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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食品退市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食品退市制度1
一、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抓好食品安全事前監管,消除不安全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商部門要督促經營者對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清理、查驗,對過期、失效、變質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要及時下架、退市,并填寫《退市登記表》。
三、退市食品范圍
1、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產品名稱);
2、過期變質食品(含無生產日期、有效期的食品);
3、假冒偽劣食品(商標侵權、虛假宣傳);
4、流動檢測(抽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食品;
5、不符合生產標準、衛生標準、計量標準的食品;
6、食品標簽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7、國家發布的`問題食品;
8、部門協查食品;
9、媒體曝光食品。
四、處理辦法
1、對三無食品、過期變質食品、假冒偽劣食品,工商部門采取強制退市的辦法,對上述市場食品依法沒收。
2、對影響危害人體健康,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食品。工商部門要采取集中銷毀方式退出市場流通。
3、對食品標簽不符合國家《食品通用標簽標準》的,要求整改,暫時退出流通。
4、廠場掛鉤、廠地掛鉤、簽訂進場協議的,要解除協議,取消掛鉤。
5、對問題食品已售出的要及時責令追回。
五、退市商品實行行政報告制度,各經營戶對退市食品情況要及時向當地工商部門報告、填寫《退市食品登記表》。
六、對問題食品實行消費警示制度,工商部門將對問題食品的名稱、批次、數量、問題原因、經營企業、生產企業情況向消費者公告。
七、工商部門對問題食品,要重點監管,防止改頭換面二次流入市場。
八、退市食品要實行退市備案,退市整改食品重新入市須抽檢合格。
食品退市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維護消費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國境內對已經進入銷售領域的食品,發現其質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違法問題,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整改、銷毀、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場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不合格食品是指經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屬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包括: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經批準使用的添加劑或者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具備應當具備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四條下列食品應當退出市場:
(一)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
(二)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衛生許可證號、質量等級的;
(三)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特殊營養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四)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的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的;
(五)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經感官鑒別已經腐壞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八)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九)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條經營者對自查中發現的以及有關行政機關確認的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清點已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對僅是標示違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貨方改正;對不能食用的食品,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場,危害消費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門應監督銷毀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場;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應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將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工作中發現的、上級機關通報的、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或者生產者、銷售者自報的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退市食品,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將該商品清除市場(或者:應當及時告知并監督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將該食品退出市場;告知后經營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條對監督檢查和上級機關監測中發現以及其他部門公布應當退出市場的食品,經營者自覺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免于處罰;對于在工商部門監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其情節,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對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規定采取退市措施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已經被確認為質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須提供合法檢驗機構經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或者有效的復制件后方可入市銷售,否則發現地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該食品,責令其限期提供《檢驗報告》;在期限內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同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理。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食品案件情況、流通環節食品退市情況等信息,錄入企業信用監管系統,并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進行消費警示,提供消費指導;對退市食品及其經營者,適時回訪,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第十條嚴格執行信譽卡制度。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給消費者出具銷售信譽卡,并在信譽卡上填寫銷售時間、經營者姓名、攤位號、商品相關消息等。消費者遇到消費安全問題,憑信譽卡,消費者和執法部門可從銷售追溯到運輸、生產環節,實現全程追溯,保證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食品退市制度3
一、為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銷毀制度。
執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
1、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而主動召回的食品
2、行政執法部門開展產品質量抽查確認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3、因科學技術發展而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要求緊急退市的食品;
4、經營者主動對上柜食品進行清查而發現的過期變質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
5、消費者反映已經發生危害后果并經權威檢測機構證實的食品;
6、國家法律法規定應當退市的其他食品。
二、經營者應當定期對上市的食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下架退市、登記造冊;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召回。
三、經營者對不能食用、危及人體健康的不合格食品,應當及時銷毀,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應通知生產者召回,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四、經營者銷毀不合格食品,應當確保該不合格食品外包裝一并銷毀,并應當如實記錄不合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銷毀人、監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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