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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精選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食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食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精選5篇)1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中毒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強化食堂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加大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力度,以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衛生部關于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衛生部關于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法規,特制訂本校食品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于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負有監管責任的食堂直接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未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食堂食品的管理工作,未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有關食品衛生法規培訓等疏于監管的失職行為,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二、學校的法人為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三、嚴格按照衛生部食品衛生要求,加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食品采購不得購進腐爛發霉、有毒有害、過期變質的食品原料,嚴把食品安全的第一關口。
四、若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應追究下列情形人員的責任:
1. 未取得從業資格就上崗的人員。
2. 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培訓的管理員。
3. 對衛生部門和學校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見而未及時整改的相關人員。
4. 瞞報和遲報食物中毒事故的相關人員。
5. 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中毒事件進行調查或者銷毀現場證據不保留現場的有關人員。
五、根據《衛生部關于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原料采購、貯存、粗加工及切配、烹調加工、面食加工、燒烤加工、備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熱、環境衛生等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校食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精選5篇)2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學校食品衛生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
。ㄒ唬┲卮髮W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ǘ┹^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ㄈ┮话銓W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條 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分別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實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八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ㄒ唬┪唇W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ǘ⿲嵭惺程贸邪ㄍ泄埽┙洜I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ㄈ┪唇W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ㄋ模⿲W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ㄎ澹⿲W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ㄆ撸⿲πl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八)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ň牛┪磁浜闲l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第九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
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ㄒ唬⿲Σ环蠈W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檢查發現學校食堂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ㄈ┪窗匆幎▽W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ㄋ模┪窗唇逃姓块T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的;
。ㄎ澹┍O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后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拥綄W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ㄆ撸┪窗础锻话l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第十一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ㄒ唬┪磳W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二)督導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改進意見的,或對改進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三)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ㄋ模┙拥叫l生行政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的;
。ㄎ澹┙拥綄W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或者未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六)未按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第十二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下列原則,分別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單位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學校食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精選5篇)3
第一條為了監督和保障有關單位和行政管理人員更好地履行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職責,加強對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管理(以下簡稱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保護學校師生員工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學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學校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對相關責任者追究法律責任外,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時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的形式有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三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學校和責任人的責任:
。ㄒ唬┪唇W校食品衛生主管校長負責制,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ǘ┪唇⑹称沸l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ㄈ⿲W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
。ㄋ模⿲W校食堂從業人員有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的,以及未經培訓考核上崗的.;
。ㄎ澹┻`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πl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改進意見,未按衛生監督文書規定的時限進行改正的;
。ㄆ撸┌l生食物中毒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態擴大的;
。ò耍┪磁浜闲l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和未保留現場的。
。ň牛┯衅渌c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四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可提請學校所在地政府追究衛生行政部門的責任。
。ㄒ唬┪窗词〖壭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或標準)發放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的;
。ǘ┪窗词称沸l生量化分級管理標準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ㄈ┪磳W校主管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律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ㄋ模┍O督檢查過程中,未能發現和提出學校食堂存在的明顯違法行為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提出改正意見并簽署衛生監督文書的;
。ㄎ澹┙拥綄W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在規定時間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食物中毒事故擴大的;
。┪窗础妒澄镏卸臼鹿侍幚磙k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ㄆ撸┯衅渌c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五條所屬學校發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提請學校所在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價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考核的;
。ǘ┪粗贫▽W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ㄈ┦澄镏卸景l生后未及時趕赴現場組織處理和報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
。ㄋ模┯衅渌c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所指上級包括國務院教育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的傳染病暴發、流行的責任追究不適用本辦法。
學校食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精選5篇)4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確保學校師生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校長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長、食堂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學校要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學校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內設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分管校長要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校長、分管校長對食品安全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加強對學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管理,并作好相關記錄,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時排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種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加大對食堂檢查力度。
3、檢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和落實情況。
三、對責任人的追究
1、學校校長、分管校長對以上工作檢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責令分別寫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臺帳記錄查找貨源,查找供貨人,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責任學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區衛監所按法定程序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2、責令銷毀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據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處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對受害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學校食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精選5篇)5
為了更好地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責任,是指食品在采購、驗收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在執行食品安全工作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被追究的責任。食品在運輸、存儲、制作加工、銷售過程中的相關人員也適用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檢查、誡勉、紀律處分。
三、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ㄒ唬⿲嵤虑笫、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恰當地追究責任。
。ǘ⿵膰乐握、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ㄈ⿷颓氨押、治病救人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ㄋ模┦程霉芾碡撠熑藢κ称钒踩ぷ饔惺殹^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ㄎ澹┯邢铝星樾沃坏,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
的責任: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受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3、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5、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失職行為。
四、對責任人需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ㄒ唬┣楣澼p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ㄈ┣楣潎乐、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四)故意違法執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責任人按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五、對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需追究責任的,應從重處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10人以上的;發生自然災害情況下或者全國性重大活動期間出現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20人以上的。
。ǘ┹^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過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學校公共餐飲場所和地區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產生重大影響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據實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舉報當地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查處,或對不履行、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七、本制度由長春建筑學院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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