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監控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設備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根據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設備的管理是為了保證設備的健康,加強維護與計劃性檢修,依靠技術進步,堅持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管理由監控隊隊長負責,其主要任務是對設備進行綜合管理,保持設備完好。
第四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必須按要求取得“ma”標志準用證,“安全儀器、儀表合格證”,用于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還應取得“防爆合格證”,屬于計量器具的還應取得“制造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合格證”,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第五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到貨后,供應部門應及時會同監測部門、供應商共同開箱驗收,三方辦理驗收手續,發現問題應立即與供貨單位協商解決,確認數量、質量無誤,移交監控隊。
第六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配套的制造廠家原始圖紙、安裝使用說明書、資質證明、合格證等技術資料,要妥善保存,確保資料完整,相關的規定祥見《安全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第七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供應部門移交監控隊后,監控隊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庫管員將所有設備(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寫《安全監控設備、儀表臺帳》。
第八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需要投入使用時,監控隊庫管員要及時辦理出庫手續,同設備領用人共同確認出庫的數量,庫管員將領用設備(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寫《安全監控設備、儀表臺帳》。
第九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1)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2)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的;
。3)嚴重失爆不能修復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5)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
第十條 根據設備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開展各種不同類型的競賽活動,對作出顯著成績的設備專責人和集體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一條對由于設備管理不善,設備發生嚴重事故而影響安全生產的,根據情節對分管負責的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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