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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

        時間:2022-12-27 11:10:1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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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電纜管理制度配電,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1

          1.總 則

          1.1為了加強公司系統內電纜的管理工作,消除火災隱患,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2公司電纜管理部門為設備部。

          1.3公司電纜敷設、檢修、巡查等工作按公司設備分界由電氣分公司、熱工分公司、燃運分場、機修分場、發電部、物業公司負責,以上分場主任(公司經理)為本分場(公司)電纜安裝、檢修、巡查專責人。

          2.管理內容

          2.1 電纜敷設

          2.1.1 敷設電纜的一般要求

          2.1.1.1 選擇電纜路徑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2.1.1.1.1 電纜路徑要短;

          2.1.1.1.2 避免與其他管線交叉;

          2.1.1.1.3 避開規劃中需要施工的地方;

          2.1.1.1.4 不接近易燃物及其他熱源;

          2.1.1.1.5 便于施工及維修;

          2.1.1.1.6 不使電纜受到各種損壞(機構的、化學的、地下電流、水上銹銼、蚊鼠害等)。

          2.1.1.1.7 以下電纜應盡可能分開或分段敷設:

          2.1.1.2.1 不同機組之間;

          2.1.1.2.2 同一機組雙套輔機之間;

          2.1.1.2.3 工作與備用電源之間:

          2.1.1.2.4 全公司公用負荷之間;

          2.1.1.2.5 動力與控制電纜之間。

          2.1.1.3 電纜的彎曲半徑應不小于下列規定:

          2.1.1.3.1 聚氯乙烯絕緣的電纜1 0倍電纜外徑: ·

          2.1.1.3.2 交聯聚乙烯絕緣多芯電纜15倍電纜外徑:

          2.1.1.3.3 油浸紙絕緣多芯電纜(鉛色、鎧裝)1 5倍電纜外徑:

          2.1.1.3.4 鉛包電纜、橡皮電纜和塑料絕緣電纜及控制電纜按制造廠規定。

          2.1.1.4 電纜從地下引出地面的2m部分,一般應采用金屬保護管或保護罩保護,確無機械損傷場所的鎧裝電纜,可不加保護。

          2.1.1.5 電纜的金屬外皮,支托架及保護管均應可靠接地。

          2.1.1.6 電纜布線的基本原則為:

          2.1.1.6.1 電纜在支、托架上從上到下排列順序一般為從高壓到低壓,從強電到弱電,從主回路到次要回路,從近處到遠處;

          2.1.1.6.2 同一層支(托)架電纜排列以少交叉為原則,一般為近處在兩邊,遠處在中間,必須交叉時應盡量在始終端進行;

          2.1.1.6.3 不同單元的電纜盡量分開;

          2.1.1.6.4 隧道交叉口及電纜夾層人孔通道和出入口處的跨越電纜,應保證高度不小于1.4m。

          2.1.1.7 電纜占用的支架長度:

          電力電纜之間一般按有間距敷設,控制電纜可緊靠敷設,每把電纜占用支架長度可參考以下數值估算:

          6kv電纜平均外徑40-50mm,占用支架長度80-100mm;380電纜平均外徑30-40mm,占用支架長度60-80mm;控制電纜平均外徑20~30mm, 占用支架長度30-40mm。

          2.2 電纜構筑物的要求

          2.2.1 電纜隧道

          2.2.1.1 隧道人孔出口數目及要求:

          2.2.1.1.1 長度小于7m,一個出口;

          2.2.1.1.2 長度在loom以內,應有兩個出口;

          2.2.1.1.3 長度大于100m時,每兩個人孔距離不大干75m;

          2.2.1.1.4 人孔直徑應不小于700mm。

          2.2.1.2 電纜隧道的防火要求見2.2.2;

          2.2.1.3 對隧道防止地下水的入侵和積水的措施:

          2.2.1.3.1 嚴禁管溝水排入隧道;

          2.2.1.3.2 與管溝交叉處應密封好;

          2.2.1.3.3 應保證有0.5-1%排水坡度,應有排水小溝將水引至集水并排到下水道,必要時設自動啟停的排水泵。

          2.2.1.4 與管溝交又方式:

          2.2.1.4.1 降低或提高隧道標高,但應考慮好排水:

          2.2.1.4.2 壓縮隧道高度(不小于1.4m)及支架間距(不小于1 50mm)或增加隧道寬度及支架長度或減少支架層數。

          2.2.1.5 隧道人孔蓋板應能用同一的鑰匙從外面或里面打開,打開后不能自動關上,

          蓋板的重量應考慮一個人能開啟。人孔內應有固定的鐵梯。

          2.2.1.6 隧道內應裝設36v照明。

          2.2.2 電纜溝

          2.2.2.1 屋內電纜溝:蓋板與地面平,當容易積灰積水時,用水泥沙漿封死。

          2.2.2.2 屋外電纜溝:蓋板高出地面并兼作操作走道。

          2.2.2.3 廠區電纜溝:為了不妨礙排水,其蓋板一般低于地面300mm,上面鋪以細上或砂。

          2.2.2.4 電纜溝從廠區進入廠房處及與隧道連接處應設置防火隔墻,詳見(防火部分)。

          2.2.2.5 電纜溝底排水坡度不小于0.5%-1%,且不應排向廠-房內側。

          2.2.2.6 電纜溝蓋板宜采用質輕強度高的角鋼邊框鋼筋水泥板。

          2.2.3 架空橋架

          2.2.3.1 橋架底部距地面高度:廠內不小于2m;通過室外道路處不小于4.5m。

          2.2.3.2 固定托架的支吊架水平距離一般為2--3m,垂直間距為3-6m。轉彎處的托架亦應固定,固定點宜取托架長度的四分之一處。

          2.2.3.3 橋架通過柵格通道下或室外布置時應加蓋板。

          2.2.3.4 橋架的彎曲半徑須滿足電纜彎曲半徑的要求,一般不小于300-600mm。

          2.2.3.5 橋架從室內穿到室外時, 向下傾斜坡度不小于1%。

          2.2.3.6 橋架系統應保證電氣上的可靠連接并接地,當作為主接地導體時,托架每隔1 0-20m應重復接地一次。

          2.2.3.7 托架的路徑應考慮安裝維修的方便,留出一定的活動空間。

          2.2.3.8 水平托架的電纜一般不必固定,為了保證電力電纜間凈距,亦可每隔1 0m或轉彎處加以固定;垂直敷設電纜每2m固定一次。

          2.2.3.9 電纜在托架上的充滿度按下述要求確定:

          動力電纜一般按散熱要求布置, 即保持電纜之間凈距不小于電纜外徑;控制電纜可重疊堆放。

          2.2.3.10 架空托架與熱管道及其防火阻燃要求見(防火部分)

          2.2.4 電纜豎井

          2.2.4.1 豎井位置應靠近墻或柱子,且便于跟電纜隧道或溝相連。

          2.2.4.2 不與周圍管道、風道交叉。

          2.2.4.3 敷設檢查方便,電纜路徑要短。

          2.2.4.4 在多灰塵場所,應有密封措施。

          2.2.4.5大型豎井在地面或樓板處應設有門,沿豎井全長裝設固定的金屬扶梯,以便從內部進行敷設檢查。

          2.2.4.6 豎井底部基礎應高出地面50-1 00mm, 以防水流入。

          2.2.5 電纜夾層

          2.2.5.1 夾層凈高不小于2m。

          2.2.5.2 支吊架最低一層格架距底一般為1000mm,但過道處人孔支架距底不應小于1400mm。

          2.2.5.3 支架的布置應使屏上電纜引接方便,應避免屏內端子受力。

          2.2.5.4 無關管道不得穿過電纜夾層。

          2.2.5.5 夾層內的防火要求詳見(防火部分)。

          2.3 電纜的巡查

          2.3.1 巡查周期

          2.3.1.1敷設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橋梁架設的電纜,每三個月至少-次。根據季節及基建工程特點,應增加巡查次數。

          2.3.1.2 電纜豎井內的電纜每月至少一次。

          2.3.1.3 電纜溝,隧道、電纜井、電纜架及電纜線段等的巡查,運行分場每周一次,

          檢修分場每半月一次。

          2.3.1.4 電纜終端頭,由現場根據運行情況檢修分場每1年停電檢查一次,運行分場每次巡視時都應檢查。

          2.3.2 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項

          2.3.2.1對敷設在地下的每一電纜線路,應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無挖掘痕跡及路線標樁是否完整無缺等。

          2.3.2.2 電纜線路上不應堆置瓦礫、礦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堿性排泄物或砌堆石灰坑等。

          2.3.2.3 安裝有保護器的單芯電纜,在通過短路電流后,或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閥片或球間隙有無擊穿或燒熔現象。

          2.3.2.4 對戶外與架空線連接的電纜和終端頭應檢查終端頭是否完整,引出線的接點有無發熱現象和靠近地面一段電纜是否有機械損傷。

          2.3.3 巡查結果的處理

          2.3.3.1 在巡視檢查電纜線路中,如發現有零星缺陷,應記入缺陷記錄薄中,據以編制計月度或季度的維護小修計劃。

          2.3.3.2 在巡視檢查中,如發現有普遍性的缺陷,應記入大修缺陷記錄薄內,據以編制年度大修計劃。

          2.3.3.3 巡視檢查中,如發現電纜線路有重要缺陷,應立即報告運行管理人員,并做好記錄,填寫缺陷通知單。運行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采取措施,聯系消除缺陷。

          2.4 電纜防火及阻燃

          2.4.1 對易受外部影響著火的電纜密集場所或可能因著火蔓延釀成嚴重事故的電纜回路采取防止電纜著火延燃的措施。

          2.4.2 在通往控制室、繼電保護室電纜夾層的豎井或墻之間及盤柜底部開孔處,應采

          取有效阻燃的封堵處理。樓板孔之間設置的.阻燃封堵層,應能承受巡視人員的荷重,否則應設有安全防護標志等措施。

          2.4.3 在電纜隧道及重要回路電纜溝中,應沿下列部位設置阻火墻:

          2.4.3.1 公用主隧道,溝內引接分支通道處;

          2.4.3.2 通向控制室、配電裝置室入口和廠外圍墻處:

          2.4.3.3 長距離溝道內每相距200m范圍處。

          2.4.4 阻火墻設置的基本要求:

          2.4.4.1 通道中的阻火墻,采用軟質耐火材料構成。當不設置防火門時,應在靠阻火墻兩側電纜區段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帶或采取其它防止火焰由門洞竄燃的措施。

          2.4.42 在通向主控樓、主廠房(包括擴建墻端)和廠區圍墻處的阻火墻部位,設置防火門。

          2.4.5 公用重要回路(如直流電源、消防、報警、事故照明、雙重化保護和水泵房、化學水處理、輸煤系統等)的非耐火型電纜,宜布置在兩個互相獨立或有耐火分隔的通道中。也可對其中一回路電纜作耐火處理(如采用耐火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帶等)。

          2.4.6 主廠房內易受到外部著火影響的區段(如汽機機頭或鍋爐房防爆門、排渣孔朝向的鄰近部位等),宜采取防止著火措施(如采用耐火或難燃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帶等)。

          2.4.7 在電纜接頭兩側緊靠2~3m長的區段,以及沿電纜并行敷設其他電纜同一長度范圍上,采用防火涂料,包帶作阻止延燃的處理。

          2.4.8 靠近含油設備(如電纜終端或電壓、電流互感器等)的電纜溝蓋板、宜予以密封處理。

          2.4.9 主廠房內架空電纜與熱體管路應保持足夠的距離、控制電纜不小于o.5m,動力電纜不小于1m。

          2.4.10 在密集敷設電纜的主控室下電纜夾層和電纜溝內不得布置熱力管道,油氣管道及其它可能引起著火的管道和設備。

          2.4.11 控制室、開關室、計算機宣等通往電纜夾層、隧道、穿越樓板、墻壁、柜、盤等處的所有電纜孔調和盤面之間的縫隙(含電纜穿墻套管與電纜之間縫隙)必須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2.4.12 電纜豎井和電纜溝應分別做防火隔離,對敷設在隧道和廠房內架構上的電纜要采用分段阻燃措施。

          2.4.13 靠近高溫管道、閥門等熱體的電纜應有隔熱措施。

          2.4.14 應盡量減少電纜中間接頭的數量。如需要應按工藝要求制作安裝電纜頭,經質量驗收合格后或用耐火槽盒將其封閉。

          2.4.15 電纜溝應保持清潔,不積粉塵、不積水。安全電壓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雜

          物,電纜夾層、鍋爐、燃運分場內架空電纜上的粉塵應每月清掃兩次,并做好清掃記錄,時間為每月15日、30日,清掃部門為電氣分公司、熱工分公司、燃運分場,清掃區域按公司設備分界執行。

          3.檢查與考核

          3.1 檢查與考核部門:設備部和安全監察部

          3.2 負責監督各部門、分場對本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3 對全公司范圍內的電纜安全、維護、檢查記錄,依照本管理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3.4 對電纜維護不及時,造成電纜使用不合格的部門、分場有權提出考核意見。

          3.5 對因電纜性能不合格或使用維護不當所造成的不安全事件,依據公司相關規定提出對有關部門、人員的處理意見。

          4 附 則

          4.1 本制度由公司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4.2本制度由設備部負責起草。

          4.3 本制度由設備部負責解釋。

          4.4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2

          1、 井下所有掘進巷,回采巷的電纜均敷設在巷道上幫,所有斜巷的電纜均敷設在巷道水溝側;

          2、 井下電纜敷設時必須使用電纜鉤吊掛,電纜鉤懸掛點間距為1m,同鉤電纜馳度一致,電纜鉤懸掛點必須保持在同一水平線上,且同一巷道內的電纜鉤的規格尺寸必須保持一致;電纜吊掛高度,最下面一根電纜的鉤頭距軌道面的距離為1.8m;敷設的電纜距軌道水平距離不得低于600mm;

          3、 井下敷設的電纜、通訊信號電纜不得吊掛在風水管路上,電纜與風水管路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必須敷設在管路上方0.3m以上的位置,敷設的電纜必須與巷道內的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的兩側,井下帶電電纜不得盤圈或盤“8”字形;電纜鉤內電纜的排列:由上到下按照最上面的鉤頭為通信和信號等小電纜線,其次為高壓電纜,低壓電纜順序,不得隨意竄鉤吊掛;

          4、 井下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5、 井下巷道內敷設的電纜,沿線每隔200m、拐彎處、分岔處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均應懸掛電纜標志牌,并注明電纜編號、電壓等級、截面積、長度、用途等項目;

          6、 井下敷設的通訊和信號電纜必須使用吊皮吊掛統一刷白漆(吊皮白漆每季度重新刷一次),吊皮使用上下鋼絞線固定,懸掛點間距為600mm,懸掛位置在巷道內電力電纜上方并保持0.1m以上距離,吊皮懸掛點必須保持在同一水平線上,且同一巷道內的吊皮的規格尺寸必須保持一致;

          7、 吊掛通訊信號電纜的吊皮吊掛眼孔數無法滿足現場通訊信號電纜吊掛時,多余通訊信號電纜需統一捆扎,吊掛在固定吊皮的上鋼絞線上;

          8、 井下各巷道電纜及通訊信號電纜必須保持表面清潔衛生,且每周必須進行不低于一次的電纜表面衛生清理工作;在噴漿施工段的電纜必須加設有效保護,避免被漿料覆蓋;現場實際施工時開關負荷線需落地的,落地電纜必須加設套管進行有效保護;

          9、 井下各巷道迎頭綜掘機隨機電纜必須加設不低于30米、耙矸機隨機電纜必須加設不低于15米的套管進行有效保護;

          10、 井下各配電點電纜吊掛:吊掛電纜至開關或電機的電源線以及各種通信、信號電纜,必須從巷道內整體敷設的電纜里側沿巷道幫部進行敷設,各種負荷線、信號監測線必須從串線下方至電纜鉤敷設,杜絕交叉纏繞現象;

          11、 井下過籠門電纜,應使用電纜鉤托至巷道頂部沿弧形吊掛,過籠門通訊及信號電纜,應將通訊及信號電纜放入開口的橡膠軟管內,并將橡膠軟管沿巷道頂部弧形吊掛;

          12、 巖巷開拓進尺電纜鉤必須使用開叉螺栓上下固定;

          13、 煤巷綜掘進尺電纜鉤使用上下鋼絞線拉平敷設;

          14、 井下皮帶機頭、刮板機頭等處信號線必須沿拉直鋼絞線吊掛;

          15、 電纜、通訊及信號電纜必須吊掛整齊,不交叉,不落地,應有適當的弛度;

          16、 電纜接線盒應打眼平直固定或使用橫桿架設兩個電纜鉤間平直吊掛,兩端電纜留有的弧度保持一致,并使接線盒與主線路整體保持一致;

          17、 遇特殊情況如巷道斷面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以總工辦提供的巷道布置圖為準;

          18、 對于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按劉莊煤礦機電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3

          一、配電室中電纜溝及溝中電纜每周巡視一次,室外電纜每季度巡視一次。

          二、電力電纜巡視內容:

          1、溝道的蓋板是否完整無缺。

          2、溝道及隧道內的電纜支架是否牢固,有無銹蝕現象。

          3、溝道及隧道中是否有積水和雜物。

          4、電纜溝內有無滲漏水現象。

          5、電纜終頭的絕緣套管是否完整、清潔、有無閃絡放電現象,有無鳥巢。

          6、引線與接線端子的接觸是否良好,有無發熱現象。

          7、終端頭是否漏油、鉛色及鉛封處有無龜裂現象。

          8、芯線或引線的相間及對地距離是否符合規格。

          9、接地線是否良好有無松動及斷股現象。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4

          電纜線對查修維護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公司“夯實基礎管理,創新經營增效益”的總體工作思路,認真落實省公司“經營投資”、“經營網絡”的理念,盤活網絡資源,發揮資源效能,使電纜線路障礙線對能得到及時修復利用,增強企業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各社區、支局查修壞線對辦法

          對通過查修壞線對即可實現裝機能力的區域,社區、支局根據本單位情況可自行查修,每修復一對壞線對按3元計算報酬(包括工具、儀表、材料以外的所有費用),查修范圍為*月份各單位上報的壞線對范圍。查修前以書面形式上報維護中心確定查修段落、壞線對數、可裝戶數、所在網點交接箱,經維護中心認可后方可進行查修,查修完畢由維護中心核實驗收其查修質量和數量,月底計算出查修壞線對應得報酬,實得報酬與實際在該區域內新裝電話數量掛鉤,實際新裝電話數量比上報可裝戶數,每少完成10%,按比例扣發應得查線報酬的20%。

          二、查修小組查修壞線對辦法

          (一)組織機構

          縣公司成立電纜壞線對查修小組,由維護中心負責歸口管理,查修小組負責指定的社區、支局、網點電纜壞線對的查修工作。

          (二)工具儀表及車輛管理

          1、公司配備必要的查修工具及維修材料,查修工具及儀表由該小組負責維修保管,人為損壞或丟失由該小組照價賠償。

          2、交通工具由公司提供,燃油根據出勤情況核發。

          (三)、查修范圍:

          1、 原則上所有電纜壞線對由各支局負責查修(社區負責架空電纜壞線對查修),確實無能力查修的障礙可向維護中心請求技術援助,維護中心根據障礙情況確定是否派修、以及派修的先后順序,在查修小組未進行查修之前,維護責任仍有由各社區、支局承擔。

          2、查修小組主要負責100對以上電纜(不含100對)障礙查修。

          (四)、管理與考核:

          1、查修小組委代辦人員每人每月基本工資核定**元,以修復400對壞線對為基數,在完成基數情況下每多查修一對獎勵2元。否則,每少修復一對倒扣1.5元。

          2、在查修壞線對時,如發現其他線對存在障礙隱患,應對其采取維護防范措施,每維護一對獎勵0.5元(需有隨工人員簽字證明)。

          3、查修好的線對質量必須符合電纜線路技術標準。

          4、查修壞線對時,因故造成在用電話不通的,每出現一戶扣罰20元。

          5、查修線對時遇有其他接頭沒有封焊時,每封焊一個接頭獎勵5元。

          6、查修好的線對經驗收發現該接頭沒有及時保護封焊的,一處扣罰10元,并返工做好接頭封焊。

          7、查修線對時嚴禁利用用戶線私自接打電話,發現用戶申告一次,除賠嘗用戶損失外,并扣罰責任單位50元。

          8、查修好的線對數量必須有社區、支局及維護中心檢查驗收認證后方可生效。對弄虛作假者,發現一次扣罰20元。

          9、查修單位每星期五上午上報當周查修情況,否者視情況扣罰30―50元。

          10、遇有線路突發事件時,必須服從指揮調度,迅速到達指定地點進行搶修。

          (五)、電纜壞線對查修流程

          1、電纜一旦出現障礙,各支局、社區線務人員必須認真查修,確實本單位無法修復的,報縣公司維護中心,請求技術支援,由維護中心視情況通知查修小組安排查修。請求支援查修時必須報清電纜規格、起止地點、故障段距離、所在網點或交接箱等詳細情況。對填報不清的,維護中心退回補充,對弄虛作假、不經核查即上報的,每發現一次處罰所在社區支局100元。

          2、在查修小組查修期間,各社區、支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查修小組工作,同時進行監工。對不積極配合的單位,查修小組有權拒絕查修,中止對該單位進行技術援助。

          3、電纜故障修復后由支局所、社區負責人或監工人員簽署修復質量意見,方予認可,回單交維護中心核查,如發現虛報數字,除不核算費用外,另扣罰小組負責人200元。

          三、本辦法解釋權歸維護中心,維護中心根據試行情況在適當時間可以修改。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5

          1、低壓橡膠電纜管理由機電科組織負責,在管理方法上盡力做到數量準確、狀態明確,檢修、運行有記錄,情況、去向有登記,消耗有數據。

          2、設立電纜臺帳、統計電纜領取、支出和年度耗損情況在臺帳上應表明。

         、烹娎|在冊總數;

         、品忠幐駭盗;

         、悄甓刃骂I增加數;

         、饶甓葥p耗總數,分規格數量;

          ⑸電纜管理人員每月進行一次核對。

          3、設立低壓電纜牌板,及時把井下使用情況反饋到地面上來,在牌板上應說明。

         、烹娎|規格、長度編號;

          ⑵電纜使用地點;

         、峭度脒\行日期。

          4、電纜的發放要做到由主管單位統一領取,統一發放,新進電纜,經檢查合格方能發放,不合格禁止使用,電纜主管單位發放電纜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派a單位要求增加電纜,一律要有審批手續。

         、齐娎|運行中,因電纜損壞需要更換,經審批后,要查出原因責任者,并按制度賠償(由責任單位按價賠償)。

         、切掳惭b或更換需有報告、計劃,經礦長批準審查后發放。

          5、拆除不用的電纜應及時回收,如數交庫,主管單位驗收。

         、艡z查每根兩端計量數與實際盡寸相符否。

         、齐娎|護套是否完整。

         、怯袩o斷線和損傷。

         、热绻娎|完好,應注明登記卡,如電纜有損壞和被割斷必須查出原因,進行處理(有使用單位或者原分管單位,無第二次移交者按價賠償)。

          6、各單位的低壓電纜,原則上由各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如出現電纜被割,被剝和損壞一律由各單位照價賠償。

          7、橡膠電纜的敷設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6

          1、凡屬地面站、所、電纜溝要保證無水、無油、無金屬絲和泥土雜物等,溝內經常保持清潔衛生,發現有積水,要及時排除,并注意阻塞水源。

          2、變電所內嚴禁放置任何引誘老鼠等小動物入室的食物,要封堵小動物入室的所有進出口。

          3、電纜溝要經常檢查,如有水必須及時排除。

          4、電纜溝內不許有火種之物掉進去,避免引起火災。

          5、接地線應牢固可靠,電纜地溝應蓋上蓋板。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7

          1、開啟電纜井井蓋、及電纜隧道孔蓋時應使用專用工具,以免滑脫后傷人或掉落井內損傷運行電纜,開啟后的井蓋應與孔口保持安全距離,不得豎立。禁止只打開一只井蓋 (單孔井除外)。

          2、開啟后的電纜井應按照有關部門要求,落實防護欄、錐筒、警示牌、警示燈等安全措施,專職安全員現場監護。

          3、進入電纜井作業前,必須先用鼓風機進行通風,經10至15分鐘的通風后,確認(可用氣體檢測議檢測)有無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氣體,并做好記錄后,方可進入電纜井內作業。如遇地下煤氣管道距離較近或交叉情況下,在電纜井內作業時間超過1個小時的,中途應進行一次檢測,看有無煤氣泄露。

          4、作業人員進入電纜井前,應戴好安全帽,不準將易燃、易爆品帶入電纜井;上、下電纜井必須使用梯子,嚴禁蹬踩電纜或支架、托板,嚴禁從電纜井口跳下。

          5、井內有積水時,不準進入井內作業。應用水泵先排除積水,排水時人員不得進入電纜井用器具往井外外掏水。排除積水、清除雜物后,方可進入電纜井內作業。

          6、在對井道進行整修、粉刷和沖洗作業時,必須對電纜線路進行保護,摘掛帶電電纜時,應制定安全措施,報項目經理批準。發現電纜有受潮、臟污、局部缺陷及缺陷的性質等情況,應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處理。

          7、在電纜井內作業,嚴禁采取拋擲方式遞送材料、工具。井內作業嚴禁吸煙。作業時如覺頭暈、呼吸困難等情況應立即離開電纜井,再行通風等處理。在電纜井壁上鑿掏管口、進線口,須戴防護眼睛。

          8、井內作業時,孔內孔外人員應互相照應,專職安全員應隨時關注井下人員的情況,不得隨意離開。作業過程中,供井內人員上下的梯子嚴禁擅自搬離。

          9、電纜井內作業時,嚴禁使用噴燈。電焊作業時,應提前辦理動火作業票,并有效落實消防措施。電纜井、隧道內作業時,通風設備應保持常開,以保證空氣流通。發現電纜井氣體中毒現象者,不得盲目下井施救,應立即報警,等候救援。

          10、作業完畢后,應檢查井內有無遺留工具、材料及雜物,然后蓋好電纜井蓋,最后撤除安全防護措施。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8

          1.動力電纜由機電科統一管理,設電纜管理組對井下電纜實行專職、專業管理,指定供電副科長、1~2名供電技術員負責井下電纜發放、審批工作。

          2.井下各采掘頭、面必須有供電設計,采掘工區以此向機電科提報電纜領用單據;臨時線路必須由供電工程師批準。

          3.機電科電纜管理組負責電纜領、發、修補、驗收、壓號及帳、卡、圖牌板的管理,并統計消耗情況,提出電纜增補計劃,器材科進貨,電纜管理組領取。

          4.新電纜和檢修好的電纜,兩頭必須壓號,標明電纜長度、規格、編號,使用中的電纜嚴禁截斷,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分管科長及技術員的批準。

          5.閑置電纜及更換后的破舊電纜,由使用單位于七日內回收上井,及時交電纜管理組。

          6.采煤工作面的電纜應依安裝后移交的電纜數量隨回采進展,逐步回收上井,更換電纜必須以舊換新,新電纜下井后,舊電纜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還。

          7.凡由電纜組發出的電纜,必須經過試驗并符合規定要求,依試驗記錄開出“下井合格證”,無證下井,井口把鉤工必須禁止入井。

          8.井下電纜的敷設、吊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要求,采掘頭、面十五米內的電纜必須有保護措施(不能吊掛部分)。

          9.壘砌穿有電纜的風墻時,施工單位必須給電纜留出孔洞,再由電纜分管單位加裝鐵管護套并封墻。

          10.巷道施工改棚、透窩點附近2米的電纜必須制定安全保護措施,經礦機電副總批準后實施。

          11.電纜變更使用單位或新安裝頭、面轉入生產,移交單位將設施修整完好,由礦組織交接雙方和電纜管理組到現場清點數量,辦理轉帳手續。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9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口電線電纜的檢驗,確保進口電線電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迸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口電線電纜,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檢驗,未經檢驗的不推銷售、使用。

          第三條 進口電線電纜的檢驗由收用貨部門所在地商檢機構負責實施。商檢機構可采取商檢自驗,與有關部門共同檢驗,委托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指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等方式,并由商檢機構簽發有關檢驗單證。

          第四條 進口電線電纜的報驗和簽證按國家商檢局《進出口商品報驗的規定》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管理辦法》實施。

          第五條 簽訂進口電線電纜合同檢驗條款時,應訂明進口電線電纜的詳細技術參數、檢驗標準、質量保證期、索賠期限以及提供出廠試驗報告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 合同金額較高,檢驗難度較大以及某些重要項目到貨后無法檢驗的進口電線電纜,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頂檢驗、監造或者監裝條款,并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

          第七條 進口電線電纜的檢驗依據為: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檢驗標準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標準檢驗i

          (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低于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四)合同中未約定檢驗標準或約定的不明確,依次按照制造廠技術文件或生產國標準或國際標準或國家現行標準實施檢驗。

          第八條 對于符合第六條要求的進口電線電纜,商檢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和收用貨部門共同進行裝船前的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工作。預檢驗小組應提供預檢情況報告。

          第九條 對于符合第六條要求的進口電線電纜,收用貨部門要指派專人負責檢驗驗收工作。以收用貨部門為主,吸收安裝敷設單位參加,成立驗收機構,在商檢機構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條 收用貨部門或貨運代理部門如發現殘損短缺問題,應向承運人索取殘損短缺記錄,并申請口岸商檢機構鑒定出證;口岸檢驗確有困難,由口岸商檢機構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由當地商檢機構檢驗、鑒定出證。

          第十一條 開箱檢驗

          商檢機構在收用貨部門報驗后實施開箱檢驗。檢查包裝是否完整無損,

          核查運輸標志,核對電線電纜品名、型號、規格、數量是否與合同、發票、

          提單、裝箱單相符,檢查電線電纜有元殘損;所附帶技術資料及有關證明文

          件等是否齊全。

          第十二條 性能檢驗

          (一)商檢機構按照規定的檢驗標準,抽取樣品進行性能檢驗。

          (二)進口的電纜無法抽取樣品時,在不影響索賠的前提下,允許檢驗項目結合安裝敷設過程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 質量保證期檢驗

          在質量保證期內,收用貨部門應對投入使用的進口電線電纜進行跟蹤檢驗,并記錄電線電纜的質量狀況。如發現屬于發貨人的責任問題,應在質量保證期終止前一個月申請商檢機構復驗并出具檢驗證書。

          第十四條 商檢機構和其指定或者認可的檢驗機構對進口電線電纜進行檢驗時,收用貨部門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商檢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電纜管理制度配電10

          一、管理與發放:

          1、全礦小型防爆電器及4mm2以下絕緣電纜均由機電一隊小型電氣組集中管理,小型電氣組負責它的領取、修理、保管、編號、建賬和發放,但小型電器及纜線的材料費用由各使用單位承擔。小型電氣組至少要有一名專職防爆檢查員,負責對防爆電器的檢查、驗收。經確認防爆電器防爆性能達到要求的貼上“防爆合格證”后,方可準許發放入井。

          2、小型電器組要實行圖牌板管理,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對新進和現在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按鈕、電鈴、接線盒、插銷、防爆燈等)要逐步打號、建賬;對小型電纜要按截面大小、芯線數目分開存放和建賬。做到數量清、狀態明。

          3、駐礦供應站新到小型防爆電器及電纜統一由小型電器組驗收合格后發放。該組要根據各隊的領用登記冊嚴格按交舊領新制度發放(初次安裝除外)。

          4、井下通訊裝置、監測裝置、計量裝置,統一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管理,要杜絕失爆。

          5、駐礦供應站所進的小型電器、電纜要嚴格把關,必須要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安標志等。杜絕無證、缺證或不合格的產品入井。使用單位有權拒領無證或不合格的產品。

          二、安裝、維修和回收:

          1、新工作面各種電器設備安裝時所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及電纜,均由使用單位到機電一隊小型電器組領取,使用單位和小型電器組各留一份領、發手續,作為回收、檢查、轉交、更換的依據。

          2、各單位日常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和電纜,也由使用單位到機電一隊小型電器組領取,由本隊電工安裝維護。小型電器組建立領用記錄。小型電器無“防爆合格證”者,電工有權拒用。

          3、各單位負責好自己管理范圍內的小型電器、電纜的維護,杜絕失爆和不完好使用。

          4、回采工作面采完后或掘進巷道施工完畢(或暫時停止工作),所有小型電器和電纜均由使用單位回收(或有其他單位繼續使用的,由原單位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并在小型電器組辦理轉帳手續)。若有丟失,在清單上注明名稱數量,由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小型電器組將清單轉物資供應部按原價扣款。

          5、礦井檢測系統、通訊系統按其專項管理制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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