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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時間:2023-07-27 09:31:39 雪桃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精選18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對外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精選18篇)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1

          1、為規范和加強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重大事項在籌劃、編制、審議和待披露期間的外部信息報送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公司中交璧成(大連)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3、公司領導層是對外報送信息的決策者,辦公室負責對外報送信息的監管工作,做好對外報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對外報送信息應當經辦公室審核批準。

          4、公司的全體員工對因工作關系獲知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徑向外界或特定人員泄露。

          5、對于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外部單位提出的各種統計報表或涉及銷售收入、利潤等敏感信息的資料,公司應拒絕報送。

          6、依照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或其他外部單位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的,或因特殊情況急需向對方提供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在對外報送信息前,應由經辦人員填寫對外報送信息審批表(附件1),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公司領導層審批,并由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對外報送。對外報送信息的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辦公室對報送程序的合規性負責。

          7、辦公室對對外報送信息事項的報送依據、報送對象、報送信息的類別、報送時間、對外信息使用人保密義務的書面提醒情況等予以詳細記錄,并歸檔保存。

          8、公司全體員工建立辦公電子郵箱,各部門使用電子郵箱進行對外報送信息的傳遞、發送、接收、閱讀、回復等。

          9、外部單位或個人在公司公開披露該信息前的任何時點,不得在相關文件、媒體和網站上使用本公司報送的未公開重大信息。經公司審核,認定可以使用的除外。

          公司全體員工應嚴格執行本制度的相關條款。公司相關人員違反本制度并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公司應給予該責任人通報批評、警告或解除其職務的處分。

          10、本制度由公司領導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公司領導層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中交璧成(大連)發展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

          對外報送信息審批表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2

          為了規范公司的對外新聞宣傳特制定本細則。公司辦公室主任是本細則的唯一責任人,負責公司所有的對外新聞宣傳工作。

          1.0 對外宣傳的素材

          1.1 公司舉辦的各種活動。

          1.2 公司經營活動的業績和成果,如決算和財務狀況。

          1.3 公司確定的新的經營方針、經營計劃,推出的新項目。

          1.4 公司人事組織制度的變動和高層經營者變動情況。

          1.5 公司的社會公益活動,如募捐、社會公益活動。

          2.0 對外宣傳素材的`選擇基準

          2.1 應充分宣傳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觀念,為公司的總體發展服務。

          2.2 應考慮對外宣傳的正作用和副作用,以有利于維護和提高公司形象為準則。

          2.3 在對外宣傳活動時,考慮與本公司保持良好關系的組織或個人的利益與反響。這些組織與個人主要包括:

          股東、公司員工及客戶、潛在客戶、同行業公司、有合作關系的公司、供應商、代理商、有關地方政府機構、相關的金融機構、輿論宣傳機構等。

          3.0 對外宣傳的形式

          3.1 公司外媒體

          3.1.1 公開宣傳。

          3.1.2 公眾廣告

          3.2 各種活動

          3.2.1 冠以公司名稱的會議、音樂會等。

          3.2.2 時裝表演、產品展示等。

          3.2.3 社會公益活動。

          3.2.4 演講會、座談會、專題討論會等。

          4.0 對外宣傳組織

          4.1 負責對外宣傳活動的部門為辦公室。

          4.2 特殊情況下,總經理可以是發言人。

          5.0 對外宣傳活動的原則

          5.1 強化全體員工的對外宣傳意識

          公司個別員工的失誤,會影響公司的形象,同樣會影響宣傳效果。所以應強化每名員工的公關意識,讓每一名員工都加入到對外宣傳行列。

          5.2 尊重事實

          對外宣傳應以事實為根據,向公眾展示公司的真實面貌。

          5.3 與公司領導決策接軌

          對外宣傳必須保持宣傳口徑的統一,必須緊緊圍繞公司經營決策展開,真正體現公司的經營觀念和經營方針。

          5.4 講求效果

          應準確把握對外宣傳接受者的反應,不斷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加強反饋,提高宣傳效果。

          5.5 符合社會的價值判斷

          不能為宣傳而宣傳,更不能隨意美化自己,夸大其詞。在考慮自身效果的同時,更應注重社會效果。

          6.0 費用預算

          對外宣傳活動,不僅考慮其效果,而且要核算其成本,力求成本與效益的統一。一般情況下,對外宣傳活動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6.1 活動費用:包括制作費、攝影費

          6.2 人工費用,包括支付給記者的公關費。

          6.3 日常費用:包括差旅費、住宿費、編輯費、會議費、資料費、通信費、交際費、雜費

          6.4 印刷費

          6.5 捐款

          對外宣傳費用預算于每年年初,在董事會會議上作為經費預算的一項得以確定。其數額以不超過營業收入的0.2%為準。

          7.0 對外宣傳人員素質要求

          7.1 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寫作能力。

          7.2 有敏銳的觀察能力。

          7.3 有較強的組織活動能力和駕馭馭事物能和。

          7.4 具備熟練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

          7.5 勇于創新、敢于探索,具有較強的企劃能力。

          8.0 特殊情況下的對外宣傳

          特殊情況下的對外宣傳,由相關主管人員受命于公司總裁而組織實施。其應用范圍包括:

          8.1 公司員工發生違法違紀事件。

          8.2 公司發生有損自身公眾形象的事件。

          8.3 因各種原因發行公司商業秘密泄露事件。

          8.4 因事故、災害而發生人員傷亡。

          8.5 在生產、銷售、服務等方面發生較為嚴重的問題。

          9.0 公司辦公室主任應每半年進行一次對外新聞宣傳工作的總結,形成報告交總經理辦公會討論。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投資管理,規范公司投資行為,提高資金運作效率,保證資金運營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規定,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的對外投資行為,各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投資。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對外投資指將貨幣資金以及經資產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四條投資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投資的原則

          (一)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必須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三)必須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四)必須堅持效益原則,原則上長期投資收益率不應低于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

          第六條對外投資的分類

          對外投資按投資期限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一)短期投資一般包括購買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以及股票等。

          (二)長期投資一般包括:

          1.出資與公司外部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成立合資或合作制法人實體;

          2.與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開辦合資、合作項目;

          3.以參股的形式參與其他法人實體的生產經營。

          第七條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 對外投資管理機構

          第八條投資業務的職務分離

          (一)投資計劃編制人員與審批人員分離。

          (二)負責證券購入與出售的業務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

          (三)證券保管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

          (四)參與投資交易活動的人員不能同時負責有價證券的盤點工作。

          (五)負責利息或股利計算及會計記錄的人員應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員分離,并盡可能由獨立的金融機構代理支付。

          第九條對外投資管理權限:

          (一)公司長期投資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審批,其審批權限不應超出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由股東大會審議。

          (二)公司短期投資賬面余額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由總經理審批;短期投資賬面余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由董事會審批;公司短期投資賬面余額原則上不應超過500萬元。短期投資賬面余額是指投資完成后,短期投資科目的賬面余額。

          (三)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各分公司現有的對外投資,全部轉移到公司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公司有關歸口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為項目承辦單位,具體負責投資項目的信息收集、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項目申報立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協調以及項目后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投資效益評估、經濟可行性分析、資金籌措、辦理出資手續以及對外投資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等。

          第十二條對專業性較強或較大型投資項目,其前期工作應組成專門項目可行性調研小組來完成。

          第十三條公司法律顧問、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的事前效益審計、協議、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審。

          第三章 短期投資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短期投資程序

          (一)公司財務部定期編制資金流量狀況表;

          (二)投資分析人員根據證券市場上各種證券的情況和其他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報短期投資計劃;

          (三)依照短期投資規模大小按照職權審批該項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按照短期證券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項目及時登記該項投資;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嚴格的證券保管制度,至少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有價證券,證券的存入和取處必須詳細記錄在證券登記簿內,并由在場的經手人員簽名。

          第十七條 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定期組織有價證券的盤點(詳見財物盤點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財務部對每一種證券設立明細帳加以反映,每月應編制證券投資、盈虧報表,對于債券應編制折、溢價攤銷表。

          第二十條 公司財務部應將投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帳。

          第二十一條 公司短期投資分別由總經理、董事會按其職權批準處置。

          第四章長期投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外長期投資按投資項目的性質分為新項目和已有項目增資。

          (一)新項目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經批準立項后,按批準的投資額進行的投資。

          (二)已有項目增資是指原有的投資項目根據經營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資額的基礎上增加投資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對外長期投資程序

          (一)公司財務部協同投資部門確定投資目的并對投資環境進行考察;

          (二)公司對外投資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

          (三)公司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

          (四)公司財務部協同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六)公司對外投資部門制定有關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對外投資部門項目實施運作及其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外長期投資項目一經批準,一律不得隨意增加投資,如確需增資,必須重報投資意向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外長期投資興辦合營企業對合營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較好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實力;

          (二)能夠提供合法的資信證明;

          (三)根據需要提供完整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對外長期投資項目必須編制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項目投資意向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目的;

          (二)投資項目的名稱;

          (三)項目的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

          (四)投資項目的經營方式;

          (五)投資項目的效益預測;

          (六)投資的風險預測(包括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治風險);

          (七)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市場情況、經濟政策;

          (八)投資所在地的外匯管理規定及稅收法律法規;

          (九)投資合作方的資信情況。

          第二十七條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報公司批準后,對外投資部門應委托專業設計研究機構負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論:

          1.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投資的必要性和投資的經濟意義;

          2.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的依據和范圍。

          (二)市場預測和項目投資規模:

          1.國內外市場需求預測;

          2.國內現有類似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

          3.項目進入市場的生產經營條件及經銷渠道;

          4.項目進入市場的競爭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資金的籌措:

          1.該項目的注冊資金及該項目生產經營所需資金;

          2.資金的來源渠道,籌集方式及貸款的償還辦法;

          3.資金回收期的預測;

          4.現金流量計劃。

          (四)項目的財務分析:

          1.項目前期開辦費以及建設期間各年的經營性支出;

          2.項目運營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潤、稅金測算?衫猛顿Y收益率、凈現值、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進行分析;

          3.項目敏感性分析及風險分析等。

          第二十八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公司批準后,財務部協同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項目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項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四)合作項目的'內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員的分配比例、機構設置及實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潤分成辦法和虧損責任分擔比例;

          (七)合作各方違約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八)協議(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十)出現爭議時的解決方式以及選定的仲裁機構及所適用的法律;

          (十一)協議(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滿時財產清算辦法及債權、債務的分擔;

          (十三)協議各方認為需要制訂的其他條款。

          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二十九條 對外長期投資協議簽定后公司協同辦理出資、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等工作。

          第三十條長期投資的財務管理

          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投資回報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三十一條 對外長期投資的轉讓與收回

          (一)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照章程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二)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轉讓對外長期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由于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轉讓投資的規定辦理。

          (三)對外長期投資轉讓應由公司財務部會同投資業務管理部門提出投資轉讓書面分析報告,報公司批準。

          (四)對外長期投資收回和轉讓時,相關責任人員必須盡職盡責,認真作好投資收回和轉讓中的資產評估等項工作,防止公司資產流失。

          第五章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對外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投資,或以應收款項換入長期股權投資,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涉及補價的,按以下方法確定受讓的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投資的(包括股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交換、以放棄非現金資產而取得的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方法確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第三十三條 短期投資的核算

          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收到的、已記入應收項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資,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終了時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并將市價低于成本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已確認跌價損失的短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確認的投資損失的金額內轉回。

          第三十五條長期債權投資的核算

          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在債券購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債券投資應按期計算應收利息。計算的債券投資利息收入,經調整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攤銷額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債券初始投資成本中包含的相關費用,如金額較大的,可以于債券購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間內在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計入損益;如金額較小的,也可以于購入債券時一次攤銷,計入損益。

          其他債權投資按期計算的應收利息,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對一次還本付息的債權投資,應計未收利息應于確認時增加投資的帳面價值;對分期付息的債權投資,應計未收利息應于確認時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不增加投資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六條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

          長期股權投資采取以下兩種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二)權益法。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

          采用權益法時,公司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公司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

          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期限平均攤薄,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第三十七條投資減值準備

          投資減值準備按照《中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4

          1、目的

          為了進一步明確對外法律事務工作的實施步驟,規范處理對外法律事務工作的實施程序,提高法務工作的處理效率,切實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標準。

          2、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法律事務部對外法律事務的處理范圍、處理方式、處理費用、存檔、處理結果執行等相關具體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處理對外法律事務時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驟。九江、成都參照執行。

          3、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4、職責

          4.1對外法律事務:是指涉及集團公司的訴訟、仲裁或其他非訴糾紛事務,主要包括:1)長期掛賬逾期貨款催收;2)所購商品、服務的質量或違約索賠;3)訴訟或應訴案件;4)經濟合同仲裁;5)勞動糾紛:6)知識產權保護;7)行政聽證、復議;8)其他與集團公司相關的對外法律事務。

          4.2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外法律事務的處理工作。

          4.3相關業務部門協助法律事務部開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貨款催收

          5.1.1與客戶已停止業務往來且逾期欠款時間超過6個月的,對該貨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務部負責監管,業務部門予以配合。欠款客戶明細及金額由責任部門提供。

          5.1.2業務部門將符合條件的應收帳款移交法律事務部管理,應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包括合同、往來帳、對帳單、客戶資信檔案等。資料不全的業務員有義務配合法律事務部補充相應資料。

          5.1.3法律事務部根據每筆應收帳款的實際情況,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將催收結果報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領導。

          5.1.4法律事務部處理應收帳款期間,業務部門原業務員須繼續協助處理。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執行。

          5.2供應商質量或違約索賠

          5.2.1在出現供應商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時,業務部門必須將情況及時通報法律事務部。法律事務部配合業務部門處理供應商索賠。

          5.2.2法律事務部應當就索賠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

          5.2.3業務部門可以邀請法律事務部參加索賠談判;在對方有律師或法務人員參加的情況下,業務部門則必須邀請法律事務部參加索賠談判。

          5.3訴訟、仲裁案件處理

          5.3.1業務部門在集團公司發生可能的訴訟、仲裁后,報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前,應將該案件的相關材料交至法律事務部,由法律事務部對材料進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關系。

          5.3.2對需要以訴訟、仲裁方式處理的案件,業務部門填寫《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交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審批。法律事務部按照5.1條負責處理的貨款,確實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處理的,由法律事務部填寫《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交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分管領導審批。

          5.3.3應訴案件、以集團公司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務部直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的分管領導。

          5.4處理方式

          5.4.1訴訟案件原則上由法律事務部自行辦理,重大、疑難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師辦理。

          5.4.2法律事務部明確處理方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著手處理訴訟、仲裁案件。

          5.4.3逾期貨款催收案件、供應商索賠案件、訴訟、仲裁案件處理過程中,如遇到調解、撤訴等需要由集團公司對經濟利益做出讓步的,根據讓步金額進行處理。讓步金額在十萬元(包括十萬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溝通,并請示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后當場決定,事后再以《訴訟工作聯系單》形式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明確意見并請分管領導審批;讓步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務部和具體業務部門共同出具情況說明,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呈送總裁審批決定。

          5.4.4應訴案件處理過程中,如遇對方同意在法律規定金額以下調解解決的,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溝通,并請示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后當場決定。

          5.5處理費用

          5.5.1案件處理的'費用包括:逾期貨款催收期間產生的差旅、調查等費用;供應商索賠期間產生的差旅、調查等費用;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的受理費、保全保證金、差旅費、律師代理費、調查費等;其他對外法律事務處理產生的各項費用。

          5.5.2上述費用中案件受理費、差旅費、律師代理費、調查費為支出性費用,統一由法律事務部按照資金使用權限報分管領導或總裁審批后支付。保全保證金為代墊性費用,案件結束后法院將退還,該部分費用由法律事務部報總裁審批后支付代墊,案件結束退款后再予以沖銷。

          5.6處理結果的實施

          5.6.1訴訟、仲裁案件處理完結后,由法律事務部對案件處理的執行進行監督,以月為單位,每月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實施情況進行匯總,并上報分管領導。

          5.6.2如發現有訴訟、仲裁案件未按處理結果執行的,法律事務部應及時根據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5.7存檔

          5.7.1案件處理完結后由法律事務部將該案件相關材料暫時保存。

          5.7.2案件處理完結,并且處理結果執行完畢后,由法律事務部負責將案件材料移交集團公司檔案室存檔。

          6、其他

          6.1本標準由法律事務部起草并負責解釋。

          6.2標準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反饋法律事務部,集團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完善。

          6.3集團原《案件訴訟工作管理辦法》在本標準生效的同時作廢。

          7、記錄

          7.1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

          7.2訴訟工作聯系單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5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外投資管理,規范公司對外投資行為,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一切對外投資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的申報、審批、監管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1.明確管理權限。

          2.落實出資者和經營者的責任。

          3.加強出資者的監督力度。

          第四條主管部門

          公司xx部是對外投資的管理部門。

          第五條對外投資決策

          xx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投資權限為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xx%以下,其它重大投資項目應由xx申報xx審查批準。

          第六條對外投資項目

          1.公司鼓勵以下對外投資項目:

         。1)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的項目;

          (2)擁有技術優勢或資源優勢的開發項目;

          (3)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原材料、能源和產品銷售等緊密相關的項目。

          2.公司不鼓勵以下對外投資項目:

         。1)不具競爭優勢的項目;

         。2)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3)xx項目。

          3.對外投資項目要采用xx形式進行,累計對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xx%。

          第七條對外投資申報

          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應由xx向xx提交以下材料進行申報:

          1.對外投資項目概況;

          2.對外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

          3.本單位近x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合作投資的,提交有關合作協議及合作方基本情況。

          第八條對外投資審批

          1.xx申報對外投資項目后,由xx負責審核并對項目提出初步意見后提交xx作進一步審批。

          2.審批的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和投資方向;

          (3)經濟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資目的;

          (4)有規避風險的預案;

         。5)與公司投資能力相適應;

          (6)申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3.審批額度

         。1)低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xx%的項目由xx審批;

         。2)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xx%至xx%的項目由xx審批;

         。3)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xx%以上項目由xx審批。

          第九條對外投資監督

          1.對外投資項目運作完成后,應于xx日內將本項目的運作情況報送xx,并抄送xx。

          2.xx部、xx部對對外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資效果進行不定期調查和評價。

          第十條獎懲

          1.對嚴格遵守本制度、對外投資項目效益良好的項目負責人將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嘉獎方法為:xxx。

          2.違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視情況給予xx處分;造成損失的,決策者要承擔相應損失;對有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附則

          本制度自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由公司xx部負責解釋。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6

          第一條為加強對外宣傳工作,充分挖掘公司發展中的新聞點和閃光點,積極、客觀、準確地宣傳公司管理業績及經營發展的成就,更好地推動并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外宣傳報道主要包括向集團報刊(萬向報)、順發內刊(人境)和外部公眾媒體上發表稿件。

          第三條公司鼓勵全體員工努力向集團報刊、順發內刊及各級新聞媒體投稿,并向集團報刊、順發內刊提出意見建議等。

          第四條公司綜合部牽頭成立通訊員隊伍以強化此項工作,通訊員從各部門員工中挑選,業余高創作,并要求各管理處鼓勵業主參與、加入該隊伍,其享有一定的優先發稿、培訓等其他權利,也相應承擔在一定期限內發表一定數量稿件的義務。

          第五條宣傳內容可以包括公司、部門內管理、服務、經營、發展過程中的方方面面,如公司管理工作中的新舉措、新方法,經營項目的拓展,業務的.突破,以及平時發生的好人好事、人物志等等,還可以是工作中的心得等。

          第六條除了自己積極動手寫,積極投稿以外,各位通訊員也可以把自己的所見所聞,認為有報道價值的新聞線索及時向綜合部反映,綜合部根據反映的實際情況再予決定是否報道。

          第七條對于完成的通訊報道,在投稿以前作者必須將文章首先交綜合部核稿,由綜合部統一發集團報刊、順發內刊或其他媒體,否則對于擅自外發的,文責自負,言責自負,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機密或是影響公司形象的,將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責任。其中,對于散文隨筆類的文章,與萬向、公司內容無關的,則不受此限制。

          第八條為確保宣傳內容的可塑性,加強稿件的質與量,在宣傳報道之前,報道內容最好事先向綜合部征詢,以保證報道的價值。

          第九條凡稿件一經集團報刊、順發內刊或其他媒體錄用,公司將按照對方所付稿酬的同等額度給予獎勵。并且如一個月中累計超過2篇文稿(不包括萬向報第4版)被錄用的,公司除給予上述獎勵外,還將以10-15元/篇再給以額外獎勵。另外,凡涉及宣傳公司的新聞稿件在其他媒體上被錄用的,公司將按照對方所付稿酬的兩倍額度給予獎勵,同時還可報集團申請獎勵。(注:以上文稿如圖片報道則以三張圖片抵一篇文稿)

          第十條對宣傳工作突出的個人,公司將在年終根據成績貢獻大小評出最佳通訊員3-4名,并給予公司先進獎同等獎勵。

          第十一條本規定適用于浙江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規范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確保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健康穩定的發展,根據《公司法》、《擔保法》、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對外擔保由公司統一管理,非經法定程序批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具體種類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承兌匯票等。

          第二章 擔保原則

          第四條 公司應當遵循《公司法》、《擔保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充分披露對外擔保的情況,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五條 公司實施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互利的原則。公司應當拒絕任何強令其為他人擔保的行為。

          第六條 公司應當采用反擔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風險,且提供的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風險措施必須與公司提供擔保的數額相對應。

          第七條 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公司應當拒絕為其提供擔保。

          第八條 公司按本管理辦法做出的任何擔保行為,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三章 擔保的程序

          第一節 擔保的條件

          第九條 公司可以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充分償債能力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提供擔保:

          1、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

          2、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額反擔保的單位;

          3、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條件下,根據經營需要,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單位。

          第二節 擔保的申請及調查

          第十條 擔保的申請根據擔保條件不同規定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的申請由該企業提出,須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借款擔保的書面申請材料:

          1、該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

          2、該企業歷史還貸記錄;

          3、該企業現有銀行借款及擔保的情況;

          4、本項擔保的銀行借款的有關的主合同的主要內容;

          5、本項擔保的銀行借款用途、經濟效果;

          6、本項擔保的銀行借款的還款資金來源;

          7、該企業董事會(或權力機構)所作出的貸款及擔保決議;

          8、該企業擬向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資產名稱、數量及相應所有權證;

          9、其他與借款擔保有關的事項;

          (二)其它擔保單位的申請

          提出擔保申請的對方企業,須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借款擔保的書面申請材料:

          1、對方企業的營業執照(或副本)復印件;

          2、對方企業銀行借款總量、借款增減變化原因以及借款擔保情況;

          3、對方企業的資信情況及財務狀況,以及雙方互為提供的借款擔保的金額、品種、期限;

          4、對方企業的董事會(或權力機構)所作出的有關申請擔保的書面協議(或文件);

          5、對方企業擬向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資產名稱、數量及相應所有權證;

          第十一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對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基本資料進行調查、分析,對其所提供的反擔保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對申請擔保人的資信程度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對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要求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其他資料,公司財務部應當向申請人索取。

          第三節擔保的審核

          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部根據調查結果,結合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及資金預算,綜合平?后在調查報告上簽署明確的意見,并將此調查報告連同公司銀行借款總量、借款增減變化原因以及借款擔保情況等資料一并提交總經理審核。

          第十四條 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會對財務部提交的借款擔保書面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復審,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后連同財務部提交的所有資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長,由董事長形成專題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根據提供的有關資料,分析申請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行業前景、經營運作狀況和信用信譽情況,決定是否再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信調查。

          第十五條 依據本管理辦法必須由股東大會進行審議的,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至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第四節 擔保的審批與決議

          第十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下述擔保事項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對于董事會權限范圍內的擔保事項,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在決定提供擔保之前(或提交股東大會表決之前),應當了解、掌握被擔保對象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會有關報告中詳盡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借款擔保專題議案進行審議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決議中應包括提供借款擔保的單位、借款金額及期限等內容;如該擔保系在決議同意擔保的總額度內分批實施的,決議中還應授權公司董事長在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的前提下,實施分級行使借款擔保的審批簽發。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請擔保人應拒絕為其提供

          擔保:

          1、不符合擔保條件規定的;

          2、產權不明,轉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的;

          3、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騙取公司擔保的;

          4、公司前次為其擔保,發生銀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現象的;

          5、經營狀況已經惡化,瀕臨破產的;

          6、董事會認為不能提供擔保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公司印章管理部門在審驗相關決議和簽發文件后方可履行蓋章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與該擔保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或董事應回避表決。公司為持股5%以下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回避表決。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及時、充分披露對外擔保的情況,公司獨立董事在年度報告中還應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五節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四條 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具體。

          第二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對擔保合同進行起草、協商、審核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簽訂擔保合同,必須持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該筆擔保事項的決議。

          第二十七條 擔保合同中至少應當明確下列條款:

          1、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7、違約責任;

          8、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9、爭議的解決;

          10、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有關責任人員必須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質押登記。

          第四章擔保的管理

          第一節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財務部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加強對擔保期間借款企業的跟蹤管理,應當經常了解擔保合同的履行情況,包括要求對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財務報表,分析債務人履約清償能力有無變化,并定期向公司總經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制作公司提供對外擔保的備查分戶臺帳,臺帳登載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1、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聯系方式、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代碼;

          2、擔保的種類、方式、期限、金額和擔保范圍以及擔保合同簽署及生效的日期;

          3、借款主合同下貸款發放日期和金額、貸款用途、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還款資金來源以及合同簽署及生效日期;

          4、債務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債務的期限、金額及違約記錄(若發生);

          5、其它事項:記載該借款主合同下的債務是否有物的擔保、動產及權利質押和其他人共同擔保及該擔保詳情、借款主合同下是否發生還貸情形等。

          第三十一條 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做好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并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

          第三十二條 擔保合同保管期為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十年。

          第二節 風險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所擔保債務到期后,公司財務部要積極督促被擔保人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履行還款義務。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當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發生訴訟等突發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相關企業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公司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公司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第三十五條董事、經理以及公司的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最后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所有。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維護企業資產安全,防范財務風險,確保公司經營穩健,根據《公司法》《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即被擔保人,以下稱被擔保人)對于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不包括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形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第三條 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

          第四條 公司本部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余額與融資合計不得超過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雖不控股但實際控制的企業)以及公司參股公司的擔保行為。

          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 公司建立董事會為決策機構、總經理辦公會為審議機構、財務部具體歸口管理、法律事務部與審計部參與審核監督的擔保組織管理體系。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是對外擔保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ㄒ唬⿺M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ǘ⿺M訂公司年度擔保計劃;

         。ㄈ⿲徍藫YY金的用途,以及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信用等級等;

         。ㄋ模⿲唧w擔保事項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五)根據公司董事會的批準,具體辦理擔保事項,并對擔保項目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杖∧昊1%左右的擔保費;

         。ㄆ撸⿲τ诔龀鲑Y(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經董事會批準后,辦理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報批手續;

         。ò耍┢渌嚓P工作。

          第八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外擔保合同等相關文件的法律審核,公司審計部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進行定期審計。

          第三章 擔保條件

          第九條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粨H藶楣居挟a權關系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

         。ǘ┌凑胀赏瑱、同股同責的原則,以出資(持股)比例為限提供擔保;確需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防范自身利益受損的措施,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ㄈ┪闯^公司確定的融資與擔保的限額。

          第十條 公司不得有下列對外擔保行為:

         。ㄒ唬闊o產權關系的企業和自然人提供擔保;

         。ǘ┏^出資(持股)比例向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投資企業提供擔保;

          (三)向假借經營活動名義的企業與自然人提供擔保;

         。ㄋ模┩ㄟ^合作貿易、代理業務等形式為其他企業、自然人提供擔保;

         。ㄎ澹┰谀甓葥S媱澩馓峁⿹#蛭唇浌蓶|(股東會、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擔保計劃外的事項;

         。⿲洜I狀況不正常的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包括:

          1.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或資不抵債的;

          2.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對其償債能力具有實質不利影響的;

          4.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第四章 反擔保

          第十一條 公司在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第十二條 反擔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程度和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確定反擔保方式。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后,方可與債權人簽署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工作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章 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

          第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擬訂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參股公司在內的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報董事會(執行董事)履行決策程序后,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后執行。

          第十五條 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應當明確提供擔保的對象、額度等具體內容,董事會應當對計劃內容進行認真審議,合理限定計劃總額、單筆擔保事項的最高額度。其中屬于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應當單列計劃,經董事會審議后,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履行審批程序后執行。

          第十六條 情況特殊、確實需要在年度計劃外提供擔保的,按照上述規定報批。

          第六章 擔保的決策與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為未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項目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序:

         。ㄒ唬⿹I暾埲讼蚬咎岢錾暾垼ǜ綋:贤跋嚓P資料);

         。ǘ┴攧詹繉I暾垺f議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

         。ㄋ模┕痉止茴I導審查;

         。ㄎ澹┕究偨浝磙k公會研究決定。

          公司為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項目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ㄈ┓墒聞詹颗c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ㄎ澹┕究偨浝磙k公會審議;

         。┕径聲䴖Q策;

          (七)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與單列的提供擔保計劃一道,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公司董事會決策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同意的,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后,由執行擔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并加蓋公章。

          子公司作為擔保申請人申請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時,還應當提交其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決議。

          公司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由法律事務部提出申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查后,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策。

          第十八條 按照本制度應當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的擔保項目(及單列計劃),公司財務部應當在董事會決策后5個工作日內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上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擔保的議案,具體說明公司擔保事項的原因、擔保的主要債務情況說明、擔保類型及擔保期限、擔保協議的主要條款、時間、金額等相關情況;

         。ǘ┕径聲䦟徸h同意擔保的書面決議;

         。ㄈ⿹I暾埲说幕举Y料,主要包括:

          1.擔保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證明公司在申請人單位出資等情況的工商登記證明材料;

          2.擔保申請人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3.擔保申請人對于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的說明;

          4.擔保申請人融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反擔保方案及反擔保提供方具備實際承擔能力的相關證明;

         。ㄎ澹╇p重法律審核意見書;

         。┢渌c擔保相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ㄒ唬⿹F陂g,需修改擔保合同中擔保的金額、范圍、責任和期限等主要條款的;

         。ǘ⿹m椖科跐M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的。

          第七章 擔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簽訂后,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具體落實擔保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實行財產、權利抵押或質押擔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將抵押物或質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處理時,抵押或質押資產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應當指定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后,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應當及時與法律事務部溝通后,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履行擔保責任過程中,遇有被擔保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經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為債權人,應當依法及時申報債權,依法行使追償權。

          第八章 擔保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審計部應當將提供擔保的情況納入內審范圍,內審報告抄送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年度終了,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關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違反本制度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公司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中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對公司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子公司的董事會應當通過決議形式轉讓執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證公司資產安全,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包括公司為公司自身債務提供的擔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為公司提供擔保而由公司為對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公司為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提供擔保,適用本制度。子公司為公司提供擔保,或子公司之間提供擔保,參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公司不得提供對外擔保。

          第二章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

          第五條下述擔保事項須經股東會審議批準:

         。ㄒ唬┕炯白庸镜膶ν鈸?傤~,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ǘ┕镜膶ν鈸?傤~,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ㄈ橘Y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伞⒎ㄒ、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審議批準的其他擔保事項。

          對前款第(二)項擔保事項的審議,須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除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第一款所述擔保事項如構成關聯交易,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當符合《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

          第六條

          前款所述擔保事項如構成關聯交易,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當符合《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

          除本制度第五條所述以外的其他擔保事項,由董事會審議批

          第三章對外擔保的'審批

          第七條董事會應指定公司財務部門或其他部門為對外擔保具體事項的經辦部門(以下簡稱“經辦部門”)。

          第八條公司應認真調查擔保申請人和/或被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掌握其的資信情況。經辦部門應對擔保申請人及擔保人提供的基本資料進行審核驗證,分別對申請擔保人及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及擔保事項的合法性、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經總經理同意后向董事會提出可否提供擔保的書面報告。

          第九條董事會和股東會應認真審議分析被擔保方的財務狀況、營運狀況、信用情況,審慎作出決定。

          第十條經辦部門和董事會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實施對外擔保的風險進行評估,以作為董事會或股東會進行決策的依據。

          第十一條除子公司外,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擔保單位,公司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ㄒ唬┊a權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國家法律或國家產業政策的;

         。ǘ┨峁┨摷儇攧請蟊砗推渌Y料;

         。ㄈ┕厩按螢槠鋼#l生債務逾期、拖欠利息等情況的;

         。ㄋ模┻B續二年虧損的;

         。ㄎ澹┙洜I狀況已經惡化,信譽不良的;

         。┕菊J為該擔?赡艽嬖谄渌麚p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

          第十二條應當由股東會審議批準的擔保事項,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十三條董事會審議通過擔保事項,或審議通過擔保事項并提交股東會審議,均應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體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條符合本制度第五條第(五)項情形的擔保事項,無論金額小,均應在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會審議。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均應當回避表決。

          第十五條公司對外擔保,原則上應要求取得擔保,并謹慎判斷擔保提供方的實際擔保能力和擔保的可執行性。公司對外擔保未獲得擔保的,應當在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時作特別風險提示。

          第四章對外擔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條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批準的擔保項目,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約定主債權范圍或限額、擔保責任范圍、擔保方式和擔保期限。

          第十七條公司經辦部門應當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調查了解貸款企業的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銀行賬戶資金出入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等,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八條對外擔保的主債務到期后,公司應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公司應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公司擔保的主債務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繼續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應視為新的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規定的對外擔保審批程序。

          第五章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公司掛牌上市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義務。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對外擔保事項的決議應及時公告。

          第二十一條被擔保人主債務到期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他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公司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經辦部門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的規定如與國家日后頒布或修訂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致時,按后者的規定執行,并應當及時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制訂,經股東會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適用的規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10

          關于嚴肅材料報送紀律的緊急通知

          各單位、各部門:

          今年以來,在集團黨委、董事會的正確領導下,集團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實力迅速提升,集團的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一致認可,同時,市委市政府也賦予了集團更多的項目建設任務。在項目的建設中,各類材料報送的完整性和時效性也顯得尤為重要。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經領導研究,決定嚴肅工作材料上報紀律要求,現將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各部門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常規材料以及領導交辦的各類應急信息、表、卡、冊、情況匯報材料,務必按規定時間上報。

          二、報送材料必須按要求、內容上報,不得有缺項、漏項現象或上報數據不真實、內容不翔實等質量不高的材料。

          三、報送材料的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安排專人負責按要求和規定時間及時準確上報材料;明確以單位或部門名義上報的各項材料均要求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并加蓋單位或部門印章后上報。

          四、請各單位、各部門認真執行材料報送紀律,對各項所需報送材料超出規定報送時間的,由集團紀委對責任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并與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年終考核掛鉤。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11

          1、為規范和加強公司項目報告、臨時報告及重大事項在籌劃、編制、審議和待披露期間的外部資料報送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公司全體員工。

          3、公司領導是對外報送資料的決策者,辦公室主任負責對外報送資料的監管工作,做好對外報送資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對外報送資料應當經辦公室主任審核批準。

          4、公司的全體員工對因工作關系獲知的尚未公開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徑向外界或特定人員泄露。

          5、對不屬于項目關聯的外部單位提出需要各種文檔、數據表格、圖紙或涉及地形圖等敏感資料的資料,應由公司領導審核后報送。

          6、依照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或其他外部單位報送項目等資料的,或因特殊情況急需向對方提供公司未公開重大資料的,在對外報送資料前,應由經辦人員填寫對外報送資料審批表(附件1),經項目負責人審核,報公司領導層審批,并由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對外報送。對外報送資料的經辦人、項目負責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辦公室對報送程序的合規性負責。

          7、辦公室對對外報送資料事項的報送依據、報送對象、報送資料的類別、報送時間、對外資料使用人保密義務的書面提醒情況等予以詳細記錄,并歸檔保存。

          8、公司全體員工建立辦公電子郵箱,各項目負責人使用電子郵箱進行對外報送資料的傳遞、發送、接收、閱讀、回復等。

          9、外部單位或個人在公司公開披露該資料前的任何時點,不得在相關文件、媒體和網站上使用本公司報送的未公開重大資料。經公司審核,認定可以使用的除外。

          10、報送資料格式按以下格式執行:報告采用不可修改模式(在word中“保護文檔”設置“編輯限制”選擇“填寫窗體”,啟動保護加密后另存即可);電子表格一律采用打斷鏈接模式;圖紙采用圖片格式或PDF格式保存(圖片格式有JPEG/tiff/gif等)。

          11、公司全體員工應嚴格執行本制度的相關條款。公司相關人員違反本制度并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公司應給予該責任人通報批評、警告或開除的處分。

          12、本制度由公司領導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公司領導層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年月日

          對外報送資料審批表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12

          1、目的

          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對外經濟合同管理,以降低經營風險,防止損失,保障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合同訂立的規范要求、合同訂立前的審批、合同的履行與變更以及合同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范圍內各類合法有效的對外經濟合同及協議(以下統稱合同),與合同事宜有關的往來信件、電報、電話記錄、圖表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產品銷售合同、廢舊物資出售合同、采購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外加工合同、技術、勞務合同、對外投資、融資合同等,但不包括集團公司內部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經濟責任制合同等。

          3、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4、合同管理職責

          4.1法定代表人職責

          4.1.1解決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1.2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對外訂立的合同,指導處理重大合同糾紛。

          4.1.3授權委托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4.1.4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合同的簽訂、履行及管理情況。

          4.2法律事務部職責

          4.2.1制訂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4.2.2制訂集團的標準合同文本。

          4.2.3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核。

          4.2.4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各部門合同訂立和管理情況。

          4.2.5參與重大合同談判。

          4.2.6參與處理重大合同糾紛。

          4.3合同訂立單位職責

          4.3.1起草合同并按程序報審批。

          4.3.2依法簽訂、變更、解除屬本單位負責的合同。

          4.3.3認真執行合同條款,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3.4做好合同的臺帳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4.3.5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

          4.3.6處理合同糾紛的協商、索賠、更改、調解,協助處理合同糾紛的仲裁、訴訟等。

          4.3.7按期統計、匯總本單位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并向領導匯報。

          4.4財務部門職責

          4.4.1審核財務憑證的合法性、有效性。

          4.4.2嚴格執行合同中的付款、收款規定。

          4.4.3加強與合同訂立單位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4.4.4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

          4.5印章管理部門職責

          4.5.1對經過了審核、批準的合同蓋章,對違反審核、批準程序的合同一律不得蓋章。

          4.5.2做好合同用印登記。

          5、合同審批權限

          5.1集團本部各類對外經濟合同按照附表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

          5.2根據公司章程需要報經股東會、董事會批準的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5.3對于只有單價沒有總額的合同,一律由集團分管領導及以上領導審批。

          5.4各審批權限者可根據具體情況將合同提交上級領導審核,但不是將自己的權限再向下授權。

          5.5為規避審批而拆分合同金額的,根據集團公司規定追究其責任。

          5.6各子公司合同審批權限按照子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執行。

          5.7本規定明確的是合同簽定文本的審批權限,對于合同涉及的具體業務是否開展、如何開展等事項仍按原相關制度執行。

          6、合同管理基本原則

          6.1簽訂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

          6.2集團公司或子公司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業務部門(包括分公司、分廠、辦事處)不得以本部門名義簽訂合同。

          6.3除下列業務外,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嚴格禁止不簽書面合同就支付預付款:

          6.3.1先收錢后發貨的銷售業務,但該業務需經審批權限者簽字審批同意。

          6.3.2生產、辦公所需即時、零星采購(5000元人民幣以內)。

          6.4書面合同必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禁止合同上加蓋部門印章。

          6.5禁止簽訂虛假業務內容的合同。

          7、合同訂立的規范要求

          7.1對外簽訂合同必須是集團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銷售、供應、基建規劃部等單位的中層及以上領導,或業務員作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對外簽約權。無權或超越權限對外簽訂合同,作為違紀行為處理;造成集團公司損失的,追究責任人經濟責任,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7.2在對外經濟合同簽訂前,經辦人必須認真了解、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履約能力以及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的簽約權限等。

          7.3合同文本必須參照法律事務部制作的各類合同的范本起草。合同內容由雙方約定,條款必須包括:合同雙方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驗收標準、計量單位、付款方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如對合同范本更改的內容、補充協議的內容涉及集團公司責任承擔等法律風險的,須由法律事務部審核確認后執行。

          7.4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必須按順序編號,防止漏失。

          7.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7.6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蛘邔Ψ疆斒氯说穆募s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必須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7.7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須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8、合同訂立前的審核、審批

          8.1按照合同金額大小,集團公司合同分為10萬元以下合同、10萬元以上合同兩類。

          8.2合同金額10萬元以下(國內

          銷售合同金額50萬以下)合同的審批流程如下:

          填寫合同

          審批單

          領導審批

          審批

          起草合同

          8.3合同金額10萬元以上(國內銷售合同金額50萬以上)合同審批流程如下:

          起草合同

          填寫合同

          審批單

          法務審核

          領導審批

          10萬元以上合同如果使用集團合同文本簽訂且對其內容未進行刪改的,也可不經法務審核直接送領導審批。

          8.4法律事務部主要對合同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1)合同條款的完備性、準確性;

          2)合同文本的標準化、違約條款及訴訟條款;

          3)其它存在法律風險的條款。

          為了確保合同的審核質量,業務員應當在正式簽約前報法務審核,不得將已蓋有對方印章的合同報審核。

          8.5業務部門認為合同不能按照法務審核意見修改的,由業務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根據業務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采納法務意見進行修改。

          9、合同簽署、用印及歸檔

          9.1合同代理人必須在合同尾部“委托代理人”處簽字。非經分管領導批準,業務員不得攜帶空白蓋章合同書或公章(合同專用章)外出簽訂合同。

          9.2合同憑審批后的合同審批單申請用印。

          9.3合同簽訂后,我方必須至少持有1份合同原件。通過傳真簽訂的合同,原則上要求對方將合同原件郵寄給我方。年度合同必須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使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

          9.4業務部門應確定一名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的整理歸檔。合同管理員須收集和歸檔各種有關的合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資料:

          1)合同正副文本及附件;

          2)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

          3)對方的名片、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各類廣告、宣傳資料、各類通訊工具號碼等;

          4)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5)合同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6)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7)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函電)等,均應及時建檔,妥善保管。

          10、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10.1合同付款依據必須具備品質確認,數量準確,付款憑證合法,驗收通過,使用單位無異證明。

          10.2嚴格執行集團公司有關設備驗收、入庫驗收、內部項目驗收等制度及合同規定,做好有關驗收工作,無論是貨物貿易、服務、咨詢,還是工程竣工等均應嚴格驗收手續,同時以書面形式保留驗收資料。

          10.3合同執行中,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或當事人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10.4我方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10.5合同過程中,我方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經辦人(包括有關技術部門)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10.6我方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10.7合同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以按合同約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從先協商,后訴訟的程序予以處理。

          11、附錄

          11.1合同文本審批權限表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13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規范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充分理由原則。

          (一)對外提供的擔保必須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擔保必然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且帶來的利益或損失明顯大于相關擔保風險損失的;

          (二)與被擔保單位存在相互擔保協議,且相互擔保規模相當;

          (三)堅決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并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批準后由公司實施,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超出總經理審批權限的對外擔保項目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定。

          (三)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擔保項目由股東大會審批。

          第八條對外擔保有效期內,有關責任部門必須對有關擔保事項嚴格監控,對風險情況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九條公司為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代為清償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及反擔保人追償。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14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范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范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審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項目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并應及時匯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信息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項目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項目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與審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信息。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

          第12條投資項目審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審核,并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方式指定項目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項目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項目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并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項目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并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項目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項目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項目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準。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項目負責人對投資項目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項目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項目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信息報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系了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于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或其他獲悉信息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15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規范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充分理由原則。

         。ㄒ唬⿲ν馓峁┑膿1仨毥o公司帶來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擔保必然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且帶來的利益或損失明顯大于相關擔保風險損失的;

         。ǘ┡c被擔保單位存在相互擔保協議,且相互擔保規模相當;

         。ㄈ﹫詻Q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并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批準后由公司實施,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ǘ┏隹偨浝韺徟鷻嘞薜膶ν鈸m椖坑晒径聲䦟徟,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定。

         。ㄈ┏龆聲䦟徟鷻嘞薜膿m椖坑晒蓶|大會審批。

          第八條對外擔保有效期內,有關責任部門必須對有關擔保事項嚴格監控,對風險情況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九條公司為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代為清償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及反擔保人追償。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維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發生的對外擔保,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 公司對擔保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不得相互提供擔保,也不得請外單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五條 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視同公司行為,其對外擔保應執行本制度。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七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章 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

          第八條 公司可以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提供擔保,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蚬緲I務需要與公司有相互擔保關系法人或與公司有現實或潛在的重要業務關系的法人;

          (二)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

          第九條 雖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但公司認為需要發展與其業務往來和合作關系的被擔保人,但保風險較小的,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可以提供擔保。

          第十條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權限:

         。ㄒ唬⿹=痤~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下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做出決議。

         。ǘ⿹=痤~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ㄈ┕緸殛P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ㄒ唬┥鲜泄炯捌渥庸镜膶ν鈸?傤~,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ㄈ﹩喂P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上述第 (五) 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 對外擔保的審查

          第十二條 公司接到被擔保方提出的擔保申請后,公司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對被擔保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評估,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公司經理層審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根據有關資料,認真審查申請擔保人的情況,對不符合公司對外擔保條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蚱渌行Х婪讹L險的措施,必須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四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 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五條 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由公司財務部會同公司法律顧問(或公司聘請的律師),完善有關法律手續,特別是包括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手續。

          第十六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表簽訂。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相關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將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財務部進行登記管理,將合同復印件送給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第五章 對外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在擔保期內,對被擔保方的經營情況及債務清償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若發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準的異常合同,要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ǘ┕矩攧詹块T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借款企業建立分戶臺帳,及時跟蹤借款企業的經濟運行情況,并定期向公司經理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ㄈ┕矩攧詹块T應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ㄋ模┏霈F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五)公司對外擔保發生訴訟等突發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被擔保企業應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緸閭鶆杖寺男袚Ax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被擔保方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時,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時,在擔保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及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以前,公司不得對債務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 民法 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且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公司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份額外的保證責任。

          第六章 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后,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將有關文件及時報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告知董事會秘書處,以便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ㄒ唬┍粨H擞趥鶆盏狡诤笫鍌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ǘ┍粨H顺霈F破產、清算及其它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七章 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的輕重決定給予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相關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責任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定,無視風險擅自對外擔保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責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責任的,責任人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擅自承擔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過程中,責任人違反 刑法 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證券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17

          1、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投資,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論證后,逐級上報總裁辦簽署意見,經總裁辦批準后才執行。未經總裁辦審批,任何公司、部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投資。

          2、財務部會同各主管部門按投資協議監控投資回報,對投資效益做出評價,未經總裁辦批準,任何其他部門無權減免投資回報。

          3、各所屬公司必須在工商局注冊三十天內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復印件。公司生產經營期間,投資人增資、轉讓投資權益或改變合作條件,需經總裁辦批準。在辦完相關法律文件后,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變更文件復印件。

          4、集團分公司開業或投資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證明和銀行送款回執。

          公司對外管理制度 18

          1、目的:為了加強對外承包的安全管理,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對外承包項目的安全管理。

          3、責任者:工程主管部門、安環科、施工單位。

          4、程序:

          4.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部門(發包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4.2各類承包商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有關資質、作業人員必須證件齊全。

          4.3對外承包應與承包商簽訂安全承諾書和安全協議書。

          4.4承包商持有關資料首先到公司安環科進行安全資格確認,安環科確認后方可與其簽訂安全承諾書或安全協議書。

          4.5對施工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環科負責組織進行。

          4.6必須對外來施工人員加強監督管理,并指派專人對其作業現場進行監督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4.7外來施工人員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國家的相關規定,如所從事作業需辦理相關的作業審批票證,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的作業票證,沒有辦理的不得擅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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