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皠踊鹱鳂I”、“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肮迌茸鳂I”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案咛幾鳂I”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倩加芯癫、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谟鲇辛壱陨蠌婏L、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圩鳂I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墁F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莘乐构ぞ、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弈_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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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仆狻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ǘ┻M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曝撠熮k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曝撠熮k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 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 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 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XX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X次會議修訂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6.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6.1.1申報與審批
6.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6.1.1.2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
6.1.2危險作業的'實施
6.1.2.1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6.1.2.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6.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6.1.3.2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6.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6.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布設時,應嚴格按照利于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F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5、各種電氣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并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并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并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盡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設備處,必須用圍欄防護,并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FONT>
10、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并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桿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并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并用絕緣膠帶包扎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后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后進行,并在開關處設置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后并與有關人員聯系后,方可進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xx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xxxx]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用心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中材湘潭水泥有限公司熟料庫清庫防止坍塌的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
一、目的為防止出現坍塌事故,并將傷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制訂本預防措施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二、熟料庫清庫的安全要求及預防措施
1、清庫前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按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要求,在一切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清庫。
2、清庫前必須召集全體參加清庫的人員開班前安全會,提出安全要求。參加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勞保用品。
3、清庫人員在入庫前,必須將倒庫閥門關閉,并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標志。此時必須停止一切與該庫接觸的其它作業。
4、清庫需搭設的工作平臺,平臺寬度不得小于1.2米,護身欄桿不得少于兩道,鋪板必須鋪滿、扎緊,不得有探頭板、搭接板。
5、入庫的照明必須使用36以下安全照明。
6、人孔門打開后,必須先將門口清除干凈,經車間安全負責人和安環部安全管理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進入庫內作業。
7、進入庫內作業人員,必須佩戴懸掛式安全帶,安全繩應固定在牢固的地方,其長度不得超過因墜落散碎物質將人埋沒。
8、進入庫內作業,必須本著先清人孔門,而后再排險,再清庫內;先清上,后清下的原則進行。嚴禁未將人孔門清除開就進入清庫;嚴禁未排除險情就進入清庫,嚴禁用先在下部掏挖,使庫內物質自然塌落的清庫方式。
9、進入庫內的作業人員,必須三個以上組成一組,輪流入庫作業。
作業時必須每隔幾分鐘相互呼喚打招呼。人孔門處必須設監護人,監護人應恪盡職守,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應及時呼喚庫內人員。其他人員不得遠離庫區,應就近休息。
10、實施爆破清庫時,必須由車間領導寫出書面報告交安環部,安環部送上級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其報告應包括作業方案、裝藥量、警戒等事宜。凡未經審批,嚴禁實施爆破清庫。
三、應急措施
1、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搶救的重點放在對掩埋人員的挖掘搶救,對休克、出血、骨折上進行處理。
2、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根據傷情況采取相應的.施救措施。
3、如傷者出現休克,應先處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胸個心臟擠壓。處于休克狀態的傷者要讓其安靜、保暖、平臥少動,并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盡快送醫院進行搶救治療或拔打120急救電話,同時安排好迎接和引導救護車輛人員在門口迎接。
4、發現顱腦受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臥,面部轉向一側,防止傷者舌根下附或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
5、有骨折者,應初步固定后再搬運。遇有凹陷骨折、嚴重顱底骨折及嚴重的腦損傷癥狀,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及時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
6、發現脊骨(椎)受傷者,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搬運時,將傷者平臥放在帆布擔架或硬板上,以免受傷的脊骨(椎)移位、斷裂造成截癱,招致死亡。
搶救脊骨(椎)受傷者,在搬運過程中,嚴禁只抬傷者的兩肩與兩腿或單肩背運。
7、發現手足骨折者,不要盲目搬運傷者,應在骨折部位用夾板把受傷位置臨時固定,使斷端不再移位或刺傷肌肉、神經或血管。遇有創傷出血應迅速包扎止血,使傷者保持在頭低腳高的臥位,并注意保暖。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后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并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并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為全面掌握csj04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及分布,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檢測、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早期預控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為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督管理,駐地辦成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管工作。
2、駐地監理代表必須加強對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實施監管,對本標段的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富有安全監管領導責任;安全監理工程師具體實施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xx)標準規定,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系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系體系。落實安全治理整改對策措施。針對本標段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參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4、駐地辦每天對重大危險源巡查一次,定期對危險作業場所進行檢查,掌握施工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5、保證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和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要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技術管理措施,逐級落實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責任制。
6、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根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進行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識。
7、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的最嚴重后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對象;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
8、對各類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采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
9、各級監理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面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運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10、駐地監理代表及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
11、駐地辦必須加強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等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12、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后,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1、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2、危險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科室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6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F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7
為了確保鍋爐、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鍋爐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產部部門人員和鍋爐操作者其他人嚴禁入內,如因其它需要必須經過生產部負責人批準方可入內;
1·2、鍋爐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考核,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1·3、鍋爐房內嚴禁懸掛和堆放其他任何無關的物品;
1·4、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1·5、鍋爐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1·6、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
1·7、鍋爐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形成記錄。
1·8、鍋爐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2·1、機動車輛指:來廠裝運的各種運輸車輛及私用汽車;
2·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和時速行駛,廠區內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或轉彎處限速2公里/小時,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規則;
2·3、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2·4、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保持身體健康,嚴禁疲勞駕駛;
2·5、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避讓其它車輛和人員;
2·6、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
3、電氣設備和電工作業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必須合理設計,正確安裝,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電氣設備的安裝、接拆電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3·3、對接觸電氣設備的職工,要加強用電教育,避免因使用不當引起觸電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3·4、電氣設備應加強檢查、維護,防止本身著火,電氣線路要定期檢查,防止腐蝕老化線路引起漏電短路;
3·5、不準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和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和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并掛上“嚴禁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末結束或末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3·6、必須帶電檢修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3·7、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作業時必須穿戴必須的安全勞保用品;
3·8、電器室要嚴密,除電工外,其它任何人嚴禁入內。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8
第一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盼kU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苿踊鹱鳂I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谑褂脟姛、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蹮ǹ、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苈摻优R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葐挝粚徍灪螅瑘蟀踩芾砣藛T確認審簽。
⑸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動火作業人職責:
、艅踊鹱鳂I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苿踊鹱鳂I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莿踊鹱鳂I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葎踊鹱鳂I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動火監護人職責
、艅踊鸨O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苿踊鸨O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窃诮拥健皠踊鹱鳂I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葎踊鹱鳂I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俨浑x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趧踊鹑巳绮粓绦小叭粍踊稹庇植宦爠褡钑r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郗h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艊栏窨刂苿踊鹱鳂I,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⑵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莿踊鹱鳂I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葎踊鹱鳂I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9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設備、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干凈,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系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著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并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設備、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后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干凈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許動火。
5、在設備、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設備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采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范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設備管道的`并應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設備(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凈,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并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余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后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煙。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設備(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作業手續。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0、作業完工后,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4)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旋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征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應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在建筑物、構筑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0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險作業范圍: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 、帶電作業
3、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4、有限空間作業(包括有危險和有中毒、窒息危險作業)
5、設備(構件)吊裝拆卸作業
6、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二、審批手續與安全措施:
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公司安保科審查和現場檢查后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3 、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4、公司安?茟皶r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布置安全專(兼)職人員做好現場監督,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 、各部門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三、作業人員條件與要求: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并持有本工種作業有效期內的專業操作證。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上崗。
5、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6、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嚴格遵守各類危險作業的專業安全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8、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通暢,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9、作業完成后,要按規定做好現場整理和清點工作,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10、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11、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12、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起重機、物料提升機等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維護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13、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14、防火區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5、在強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6、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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