢測工具(錨桿錨索拉力計、扭力扳手、乳化液配比折射儀、單體支柱測壓儀等)必須齊全有效、準確、完好正常使用,否則,改檢測項視為不合格。
七、在工程質量考核驗收中,充分利用各種檢測手段和檢測工具,用數據說話,對達不到工程質量要求和文明生產標準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下達整改通知單(整改通知單必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不按期整改的除對單位按規定處罰外,一并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呢,拒不簽字責任者,按有關獎懲辦法進行處罰。
八、煤巷掘進道遇斷層,煤體松軟,煤體節理發育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巷道超高超寬大于標準規定,必須有特殊施工措施,并注明支護方式,按施工措施,作業規程的規定考核驗收。
九、各單位施工的工程驗收時,工程主要負責人、驗收員必須參加,并積極配合驗收,并在考核驗收表(單)上簽字,確認驗收結果,提出意見,針對現場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拒不簽字,確認驗收結果的,按實際考核驗收為準,不予更改驗收結果。
物業承接查驗管理制度5
1、新建項目在房屋集中交付前都必須進行共用部位承接查驗,并確保共用部位能在完好無損、功能齊備、達到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情況下進行完整移交。
2、地產與物業應本著有利于客戶安全使用、有利于安全風險的有效規避、有利于萬科品牌的維護和提升的原則,按要求對新建物業的共用部位實施承接查驗工作,并防止工程未完工、未完成竣工驗收及未到達安全底線標準的情況下進行承接查驗及交付。
3、地產必須將共用部位承接查驗和交付工作列入項目分期開發節點計劃中,且須邀請物業共同協商確定計劃時間節點。
4、由于需要進行相關問題的整改、項目整體保潔開荒和集中交付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地產與物業在制定承接查驗工作計劃時應預留合理時間,并在房屋集中交付10個工作日前完成承接查驗、整改和移交工作。對經地產和物業共同確認可延后完成整改的質量缺陷,應在承接查驗協議中明確約定整改完成時間。
5、地產與物業根據質量缺陷中重要和緊急程度的不同,共同協商確定相關質量缺陷的整改完成時間。對于涉及安全底線標準的質量缺陷,必須在地產移交給物業前完成整改;對于不涉及安全底線標準的質量缺陷,若無法在移交前全部整改完畢,應確保在房屋集中交付后的1個月內完成整改。
6、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物業應及時書面上報給集團工程采購管理部、物業事業本部和客戶關系管理部:
若由物業協助地產完成相關質量缺陷的整改工作,按以下原則處理:
1、若由集團或區域確定需物業協助完成涉及安全底線標準的質量缺陷的整改,地產須向物業支付實際完成工作成本的5倍價格作為整改費用;
2、若由集團或區域確定需物業協助完成涉及非安全底線標準的質量缺陷的整改,地產須向物業支付實際完成工作成本的3倍價格作為整改費用。
3、地產若需將相關質量缺陷的整改工作委托給物業完成的,雙方需根據市場化原則協商,并確定相關費用。由于工程施工進度原因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共用承接查驗和交付工作的,導致物業因此增加的應急費用需由地產承擔。以上相關費用的收取須參照VK-WY/Q-57《物業與地產相關業務管理規范》相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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