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人事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一、人事調動制度
條一條人員調動必須堅持崗位工作需要,專業對口,按正常程序辦理。
第二條院內各科室調動按下列程序辦理:
1、醫師調動,由醫務科提出,會同人事與有關科室協商后,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準。
2、護理人員調動,由護理部提出,會同人事與有關科室協調后,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準。
3、后勤人員調動,由后勤有關科室提出,經人事與有關科室商定后,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準。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隨時調動任何工作人員。上述院內調動,都必須由人事管理處填寫科室調動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到新崗位報到。
第三條外單位人員要求調入我院,必須是崗位專業急需人員,調入對象需由相關職能部門考核、評定后遞交院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條四條外單位調入人員自調入之日起,工資參照正式職工發放,獎金等福利參照同類(同年工作)人員執行。
第五條對要求調出人員,在科室工作允許的前提下,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所在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相關職能,經院部同意,由人事科辦理調出手續。
二、畢業生入院制度
第一條我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接收相關專業應屆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
第二條人事管理處負責擬定本年度用人計劃、具體條件及招錄方案,提交院辦公會議討論。
第三條人事管理處根據院辦公會議的討論結果,對外發布招聘信息,進行按規定要求的招考。
第四條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招考工作,并將考試成績報院部,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錄取名單。
第五條畢業生的人事關系逐步由區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引進外地專業技術人員制度
第一條對專業技術人中的`培養應立足于本院,對一些本院緊缺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采用引進的辦法予以解決。
第二條相關職能部門和人事科負責對應聘人員的考核資格審定,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試聘期限、崗位職責、經濟待遇等。
第三條試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個月,試聘期過后,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試聘人員的業務能力做出書面的評定,由分管院長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條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與應聘人員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
第五條外地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關系應由區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四、衛生技術人員準入制度
第一條人事處審核資格(身份證、畢業證書、執業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
第二條通過院部初步考核,填寫招聘人員報名表。
第三條醫務處(護理部)或所在科室對其業務考核并復核其資格。
第四條考核合格者,各職能科室交院部簽署意見同意錄用。
第五條體檢。
第六條按專業進行崗前培訓。
第七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執業醫師》等有關規定,報當地衛生局審批或備案。
五、醫院協議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醫院協議用工管理工作,經院部研究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醫院招收各類協議工,首先由人事管理處根據醫院人員編制情況,按照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制定用工計劃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報院部批準后負責辦理招收錄用、簽訂合同,核定工資等手續,并負責辦理調配、獎懲、福利待遇、辭退等事項,錄用專業技術崗位人員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執業準入規定辦理。
第三條醫院招收協議工,由人事管理處簽署勞動合同后統一調配給所屬各職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負責考勤、考績,提出獎懲或辭退意見,由財務科編報工資表,經人事管理處審核后執行。
第四條招用的協議工須持本人的身份證及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資格證書,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體檢合格方可錄用。
第五條協議工錄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內但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繼續留用須續簽合同,新錄用協議工試用期為3~6個月,如發現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和不符合錄用條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條協議工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和醫院規章制度,工作不負責的、發生重大差錯、服務態度差、不服從分配、不能完成本職工作者醫院有權隨時辭退或酌情予以處罰。
第七條錄用外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待業人員,涉及原單位爭議時,醫院不負責合同以外事宜,對爭議之外由協議工本人出面和原單位協商,協調無效時和醫院終止勞動合同。
第八條協議工工資待遇按照勞動法規,參加社會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以雙方協議達成的工資標準執行。
第九條協議工工資福利待遇參照院內相關執行。
六、考勤制度
第一條全院實行考勤制,各科室負責人負責全體科員考勤工作,每月如實填寫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報人事管理處。
第二條各科考勤必須專人負責,每日的考勤情況要真實地記錄在考勤表上,符號要準確,有差錯改動時,須經科室領導批準后,由考勤員更改,個人不準隨便改動。
第三條全院職工要嚴格遵守考勤請假制度,各科領導應嚴格按請假制度把關,按規定批假。對于因無組織紀律擅離崗位的職工按曠工論處,嚴重曠工累計滿一個月或連續曠工15天者,醫院報上級部門予以除名。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無故不參加應到會議的;
2、科室負責人未知下屬人員去向的;
3、病假當日不交病假證明書(急診除外)或未與科主任、護士長請假者;
4、假期已滿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5、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院者。
第四條建立銷假制度。各類人員請假期滿回院必須向人事科銷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時銷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七、請假制度
第一條假期的種類、名稱及時間
一、探親假。請假條件:工作滿一年后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醫院人事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醫院人事管理制度04-22
醫院勞資和人事的管理制度09-27
醫院人事科規章管理制度07-21
企業人事的管理制度06-02
人事薪酬管理制度01-16
人事招聘管理制度01-17
人事的管理制度范本10-18
人事考勤管理制度01-12
人事管理制度07-27
人事勞資管理制度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