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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9-15 11:21:46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1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會計和出納組成。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四)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八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員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字。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 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第十七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八條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十九條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第二十條財務人員月底清賬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賬手續后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凡一周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二條 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賬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偨浝硗獬鰬韶攧杖藛T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現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五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六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二十九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賬憑證。

          第三十條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門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并報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二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四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三十五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三十六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

          處罰辦法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賬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三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文件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六)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2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母公司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規范外經貿企業的財務行為,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有關的行業企業財務制度,結合外經貿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外經貿部所屬的中央外經貿專業總公司及其在境內的各級公司,同時也適用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所屬的地方外經貿專業公司及其在境內的各級公司;上述各類公司在境內投資控股的合資、合營企業及其在境內的公司,也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原則是: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第四條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職責是: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財經法規和財會制度,認真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預測、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業的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的母公司,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并且擁有一個或若干個子公司的企業。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資設立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

          二、明確財務關系

          第七條 母公司所設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屬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享有其所有權。

          第八條母公司按國家財務制度規定,依法決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勞動工資的分配。母公司有權決定子公司的重要財務事項,并根據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九條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實行監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活動進行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的管理、監督和控制,對子公司的財務指標進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條 母公司按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向子公司收取(七分攤)必要的管理費。

          第十一條 母公司有權任命子公司財會負責人員,并為子公司配備合理必要的財會人員。

          第十二條子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享有企業自主經營的權利,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和上級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依法向國家繳納稅收,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第十三條 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并按財會制度規定及時、準確地向母公司報送會計報表和有關會計資料。

          三、加強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母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享有對子公司財產的所有權,并行使其所有者權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財產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有對子公司資產管理的責任。子公司享有財產的支配權和經營自主權,并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五條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及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切實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與安全,促進子公司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檢查、監督并加以考核,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為評價子公司領導人經營業績的一項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固定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母公司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及子公司的具體情況,規定子公司購置、處理固定資產的數額權限,實行固定資產購置和處理的審批或報上級公司備案的制度。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企業所購置的固定資產都必須納入帳內管理和核算,確保固定資產完整與安全。

          第十八條母公司要切實加強對子公司的流動資產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項流動資產,做到節約使用,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果,杜絕資產閑置和浪費。

          第十九條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各項收入的管理與監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業務收入、聯合經營收入、傭金、回扣以及各種手續費收入等,都必須全部、及時地納入帳內核算,不得將收入轉出私設小金庫。有違反規定的,要追究企業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存貨管理,幫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嚴格商品物資出入庫制度和盤點制度,做到商品物資入庫有驗收,出庫有手續,定期有檢查盤存。嚴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貨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一條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現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要嚴禁以任何名義和借口將公款私存,嚴禁企業出租或出借銀行帳戶。母公司要經常對子公司的現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第二十二條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各種往來帳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強對子公司應收帳款的管理和監督,要督促子公司及時清理和收回各項應收帳款,加速資金周轉,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呆帳、壞帳的報損,要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層層報批制度,不得越級批準。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出口收匯管理,嚴格按國家的規定,加強外匯管理,嚴禁以各種名義套匯、逃匯或在境外結匯,要建立一套嚴密的結匯稽核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三條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的出口退稅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出口退稅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的出口退稅政策和程序辦理出口退稅,要加強對出口貨物進貨、報關及其他重要出口環節的管理、審核,嚴防上當受騙,嚴禁騙退稅行為。有騙取出口退稅的,要追究企業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四、加強對外投資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母公司要切實加強對外投資的管理,建立健全對外投資的立項、審批、控制、檢查和監督制度,規范投資行為。

          第二十五條母公司要統一控制子公司的對外投資方向和投資規模,以利于與母公司的整體發展規劃相一致。為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子公司對外投資時,必須提出可行性報告進行立項,并報母公司審批。母公司要嚴格規定子公司的投資權限,并實行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備案制度。

          第二十六條母公司要加強對已立項投資項目的管理。對投入資金或占控股地位的投資項目,母公司必須派一些懂業務、懂管理、懂財會的人員參與項目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制度,嚴防只投資不管理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七條母公司要加強對投資項目的事后管理,所有的投資項目的收益或損失都必須納入當期的投資損益,即對盈利的項目,要及時地收回投資權益;對虧損的項目,要進行整頓;對那些產品不對路,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項目,按國家法律規定和企業章程規定予以解散、破產。對確定為解散或破產的投資項目,要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處理收益、虧損,要全部計入清算損益,納入帳內核算,不得以任何名義將清算損益轉作他用,清算虧損應按財務制度規定作財產損失處理。

          第二十八條母公司要規定所有對外投資項目都要納入帳內核算,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搞帳外投資。嚴禁以對外投資的名義搞集體“小金庫”。違反規定的,要追究領導人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五、規范分配行為

          第二十九條 母公司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子公司的各種分配的管理,嚴格規范子公司的分配行為。

          第三十條 母公司要督促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有關稅法,準確計算應稅所得額和應納各種稅款,并及時納稅。

          第三十一條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工資、獎金分配的管理,根據工效掛鉤的原則,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工效掛鉤辦法,對子公司的工資、獎金的分配實行總量控制,規范子公司工資、獎金的分配行為。子公司要嚴格按照母公司所規定的工效掛鉤具體辦法,計提工資總額,在核定計提的工資總額范圍內自主分配。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對下級公司工資、資金分配的考核、檢查制度。

          第三十二條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資者。按照“誰投資、誰擁有所有權”的原則,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并享有對子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決定權。

          母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權決定子公司有關分配事項:

          1、子公司任意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提取;

          2、子公司盈余公積金補虧;

          3、子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

          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潤。

          六、加強對財會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財會工作的檢查和監督,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幫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用規章制度來規范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同時,母公司要幫助子公司建立一套科學的、合理的財務指標考核體系,并對子公司的經營成果進行有效的考核,以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條母公司要幫助、督促子公司的財務部門,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會計人員工作守則、崗位責任制和內部稽核制度,明確財會人員的職責,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同時,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五條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的財會基礎工作的管理。嚴格要求財會人員按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規范地進行記帳、算帳和報帳,以保證會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母公司要經常組織財會人員對子公司的財會基礎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比,對財會基礎工作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揚、獎勵,并加以推廣;對財會基礎工作差的,要對其進行整頓、限期改正;對因財會基礎工作差或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財會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予通報。

          第三十六條為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母公司要幫助子公司開發、推廣會計電算化。按外經貿部規定,外經貿部直屬企業在1997年以前、地方外經貿企業在20xx年以前,全部實行會計電算化。母公司要按規定對子公司的會計電算化推廣和運用作出安排。

          第三十七條為確保企業的資金安全,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銀行開戶和財務印章的管理。子公司在銀行開戶必須報經母公司審核批準。所開銀行帳戶必須由財會部門統一管理,其他業務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開設銀行帳戶。

          第三十八條母公司要對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項經濟指標的考核和檢查制度,作到事前有計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要組織力量,經常深入子公司,對其財務工作和各項經濟指標和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進行考核、檢查,以提高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充實和配備必要的審計人員,根據本企業和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每年審計計劃,尤其要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收支、財會管理、繳納稅款、出口退稅等進行全面審計,把問題解決在內部審計之中。

          七、附則

          第四十條 各級外經貿企業要認真做好本規定的落實工作,將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第四十一條外經貿部所屬各外經貿專業總公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結合本企業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3

          全體財務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及會計制度,敬業愛崗,不做有損于公司的事。嚴格按照公司財務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對待工作認真踏實,樹立為客戶服務意識。

          一、財務部職責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確保財務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財務工作程序執行。

          3、采取切實有效的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4、編制和執行財務收支計劃,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資金回流,確保資金的有效供應。

          5、進行成本、費用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6、建立健全各種財務帳目,編制財務報表。

          7、參與公司工程和采購合同的評審工作。

          8、及時核算和上繳各種稅金。

          9、參與業務項目結算,參與采供部與材料供應商結算。

          10、會計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1、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規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領導布置的其他任務。

          12、加強本部門人員的培訓,提高本部門工作人員素質。

          二、借款和各種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制度

          借款審批及標準:

          1、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應先到財務部領取“借款單”,詳細填寫借款日期、資金性質、部門、出差地、出差事由、預計出差天數及金額,經本部門主管簽字后報總經理簽批;持已批“借款單”至財務處領款。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5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2、出差在外人員借款:已出差在外或者從一出差地轉另一出差地人員借款,先請一代理人到財務部部領取“借款單”,詳細填寫借款日期、資金性質、部門、出差地、出差事由、預計出差天數及金額,經本部門主管簽字后報總經理簽批;持已批“借款單”至財務處領款。

          3、日常費用借款:各部門因辦理業務需要借款,到財務部領取借款單,填寫好資金性質(支票或現金)、部門、借款事由,所借金額,審批程序同第1條。

          4、其他臨時借款:如業務費、招待費、周轉金等,審批程序同第1條。

          5、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后五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帳,報帳后所欠金額三天內補齊,對于不辦理報銷手續且三天內不能補齊所欠款項的,財務部有權從當月工資中扣回。

          6、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帳不清后帳不借的原則。

          7、嚴格禁止個人借款,特殊情況需由公司部門經理以上級別人員批準后方可借支。

          三、日常費用報銷:

          1、公司員工在日常費用支出時,需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2、日常支出時應盡量取得原始發票,對于不能取得原始發票的情況,需由對方出具收款證明。

          3、報銷時須由經手人在發票上面簽字并簡述事由,并經相應領導簽字后到財務部報銷;

          4、所有日常購用物品均須到庫房辦理入庫手續,報銷時發票后面附有經庫房管理員簽字的入庫單,并經各相應領導簽字后到財務部報銷;

          5、補充說明

          如報銷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簽署指定代理人,交財務部備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間行使相應的審批權力;或者由財務人員與審批人進行電話聯系,先行借款或報銷,待審批人回公司后再進行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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