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流動人口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軍樂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根據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推進情況,為不斷提高推進工作質量和整體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制度
鎮流管辦代表黨委、政府具體負責此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各流管站的工作進行指導。同時,組織人員培訓與信息錄入工作。
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工作聯席會會議制度,由鎮分管計生工作的副鎮長牽頭,每月組織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相關職能部門,主要收集此次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況,研究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意見和要求。
各流管站負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傳動員、信息采集小組的人員組成、采集人數和每個人員的具體選擇確定、信息采集的組織、信息倒查、表格審查、建立臺賬,以及常態化管理等事項。
鎮各職能部門結合工作實際,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工作。群工辦、經發辦、派出所等部門落實相關服務與管理工作。
落實用工單位、經營業主的協調責任,全面推進“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業主責任制,
各用工單位、經營業主要確定人員,積極協助所在村(社區)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員情況、員工租住情況的信息采集與報送工作,規模主要企業由社區民警協調相關人員采集信息。
對流動人口實行與常住人口“同宣傳,同教育,同服務,同管理”四同管理機制,不斷增強他們的歸宿感,真正從各方面全面融入軍樂生活。
村(社區)民警和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負責對各村(社區)流動人口的檢查與質量考核,指導各村(社區)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各流管站主要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單位、企業、住宅小區、商業店鋪、居民小組的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調查表》、《流動人口基本信息調查表》和《大型用工單位基本信息調查表》。
按照方便群眾、便于管理、發揮實效的原則,各流管站應確定足夠數量的信息采集員、信息采集點,除逐戶采集信息外,還應在顯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聯系電話。
信息集中采集過程中,應主動宣傳流動人口信息調查的意義,積極爭取房主或流動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時,應及時片區民警前來協調。
采集信息時,所填寫的調查表應當真實、準確、可靠,確保信息采集質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整個信息采集工作,由鎮流管辦、各流管站負責指導與檢查。
三、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三級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實行三級巡查責任制,即鎮流管辦巡查各流管站,各流管站巡查本轄區內的信息采集與維護情況,流動人口協管員巡查網格化管理責任區域,分別由鎮流管辦和各流管站制定巡查計劃并組織實施。通過開展實地倒查,檢查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開展情況、與流動人口的登記情況、用工單位的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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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流管辦每周對各流管站工作進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應當做好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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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流管辦對各流管站工作的巡查,由鎮流管辦工作人員承擔,各流管站對各(村)居民小組長信息采集情況、系統增減維護情況的巡查由站長、專兼職協管員或站長指定一名村(社區)干部承擔;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或責任區內用工單位的巡查由承擔責任區的專兼職協管員負責。
(四)巡查內容
鎮流管辦對各流管站的巡查,主要包括該村(社區)一周內流動人口的變動情況,各采集點對變動房屋、人員的信息采集情況,以及系統信息數的增減維護等內容。
各流管站對本轄區內的信息采集與系統增減情況的巡查,主要查信息采集小組是否認真履行信息采集工作、所采集的信息是否真實、有無遺漏或錯誤等內容,查是否按時對系統進行信息增減與維護等內容。
專兼職協管員對責任片區的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帷⑿略隽鲃尤丝谇闆r,及時登記上報并入戶開展“三查三見面”。
。狻⒃谐鲎夥课葑儎忧闆r,發現變動的及時登記上門登記。
c、對片區內用工單位使用流動人口情況,及時收集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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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巡查組織要將巡查情況如實登記,并建立巡查臺賬,包括巡查單位名稱、時間、地點、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或防范意見,巡查人員簽名等內容。
各級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立即整改。
巡查方式,應結合實際,統籌協調,科學安排,講求實效。要將日常檢查與各級政府布置的'專項檢查計劃緊密結合起來,將自行組織巡查和聯合開展巡查結合起來,做到巡查工作的全覆蓋。
四、用工單位經營業主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管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使用流動人口的用工單位、經營業主的協管責任,根據《成都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四川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流動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負責對流動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負責協助當地政府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全面推進用工單位、經營業主流動人口服務協管責任制,使用流動人口的用工單位負責人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責任人,負責落實本單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使用流動人口的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每年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認真履行治安責任,協助搞好社會穩定工作,維護良好的治安秩序。
用工單位和經營業主負責督促使用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不得雇傭為依法申報暫住證的流動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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