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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吊裝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27 11:21:05 制度 我要投稿

        吊裝作業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吊裝作業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吊裝作業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管理制度1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吊裝作業管理制度2

          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4.5.1.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噸;

          4.5.1.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100噸;

          4.5.1.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4.5.2.1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5.2.2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5.2.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5.2.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2.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4.5.2.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作業中安全措施

          4.5.3.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4.5.3.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4.5.3.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5.3.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5.3.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4.5.3.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4.5.3.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4.5.4.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5.4.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4.5.4.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4.5.4.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4.5.4.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5.4.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4.5.4.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4.5.4.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4.5.5.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4.5.5.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5.6《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格式見附錄9)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審核,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審核后,三級吊裝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批準,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準,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施工完畢后由安全環?票4孀鳂I證。

        吊裝作業管理制度3

          1、目的

          規范起重吊裝作業及《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裝作業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所有起重吊裝作業。

          3、職責

          3.1車間負責本車間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

          3.2生產管理辦設備科負責本公司生產過程中起重吊裝作業施工管理及竣工驗收。

          3.3安環科負責監督生產過程中施工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起重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

          4.2起重吊裝重量大于等于2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2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環境惡劣危險大的作業情況下,也應編制起重吊裝施工方案。起重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生產管理辦審查,報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4.3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起重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4起重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5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4.6起重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距離電氣線路要有一定距離。

          4.7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

          4.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設備、容器等做起重吊裝錨點和拴吊繩或纜風繩。未經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4.9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起重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

          4.10起重吊裝前必須先試吊,離地面15-20厘米后停止上升,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4.11任何人不得隨同起重吊裝重物或起重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12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需動火,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規程。起重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點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性機械的操作規程。

          4.14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起重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15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裝作業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起重吊裝(十不吊):

          4.16.1信號不明;

          4.16.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4.16.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4.16.9重物越人頭;

          4.16.10安全裝置失靈。

          4.17必須按《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18對起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19車間負責辦理《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相關文件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生產設施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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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裝管理制度02-23

        吊裝作業風險分析及安全措施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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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管理制度03-31

        小學作業管理制度11-16

        常規作業管理制度02-17

        特殊作業管理制度01-24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09-17

        學校作業管理制度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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