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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時間:2023-04-02 22:15:3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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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福州市轄區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屬設施和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發包: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

          (二)建筑面積達2000平方米以上;

          (三)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園林綠化工程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發包:

          (一)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

          (二)綠化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私人投資和外商獨資的工程,可以直接發包。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依法對全市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申請人或者投標人就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內容做出承諾。禁止招標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工期定額及省、市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地確定招標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工期。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不得將招標工程的材料設備、裝飾裝修、弱電、暖通、消防等專業配套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招標人不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九條 在福州市轄區范圍內從事各類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福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的綜合評價。

          第十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福建經濟快報》或者《福建建設報》上刊登招標公告,并同時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網絡上發布招標公告。其中,除本省審批的民用建筑項目外的其它項目的招標公告還必須在《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或者《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上發布。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的內容主要有:投標人的法人資格、市場準入資格、企業資質要求、技術力量、管理水平、財務狀況、工程業績、信譽等,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提出與招標工程不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要求。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合理確定投標申請人索購資格預審文件及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允許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較多時,招標人可以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于7家的投標人,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計價辦法、市場價格信息及工程量清單計算招標工程造價的預算值,作為招標工程控制價。招標人設有招標工程控制價的,招標工程控制價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審核并核對。招標工程控制價可以作為評標的參考,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時向所有投標人公開。投標人對招標工程控制價有異議的,可以在招標人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質疑,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招標工程控制價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答復所有投標人。招標人對招標工程控制價的準確性與合理性負責。

          第十四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提出質疑的合理期限。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提出的質疑予以書面答復,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將書面答復發送給所有的投標人。

          第十五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工程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工程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會。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外,其他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前款所稱有關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由熟悉相關業務并具備中級以上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擔任,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應當具有評標專家資格證書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設立的相應專業的評標專家名冊中確定,一般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名冊數量規模不足的,應當在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設立的評標專家名冊中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制定的評標辦法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中標條件,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一)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合理成本價的除外。招標人應當結合招標工程的特點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詳盡的技術規范并明確評審的方法、標準及程序。

          (二)采用綜合評估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其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投標報價、工程質量、工期要求、項目經理、主要施工機械、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管理水平以及工程業績(主要指類似工程施工經驗)等。以評分方式進行評估的,各類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除投標報價外,其它各項評價因素的評估結果可能產生的最大差別折算成投標價格,一般不宜超過評標基準價的2%。

          第二十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其中對投標報價的評審可以參照下列方法進行:

          (一)確定招標工程評標基準價BB=A×C+a0×K×(1-C)其中,A為所有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報價在合理價范圍內的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投標報價的合理價范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1、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具體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2、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具體規定的,由招標人合理確定或者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評標專家名冊中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三名以上的技術、經濟類專家,由專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并結合市場實際確定投標報價的合理價范圍。3、合理價范圍可以以招標工程控制價的一定范圍的方式進行確定。a0為招標工程控制價。K為招標工程評標基準價的計算參數。K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準備階段確定。確定方法為:每個評標委員會成員各自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結合市場實際和招標工程控制價的編制情況并參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合理價范圍確定一個計算參數,去掉二個最高值和二個最低值后,取其他計算參數的平均值作為K值。C為A值所占權重。C值范圍為0.4、0.45、0.5、0.55、0.6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開標會上由招標單位代表當眾從上述五個權數值中隨機抽取其中一個作為本招標工程A值的權重。若所有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報價均在招標文件規定的合理價范圍以外,則C值為零。

          (二)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報價與B值相比較,等于B值的,得滿分;低于B值的,每1%扣Q分;高于B值的,每1%扣2Q分。

          (三)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文件規定的合理價范圍上限的,視為惡意哄抬標價,應作為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審意見及評標結果簽字確認。

          (一)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認真研究招標文件的基礎上,首先確定評標方案。評標方案應當明確評標的程序和對無效投標文件、廢標以及投標文件重大偏差、細微偏差的判定原則,評標委員會需要對各個評審要素進行量化時,還應當在評標方案中明確同一的量化標準。

          (二)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技術規范、工期及質量要求對投標報價的合理性進行詳細評審并擬定標價比較表。標價比較表應當載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投標報價合理性的評審意見、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虛作假的;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

          (三)投標文件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四)投標人拒不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修正的;

          (五)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低于合理價格范圍,有可能低于合理成本價,投標人又不能合理說明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評標委員會根據前款規定將投標文件判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價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之日起15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獨立地完成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并應當提供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的書面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對提出的評審意見負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書和履約保證金的方式。同時,招標人應當提供全額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擔保書的方式,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招標人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必須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及簽訂合同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進行。超過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可不受此約束。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投標或者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對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賠償。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的;

          (二)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三)中標后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擔保的。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對中標項目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中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對中標項目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一)將中標項目全部轉讓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讓他人的;

          (二)將中標項目的主體結構或者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

          (三)除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未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

          (四)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五)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第四章 監 督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發放及收受有關招投標書面文件、資格預審、開標、評標等工作環節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內進行。

          第三十一條 凡國有投資或者國有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或者投標邀請書發放之日)的三天前將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對于招標工作時間較緊的招標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核準,招標文件可以在發放之日的三天前備案,但招標人必須將招標方案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或者投標邀請書發放之日)的三天前報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招標方案中應當載明工程概況、招標工作時間及地點、資格預審辦法、評標辦法等事項。招標公告發布以后(或者投標邀請書發放以后),招標人不得對資格預審辦法及評標辦法隨意更改。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發放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之日的二天前將資格預審報告(含資格預審情況匯總)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書面答復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質疑或者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的,應當將書面答復或者招標文件補充通知在發放之日的二天前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工程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工程招標范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投標人的確定、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工程的相應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招標公告、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報告、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所提交的備案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依法必須招標發包工程的材料設備、裝飾裝修、弱電、暖通、消防等專業配套工程肢解發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要求投標(申請)人就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內容做出承諾的;

          (二)未按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辦法進行資格預審或者在資格預審中弄虛作假的;

          (三)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

          (四)未在自評標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的;

          (五)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未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的;

          (六)凡國有投資或者國有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招標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七)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后無正當理由中止招標的;

          (八)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監督的。

          上述(二)、(三)、(八)款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過程中發生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對招標人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收回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項目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干預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向評標委員會施加壓力、影響正常評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中標項目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單位被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si舞弊、濫用x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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